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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9教育論壇:承認錯誤的勇氣
2009/09/14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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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長郝龍斌上任以來,積極推動國中小教科書一綱一本政策,期間,教育部則發函(964月11日台國(二)字第0960053997B號令及第0960053997C號函)要求任何機關或地方政府教育局不得代學校選擇課本,否則以違法論處。台北市政府認為教育部禁止各縣市推動一綱一本政策,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自治權限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爰於964月間與台北縣、桃園縣、台中市、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及嘉義市等7個縣市,向大法官會議提出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

針對北市府前揭釋憲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第1343次會議業已於98年7月31日議決不受理,歸納起來,不受理之主要理由有二:

其一,「一綱一本」釋憲案不符釋憲聲請要件與程序:

北市府以《國民教育法》、教育部前揭令函阻礙聲請機關所擬方案之執行,侵害聲請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行使「教育事項管理」之自治權,並致生違反憲法108條、第109條及第110條所揭教育權限劃分原則,以及系爭法律及令函之適用與解釋,侵害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致生違背憲法、法律為由,聲請解釋憲法。

大法官會議則以為,有關地方政府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之選用,因其性質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關於憲法或法令之見解的拘束,不同於釋字第527號解釋理由書意旨,亦即,地方政府須經層轉,不得逕行聲請解釋。

再者,依憲法增修條文9條第1項第7款之意旨,行政院得監督地方自治事項。而憲法162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教育部依行政程序法159條發布「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之解釋性規定」之行政規則,自應拘束直轄市、縣市政府等下級機關。是此部分聲請既未經層轉,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9條規定不合,依同法第5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至於有關《國民教育法》、教育部前揭令函侵害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致生違背憲法、法律部分,大法官會議則以:教育部對彰化縣、臺北市、縣政府辦理上開事項(即一綱一本政策),並未依地方制度法75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報請行政院為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等處分。是此部分聲請,與地方制度法75條第8項及釋字第527號解釋文所定要件不符,亦應不受理。

其二,對《國民教育法之解釋應以中央主管機關之見解為準:

關於聲請機關與教育部針對教科圖書選用所生之見解爭議,大法官會議明確指出:「國民教育法既屬中央法律,對其解釋原則上應以中央主管機關之見解為準,地方機關之法律見解與中央主管機關有異時,應受中央主管機關見解之拘束;如聲請解釋,仍須經上級機關層轉。」

近年來,不僅台北市政府力推「一綱一本與北北基共辦基測」,部分地方政府更每每以「中央、地方權限不明」或「地方自治」為由,逕行在國民中小學違法加課,或以各種名目進行課程實驗,從而在教育體系內引起諸多紛擾。

綜觀大法官會議不受理一綱一本釋憲案之決議意旨,我們以為,地方政府無權逕行推動國中小教科書一綱一本政策,著毋庸議。憲法108條明訂:教育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再查《國民教育法》第8-2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職是,就算北北基三地方政府搬出「一綱多本選一本」之類的的文字遊戲,也無法改變其剝奪學校選書權的事實,在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一綱一本釋憲案後,紛擾多時的國中小教科書一本與多本之爭,應該可以暫告落幕,建議相關地方政府回歸法治,將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擇權回歸各校校務會議決定,以確保教育的多元價值。(20090909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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