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此前就現階段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所面臨的問題做過討論,今天,我們將繼續探討校長的「支配類型」與校園民主的關係。
必須承認,在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學校教育成為統治集團再製的工廠,更是穩定黨國體制的重要力量,其中國民中小學校長所扮演的角色尤為關鍵,也因此「萬年校長」與「政治校長」成為與威權統治共生的結構性問題,校園民主則只能淪為政治性宣言與教科書裡的教材。惟隨著台灣民主改革的深化,為了回應各界對校園民主的呼聲,立法院於民國88年1月14日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修正條文,明訂國民中、小學校長改以「遴選」取代以往的「派任」,這對習於威權的校園生態自然帶來不小的衝擊。
然而,應該指出,嚴格限制儲訓名額的國中小校長遴選制度,充其量只能算是聊勝於無的校園民主飾品,再加上遭刻意排除在遴選委員會外的學校教師,若想要藉此深化校園民主無異是緣木求魚。儘管如此,沒有人會否認校長對於一所學校的重要性與影響力,有效可行的遴選制度之確立誠然重要,但校長的領導特質與渠等對於民主的認知,尤其攸關校園民主的深化。
我們以為,雖然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制度業已行之有年,但中小學校園民主與台灣社會之民主氛圍仍有不小差距,進一步言,深化校園民主的關鍵,實在於校長與教師民主素養的全面提升,而非仰賴徒具形式的校長遴選制度。
進一步言,學校與整體社會民主之所以有所落差,一方面固然是教師的工具屬性依然根深柢固,一方面則是多數校長仍以「傳統權威」(traditionalauthority)治校。
德國社會學巨擘韋伯(MaxWeber)在分析「政治權威」時,曾經論及所謂支配的「正當性基礎」,並用「理念型」(idealtype)方法將複雜的支配現象歸納成三種類型,分別是「傳統權威」(traditionalauthority)、「奇里斯瑪(聖雄型)」(charismaticauthority)與「法理權威」(legal-rationalauthority)。「傳統型」指的是固有權力的神聖性是支配現象的主因,從「家父長制」到「封建制」,都是「傳統型支配」的主要表現類型;「法理型」的支配與服從則是超越特定個人之上的,並且是基於對制度的信任,例如,一般民主國家的「憲政主義」精神就是;「聖雄型」指的是純粹的人治,其權力運作的基礎全賴領袖的人格與魅力,組織成員則信任此類領袖具有超凡入聖的天縱英明,希特勒與毛澤東便是「奇里斯瑪」的典型。
回到校園,我們可以發現,即便校長早已經由遴選產生,但是,多數中小學校長仍有濃烈的「傳統權威」性格,相對而言,卻少見有「法理權威」特質的校長,在此基本態勢下,校園中權力關係的支配與運作,不論是校長之於教師,或是教師之於學生,彼此的關係大抵多以「傳統型支配」為主軸而運行,這種權力關係既是威權時代的產物,也進一步將校園的威權氣氛加以定型化,問題是,隨著台灣社會的逐漸去威權化,同時經由政黨競爭與定期選舉,台灣社會的運作模式,基本上已經建立在「法理型支配」的基礎之上,設若此時的校園生態仍然圍繞著「傳統型支配」運作,勢必與民主社會的「法理型支配」格格不入。
質言之,傳統上台灣中小學校長的養成教育就建基在威權的溫床上,即便校長遴選制度有著「法理型支配」的樣貌,就算校長經過遴選的民主洗禮與考驗,到任之後,大多仍將表現出帶有濃厚人治色彩與威權性格的「傳統型支配」本質,這種違反校園民主潮流的人治思維,一旦在校園中擴散生根,勢必使校園中大小事務繫於校長一身,於是乎學校成為表面和諧的一言堂,許多法有明文的法定會議,亦將淪為行禮如儀的背書大會,這樣的權力關係與校園民主相距豈止千里?
理論上,校長遴選制度完全符合「法理型支配」的精神,這是一個排除特定個人利益,只問如何產生適任校長的制度,亦即,一旦校長遴選失利,按照制度設計的精神,不過是回到原本教師的角色罷了,也因此大學校長任期屆滿後回任教職是著毋庸議的常態,然而,參與遴選的中小學校長,一旦遴選失敗,絕大多數選擇的卻是辦理退休,或者借調至教育行政部門,極少有願意回任教職者。這樣的心態反映出一個事實,絕大比例的中小學校長並不認為自己是教師,甚至骨子裡根本已經站在教師的對立面。
這或許也是現行國中小校長遴選制度本身的最大困境:一個充滿民主理想的校長遴選制度,卻造就出一群依舊有著傳統權威思維的校長。夾處在校長與家長之間的中小學教師,如何在這樣扭曲的權力結構中,堅持校園民主的理念,進而透過各種法定會議減輕人治思維對校園民主的危害,應該是教學工作以外的最大挑戰。(20040607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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