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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3教育論壇:教育部應有專業擔當
2012/05/28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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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辦理全國教育業務的最高主管機關,教育部負有規畫、執行、監督相關教育業務的任務,各教育團體、教育關係人遇有教育法規疑義,每每也尋求教育部解釋。

    教育部若能秉持最高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專業,當有助於教育政策的推動,讓人遺憾地,我們卻時常可見出自教育部卻毫無專業擔當的解釋,不僅違反教育專業,甚至因此擾亂教育秩序,侵害教育人員權益。茲舉二例說明

公、私校教師權益一體

    有鑑於目前各級私立學校之教師薪給、考核、差勤差異甚大,部分學校甚有無視法制、自行其是現象,以致亂象叢生,嚴重打擊教師團隊士氣、侵害私校教育人員法定權利,進而影響校園安定,危及學生受教權。

為導正前揭亂象,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於民國101417日發函教育部,要求教育部依法監督各主管機關、各級私立學校確實依相關法制規定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暨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全教總並且要求教育部督促各級主管教育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確實查察各級私立學校辦學情形,如有違反相關法規者,經予以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則應依法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或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詎料,教育部竟於民國10152日台人(三)字第1010072664號函回文,略以「查本部821122日台(82)人字第065035號書函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敘薪及考核制度之訂定,係由各校參據公立學校教職員薪級架構、起敘標準及考核晉級等規定自行訂定,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施行。」是以,「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待遇支給項目及標準由學校董事會視財務狀況自訂。」

前揭函示清楚顯示,儘管《行政程序法》自民國9011日施行以來已逾十年,但教育部的思維顯然仍停留在《教師法》立法前,其威權心態更猶如訓政時期「有組織法即有行為法」一般粗暴,殊值檢討。

應該看到,在民國8489日《教師法》公布前,教育法制相對紊亂的年代,就連公立學校教師之權利義務尚且未臻明確,遑論私立學校教師,為保障教師專業地位與權益,乃有《教師法》之立法,基於公教分途、公私一致之理念,並於《教師法》第3條明定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此外,《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33條亦明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

就法制面而言,國家應透過各種積極措施,俾使同級公、私立學校教師之權利義務趨向一致,著實令人不解,針對公、私立學校教師薪給、考核、差勤之落差,教育部不思依法監督,竟爰引《教師法》公布前之落伍函釋,意圖規避其法定監督之責,實有虧其做為全國最高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職守。

限制教師權利須有法律授權

針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擬訂定《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並於該要點限制教師不得於學期中請事假出國,為此,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除明確反對並函請教育部函釋。可教育部此次甚至不做解釋,反而於101510日台人()字第1010083433號函請銓敘部解釋,教育部此舉明顯有二大疏失。

其一,委請銓敘部解釋違反公教分途原則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24條所稱之公務員,自民國811113日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文後業已確立公教分途」原則,例如,公務人員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教師請假則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教育部竟自我放棄其最高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位階,自甘成為銓敘部之教育處,讓人不可思議。

其二,限制教師權利須有法律授權:教師之請假事宜悉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具有全國之一致性,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如需另定《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亦應符合相關法規授權,查《教師請假規則》並無限制教師請事假之事由,高市教育局即不應逕行加以限制,以符法制。對於地方主管機關違反法制之行政規則,教育部應負起依法監督之責,以確實維護教育人員基本權益。(20120523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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