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扶養父母義務,優先於扶養子女
2015/03/05 13:33
瀏覽273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扶養父母義務,優先於扶養子女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作者曾經遇到一件個案,甲、乙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丁為甲之父,今甲、乙離婚後,丙向甲請求履行扶養義務,甲抗辯尚有丁由其扶養,而不能維持自己之生活,已無資力扶養丙,所以想要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規定,主張免除扶養義務,這種抗辯是否有理由呢?
按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論婚姻關係存續與否皆應負生活保持義務,惟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權利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在扶養義務人無力全體扶養時,兩者扶養順序是否位於同一,即有爭議,依目前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明文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順序優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直系血親卑親屬並未區分已成年或未成年之情形下,若未成年子女與直系血親尊親屬扶養權利發生扶養義務人無資力全體扶養時,扶養義務人仍應以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優先,顧故本件只要甲能證明自己確實無資力可以扶養時,此時,則可以減免扶養義務。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如果您滿意本所服務,⑴請登入google帳戶,⑵點選進入頁面,⑶點選google地圖左側面板末行的"撰寫評論",就能跳出"發表好評"頁面,⑷請點選您心目中評價本所的"星星數",再填入您的"心得感想"後,就能按"發佈好評",謝謝。
法通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桂林街102巷42號1樓
法通法律事務所台南所地址:台南市安平區郡平路458號1樓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