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小常識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總額減除各項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所謂免稅額是指一千二百萬元,如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
至於扣除額則是指:(一)配偶扣除四百萬元。(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四)前三款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十二)被繼承人居住境外,及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十三)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項目 | 內容 |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98 年 1 月 22 日以前 |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98 年 1 月 23 日以後 |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 | |
---|---|---|---|---|---|
調整前 |
95 年起按物價指數調整後 | ||||
免稅額 |
700 萬 |
779 萬 |
1,200 萬 |
1,200 萬
| |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
72 萬 |
80 萬 |
80 萬 | 89 萬 |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
40 萬 |
45 萬 |
45 萬 | 50 萬 | |
扣除額 |
配偶扣除額 |
400 萬 |
445 萬 |
445 萬 | 493 萬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
40 萬 |
45 萬 |
45 萬 | 50 萬 | |
父母扣除額 |
100 萬 |
111 萬 |
111 萬 | 123 萬 | |
殘障特別扣除額 |
500 萬 |
557 萬 |
557 萬 | 618 萬 | |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
40 萬 |
45 萬 |
45 萬 | 50 萬 | |
喪葬費扣除額 |
100 萬 |
111 萬 |
111 萬 | 123 萬 |
遺產淨額〈萬元〉 |
稅率 % |
累進差額〈元〉 |
遺產淨額〈萬元〉 |
稅率 % |
累進差額〈元〉 |
---|---|---|---|---|---|
67 以下 |
2% |
0 |
668~1,113 |
20% |
731,500 |
67~167 |
4% |
13,400 |
1,113~1,670 |
26% |
1,399,300 |
167~334 |
7% |
63,500 |
1,670~4,453 |
33% |
2,568,300 |
334~501 |
11% |
197,100 |
4,453~11,132 |
41% |
6,130,700 |
501~668 |
15% |
397,500 |
11,132 以上 |
50% |
16,149,500 |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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