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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家賠償
2021/06/08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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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國家賠償之構成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二)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申請國家賠償係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關。1.請求權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3.請求賠償之事實及理由。4.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5.賠償義務機關。6.年、月、日。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 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 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資料來源:https://www.fato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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