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行政迷思專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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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要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必須注意下列要件:
一、是否為行政處分?所謂行政處分,必須是機關(非內部單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非抽象命令)所為之公權力行為(非私法行為),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非屬內部行為)(非屬觀念通知等事實行為)。
二、所謂無效,必須該行政處分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列無效原因之一,並經向原處分機關確認無效,而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出本件訴訟。倘未踐行此先行程序,在法院裁定駁回前,如行政 處分已經原處分機關為實質審查確認並非無效,或三十日不為確答,應認為先行程序之欠缺因而補正。
三、需注意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並無確認之訴補充性之要求,亦即,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仍得提起之。
四、提起確認之訴必須有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得考慮以預備合併之方式提起撤銷訴訟與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五、如法院審查認為行政處分沒有無效之原因,而屬應提起撤銷訴訟之情形,倘系爭事件未經訴願程序,法院應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惟為避免日後衍生訴願之提起有逾期之爭議,對於行政處分無效之救濟仍建議宜先於期限內以訴願之方式予以主張,並同時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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