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與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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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配偶死亡後,如何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及計算所留遺產?
按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共同生活所為貢獻所作之法律上評價,與繼承制度之概括繼承權利、義務不同,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配偶一方先他方死亡時,屬生存配偶對其以外之繼承人主張之債權,與該生存配偶對於先死亡配偶之繼承權,為各別存在之請求權,二者在性質上迥不相同,生存配偶不須與其他繼承人分擔該債務,自不生債權、債務混同之問題(106年度台上字第2512號)。
本件顏男之繼承人係黃女及子女4人共5人, 表示之土地及房屋並非顏男無償取得之財產,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而顏男死亡時現存之婚後財產為9000萬元,黃女現存之婚後財產為1000萬元。從而, 黃女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子女等4人於繼承範圍內連帶給付差額8000萬元之一半40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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