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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
2020/12/22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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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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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央行日前宣布在12月7日之前(含)已申請之貸款案件,可按原核貸條件辦理,但是從12月8日開始,依照新貸款條件放貸款,由於買賣簽約到正式寫申請書,需要至少兩週的時間,因此有買賣雙方原本議定的合約內容被迫修改,很有可能造成民事買賣糾紛,民眾購屋應在合約中附註如「若貸款成數不足交易總價的幾成,將無條件解約」,應寫「交易總價」,而非「銀行估價」,避免因核貸成數不如預期,資金不足而違約。

現行央行打房之政策,可分成四對象。

第一個對象是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一)不得有寬限期。(二)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六成。(三)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四)對於第二戶以上房貸者,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五成。

第二個對象是自然人之購置住宅貸款,貸款條件限制如下:(一)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其貸款條件之限制,不得有寬限期、貸款額度最高六成。所謂高價住宅,座落於臺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座落於新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座落於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國內地區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二) 購屋貸款:對於第三戶房貸者,其貸款條件之限制,不得有寬限期、貸款額度最高六成。

第三個對象是購買土地貸款,貸款條件限制如下:(一)借款人應檢附購買土地具體興建計畫。(二)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購買土地取得成本與金融機構鑑價金額較低者之六點五成,其中一成應俟借款人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所謂購買土地是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都市計 畫劃定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第四個對象是餘屋貸款,其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金融機構鑑價金額之五成。所謂餘屋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建築業者以新建餘屋住宅(含基地)為擔保,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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