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車禍該如何賠償?民事賠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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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車禍發生時,受傷一方可依據民法第184、193、195條訴請肇事者賠償,未成年人肇事,法定代理人依第186條連帶賠償,受僱的司機肇事,僱用人之公司依第188條連帶賠償。
(一)醫療費用:提出醫療單據為憑,應扣除全民健保給付(被保險人之醫療費用業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支付者,該部分之醫療費用即應移轉予中央健康保險局,僅得就其自負額部分為請求),至於私人投保理賠金不包括。
(二)後續醫療費用、除疤費用: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法院會再函查。
(三)就醫交通費用、醫療用品、輔助費用:提出單據為證。
(四)看護費用、保母費用:住院全日看護2,000元,出院依醫矚而定,需提出單據。看護期間無法照顧子女因而須委請家人照顧,受有相當於保母費用之損害。
(五)薪資損失:提出就職證明書及醫囑證明,若有請育嬰假等留職停薪無收入情形者,不得主張。
(六)車維修材料費用:需提出支出維修材料費用收據,但注意,更換全新之零件,應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扣除材料之折舊額。
(七)扶養費及殯葬費:尊親屬就子女死亡部分請求加害人賠償子女對尊親屬之扶養費,仍須以尊親屬不能維持生活為限,此時,以平均生命餘表計算,惟植物人之餘命通常較正常之人為短,實務上較不常以餘命表為準。至於如果是子女請求扶養費,則以滿二十歲成年時計算。至於殯葬費則以必要費用為限。
(八)減少勞動能力:年薪,乘以醫院鑑定勞動能力減損之比例(殘廢給付標準表),再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A)+[A÷(1+1*0.05)]+[A÷(1+2*0.05)+....],乘以65歲退休餘月之霍夫曼係數。被害人之所得額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
(九)精神慰撫金:審酌傷害程度、兩造身份地位、學識經歷、財產狀況及痛苦程度等節以定之,死亡以100至120萬為常見,重傷以80萬為常見,其他傷害不一定。
(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責任險給付的項目可分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醫療給付三種,無須透過被保險人,醫療給付視其實際所支付之醫療費用計算,有最高請領上限。
需注意者,調解以告訴乃論為前提,如果是過失致死罪,則因非屬刑事上告訴乃論之罪,而無法經由調解委員會解決全部糾紛。至於和解除了金額部分外,要注意一定要要求被害人開立願意撤回告訴或放棄刑事告訴的證明。
實務上為免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時,債務人早已脫產,故通常會先聲請假扣押以防止脫產,確保未來有財產可以執行,可分為聲請假扣押裁定、查詢財產、提存、聲請強制執行、查封等程序。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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