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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認證
2025/08/23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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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認證
法院民間公證人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遺囑、公證、認證,程序不同,說明如下:
(一)公證遺囑之方式,由遺囑人在公證人之前口述遺囑意旨,並有見證人2人在場,由公證人筆記作成遺囑,向在場人宣讀、講解,經遺囑人之認可,與見證人、公證人簽名,其手續始為完成。
(二)認證遺囑之方式,僅係認證遺囑簽名為真正,一般是在遺囑人自書遺囑(立遺囑人尚未簽名)、或由律師代筆遺囑(立遺囑人尚未簽名)時,由遺囑人在公證人之前簽名,或承認遺囑上簽名是其所簽,經公證人認證簽名為真正後,會交付遺囑正本給遺囑人,其認證手續始為完成。其收費較公證遺囑少一半。
(三)公證遺囑程序:遺囑人需偕同見二名證人親至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公證遺囑不可授權他人代為辦理。遺囑人因衰病不能外出者,得請求公證人至醫院或其家中辦理。
(四)公證遺囑關於所載財產,應提出財產證明文件,如內容甚繁,遺囑人不能記憶者,得提供書面記載,指示公證人記錄。
(五)遺囑人如因病或年老,精神耗弱,不能清楚表示意見,僅憑他人指示,答以是或否,或用搖頭點頭表示意見者,難以據此作成公證遺囑。
(六)見證人須非親屬及對遺囑事件無利害關係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成年人方可擔任。
(七)遺囑內容涉及處分遺產者,應提出所有繼承人記載文件及未侵害他應繼承人之特留分的證明文件。
(八)如果您有要辦理遺囑公證、認證,平日九點至十二點半、下午一點半至五點前,可洽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張競文事務所,專線:07-522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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