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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辦理繼承登記之訴、代位分割遺產之訴
2019/08/06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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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辦理繼承登記、分割遺產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債務人死亡,繼承人沒辦繼承登記,可聲請執行嗎?債務人在債權人拿到執行名義確定後死亡,但他的繼承人都沒有去辦理繼承登記,可以1.先向法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的繼承人有沒有拋棄繼承權。2.如果沒有,就可以提出執行名義、債務人的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不動產登記簿謄本、代辦繼承登記申請,以繼承人為債務人,聲請法院准許代位辦理繼承登記後,執行拍賣債務人財產。如果全體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權,就要先向法院民事庭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後,才可以聲請執行。

另外需區分的是另一種代位分割遺產之訴,該類訴訟的大前提是,債務人並未死亡,而是繼承到遺產,債權人要代債務人訴請分割遺產。因此,債權人必須提出對債務人之執行名義外,尚須債務人已辦畢公同共有之登記,而系爭不動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債務人怠於分割不動產,致債權無法受償,為保全債權,才能代位債務人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等情。因此,如果債務人尚未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則債權人並無法聲請代位分割。

此外,如果債務人為脫產,而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時,放棄自己的應繼分,此乃詐害債權,債權人必須像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綜上可知,繼承權固因一定身分關係而發生,繼承人固得於繼承開始時自由選擇其人格法益,即行使拋棄或承繼繼承遺產上之權利、義務,惟如繼承人選擇繼承遺產後,繼承人即取得遺產上之權利、義務,該遺產上之權利、義務即轉為繼承人總財產之一部。如部分繼承人取得遺產上公同共有之權利後,將該財產權拋棄而歸由特定之繼承人單獨所有者,並非拋棄繼承,而係繼承人繼承遺產後之權利行使,如使其減少財產或增加債務之情形時,即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者,自得准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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