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縣長蘇煥智日前要求縣內各國民中小學對96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進行設限,各校考列第四條第一款之教師不得超過90﹪。為了抗議蘇縣長的違法濫權,台南縣教師會近日積極串連各校教師,準備發動持續抗爭,以維護教師尊嚴與權益,對此蘇煥智縣長則表示,「考績是獎勵,不是薪水,」教師人事考核是縣府權限,考績設上限旨在落實考核,奉勸教師不要串聯抗爭。
雖然本案在台南縣教師會呼籲教師退出立委選務工作之後,各界關注焦點已然轉移,不過,我們以為,即便純粹回到縣長是否有權干涉教師考核,仍然是極有意義的議題,值得進一步討論。
首先,必須澄清的是,蘇縣長有關「考績是獎勵,不是薪水」的說法顯然有誤,教師法第19條明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 (年功薪) 、加給及獎金三種。」足見考績獎金不僅是獎勵,亦是教師法定待遇的一部份。
其次,究竟縣市首長是否有權限制各校考列四條一款之教師比例呢?
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之成績考核,係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前揭「考核辦法」的母法則是「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與「國民教育法」,因此,就位階而言,「考核辦法」係法規授權命令。
檢視「考核辦法」全文,可知教師成績考核權限屬各校「成績考核委員會」,並未授權縣市首長得對教師考核進行設限,「考核辦法」第 15條並且明確地規定了主管機關的權責:「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分別列冊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教師之成績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有疑義時,應通知原辦理學校詳敘事實及理由或重新考核,必要時得調卷或派員查核,如認為考核結果不實或與查核所報之事實不符時,得逕行改核,並說明改核之理由。」易言之,主管機關雖有逕行改核之權,但縣市長則無權對教師成績考核設限。
台南縣長蘇煥智是律師出身,當知依法行政乃法治國家的鐵律,行政首長只得在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內而為活動,若有違反、逾越或抵觸者,即與法治精神不符,蘇縣長在無法律授權下要求對教師成績考核設限,已經成為校園民主法治教育的負面教材。
其實,蘇縣長不可能不知道教師成績考核的相關規定,既然如此,何以執意下達考核設限的指令呢?真正的原因恐怕是:蘇縣長仍然將中小學教師當作一般公務員,仍然以「長官/部屬」的關係看待教師。
殊不知,早在民國81年11月13日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文:「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即已確立「公教分途」的精神,依此精神,教師的權利義務、待遇、退撫、考核之法令均自成一格,豈容行政首長動輒以行政權侵犯教師的法定權益?反過來說,如果教師連法有明文的考核問題都無法抗拒來自行政首長的不當干預,又要如何捍衛教育的主體性與教師專業自主?
在教師法公佈實施已逾十二年的今天,教師法定權益仍然遭此恣意踐踏,足見徒法不足以保障教師權益,從這樣的脈絡觀察,對於台南縣教師會維護教師權益的決心,我們更應強力予以聲援。(20071128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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