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中職與國中小教育法制紊亂的情形,我們曾經多次於教育論壇進行討論,並建議應修正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以齊一中小學教育法制。要言之,一樣是中小學,國民中小學之教育法制面應朝高中職方向修正,俾能根本解決中小學教育法制不一的亂象。
就以目前中小學主任之聘用為例,儘管高級中學法第13條、職業學校法10-3條、國民教育法第10條均明訂,處室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然而,由於國民教育法第18條又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使得長期以來中小學主任之聘用情形呈現出一國多制的亂象。
進一步言,高中與高職部分,學校各處室主任之任用,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且高中職教師兼任學校主任完全無須經過甄選與儲訓,只須具備專任教師資格即可;至於國中小部份,則取決於縣市政府對國民教育法的認知,部分縣市完全依照國民教育法第10條意旨,學校處室主任均由校長從專任教師中聘兼,惟亦有部分縣市堅持依國民教育法第18條之規定,國中小主任均必須經過徵選儲訓,未經過徵選儲訓之專任教師僅能以「代理主任」方式兼任學校主任。
檢視相關法規,各縣市對國中小主任之任用資格之所以見解不一,主要原因出在《國民教育法》第10條與第18條確有扞格,為釐清法制、弭平爭議,建議應修正國民教育法第18條第1項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如此可使國中小主任之任用完全回歸國民教育法第10條意旨,高中職、國中小之主任聘用即可趨於一致。
詎料,教育部不此之圖,卻於民國99年2月11日第649次部務會報審議通過《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其中,修正草案第22條並明訂,「主任由校長就甄選、儲訓合格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教育部版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第22條
(前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及總務等事項,得設一級單位或二級單位。為辦理學生輔導事項,應設一級單位或二級單位。
前項各單位人員之設置及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置組長一人。主任由校長就甄選、儲訓合格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中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但偏遠、離島地區或規模較小之學校,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所屬機關或學校之專任人事、主計人員或本校之職員兼任。
前項人事及主計單位人員或兼任人員員額編制,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項第一款主任之甄選儲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必須指出,這樣的修法方向容有不少爭議之處。就教育法制面而言,此一版本不僅使得原本就已紊亂的教育法制就此定型化,造成一國多制的亂象;就實務層面來說,我們也著實無法理解:何以一樣都由專任教師兼任,高中職和國中小的處室主任聘用方式必須分開處理?如果高中職的主任可以由專任教師兼任,堅持國中小主任必須經過甄選儲訓的道理何在?究竟是高中職主任的工作內容不需要事先甄選儲訓?還是國中小專任教師的專業不足以勝任主任工作?教育部在提出修正草案的同時,或許也該同步向中小學教育人員說明清楚。(20100317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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