國防部判決書
國防部判決 四十七年度立範字第五六號
公訴人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告吳殿魁男四十一歲河北省晉縣人本部前史政處第二科上校科長在押
選任辯護人查曈律師
被告劉松三男四十七歲福建省林森縣人本部前第二廳辦公室上校主任在押
指定公設辯護人吳澤潤
右被告等因叛亂更審一案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吳殿魁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
獲案之反動書籍先知復活兩册沒收
劉松三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事實
吳殿魁係本部前史政處第二科上校科長.與已決匪諜蘇藝林
係同學同事關係.交情密切,三十八年春蘇匪隨同陸大遷校黃埔,
蘇匪原係重要匪諜為取得匪幫聯繫,佯以夫妻不和為掩飾,密遣
其妻張振萍獨返青島,以利進行,當時吳殿魁任職國防部,亦遷
穗辦公,時相過從,三十八年三月十八日陪同蘇匪在廣州惠愛中路
晚飯時,已知悉蘇匪遣妻北上是一種政治陰謀,並嗣後予以招待,
同年十二月五日蘇匪將其妻自匪區寄來之信交與吳殿魁閱讀,
三十九年一月九日一月十二日蘇匪先後將反動書籍「鋼鐵是怎樣鍊成的」
及「羅亭」兩册,交與吳殿魁閱讀,約一星期始行送還,並曾同晤匪諜于凱,
又與蘇匪談話時,蘇匪認為應多與同學聯繫,意圖陰謀叛亂,劉松三
係本部前第二廳辦公室上校主任,因於三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與蘇匪
相遇一次,三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同年三月二十六日蘇匪曾兩次往其家中
訪晤,均暢談良久,經內政部前調查局發覺,補證到部,經軍事檢察官
偵查,認涉有陰謀叛亂一併訴請審判,初審判決經本部高等覆判庭
認被告吳殿魁在三十八年三月以前已知蘇之匪諜身份,但繼謂蘇於
三十九年一月九、十二兩日先後將反動書籍兩册,交吳閱讀,因而始知
蘇之匪諜身份,前後敘述不符,究吳於何時始知蘇匪之匪諜身份,
似未切實調查明確,又原判決謂劉與蘇匪在台三度晤談,其所談
者究係何事,是否與叛亂有關亦未據詳求,軍事檢察官
聲請意旨亦載此指摘即難認為全無理由,
本件事實欠明,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理由:
訊據被告吳殿魁上開蘇匪藝林密遣其妻張振萍獨返青島,當時知悉
是政治陰謀一節,雖矢口否認僅據供稱:「根據張振萍去青島時間判斷,
其到達後可能青島已陷匪,如果張有意陷入匪區,當然是有陰謀,」並以:
(一) 無同謀叛亂之確證及不知蘇為匪諜,
(二) 蘇匪被捕後根據平日調查尚未發現可疑,
(三) 蘇妻北上是政治陰謀係事後推測,
(四) 蘇匪交閱小說一星期不可能知悉知蘇匪之身份,
(五) 法學院觀劇偶遇于凱,並非訪晤且不相識,
(六) 聯繫同學並非犯罪行為,
(七) 蘇匪原卷必有利於被告之記載,
(八) 不能構成陰謀叛亂罪.....」等語為辯解,
然卷查蘇匪藝林三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所供:「南京和談時因悲觀大局的影嚮,
思想開始左傾,並有尋找新政治路線的動機,當時妻振萍亦回家赴青島等待
解放與接線」,並參證被告吳殿魁四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自白書:「據聞後來張振萍
乃先蘇藝林搭船北上,逕去青島彼之去青島實乃一種政治陰謀,當時以打架
為掩護,企圖引起他人之錯覺,避免被人視破」,接受蘇匪交閱之反動書籍
「鋼鐵是怎樣鍊成的」及「羅亭」兩册,暨與蘇匪於談話中蘇匪認為
對於十四期同學應多加聯繫,與參諸蘇匪原始日記有關吳殿魁部份記載各節,
是被告於當時已知蘇匪遣妻北上是政治陰謀灼然可見,況上述日記及蘇匪供述
均無有利於被告之記載,殊非被告以「判斷」及「據聞」與事後推測等詞,
所可卸責,從而其知悉蘇匪之為匪諜身份,自在三十八年三月間亦無疑義,
復接受蘇匪交閱叛亂書籍思想已屬動搖,至其陰謀聯絡同學與遇晤于匪凱,
雖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已著手進行及與于匪有何交往,然其招待
蘇匪夫婦及不向政府報告上述事實經過,相互參證顯難解免
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罪責,飾詞狡展不足採信,
應依法酌科其刑,並予褫奪公權,獲案之反動書籍「先知」「復活」
二冊,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併應沒收,被告劉松三與蘇匪係前陸軍第八十三師同事,
來台後三度晤談,所談內容經核閱蘇匪三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日記所載,
及同年八月二十四日所供,係談太原八十三師保衛戰事,及大部係談該師戰史,
此外並無叛亂具體事證,其餘二次談話經卷查尚未發現有不法情事,
自難遽認定有陰謀叛亂之犯行,惟其與重要匪諜蘇藝林迭次接觸,思想顯屬動搖,
應予交付感化,以資糾正,軍事檢察官依懲治叛亂條例
第三條第二項起酌予變更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第一百七十四條,
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二條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本部軍事檢察官孔鐵勛蒞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七月九日
國防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 康莊
審判官 李志儉
審判官 吳鑑平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部聲請覆判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元月廿七日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尹煜生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