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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
2015/10/17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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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Q、何為假執行?

A:假執行既是法院准許先強制執行,不需等到法院判決確定的制度。只要是涉及財產權的訴訟,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只要原告能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強制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或者,雖不能釋明但陳明可供擔保者,此時,原告就得聲請法院宣告假執行。相對應的,被告如能釋明因假執行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者,亦可聲請法院宣告不准假執行或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得聲請准其預供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Q、何為假扣押?

A:假扣押是法院准許先扣押財產,但不進行後續執行變賣程序。亦即,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向法院聲請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之程序。假扣押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且不問起訴前後均可為之。聲請假扣押,應釋明請求(即欲保全強制執行之本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即若不為假扣押,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債權人亦得陳明願供擔保以代前項釋明。假扣押之聲請,其請求並非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其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假扣押之聲請,須向本案第一審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投遞聲請狀,若本案已繫屬於第二審法院者,得向第二審法院為之。假扣押之聲請,經受訴法院以供擔保為條件而為假扣押裁定者,債權人須即具狀照數向法院提存所辦理繳交擔保金之手續。債務人如以本案尚未起訴,得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逾期而未起訴或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均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之裁定。債務人依假扣押裁定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第五二七條)。假扣押之裁定,係因自始不當等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而撤銷者,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得請求債權人賠償。

Q、何為假處分?

A: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將來強制執行,向法院聲請禁止債務人變更系爭標的之現狀或就兩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定其暫時狀態之程序。例如最近最流行的日月光聲請假處分旭品乙案,就是聲請假處分停止開股東會。又例如,聲請法院將甲所賣之特定物預為假處分,使甲不得轉賣於丙,以免將來執行困難。又例如於判決確定前,聲請法院暫認某村之居民有用水權。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宜由聲請人於聲請狀內陳明之,以供法院酌定假處分方法之參考。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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