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野武士周報試刊15號》每周評論2
前言:有效的管治能力薄弱,於是恃強凌弱的私刑即告出現。好勇鬥狠型的人物當道,自命為正義是非的化身,也成為私刑的動力。
不論陳水扁是如何讓一堆人厭惡,動用「私刑」背後揣他一屁股,就是不對。台灣竟然還有一群人在頌揚這個蘇安生,如「陳水扁被踹一腳是322以來令我最痛快的事!踹過總統的腳才是真正的『黃金右腳』!」、「說實在的,泛藍就缺乏這種杯酒高歌、慷慨赴義之士,如今好不容易出了一位,應該給予鼓勵和肯定才是!」‧‧‧
不管陳水扁是如何「奸巧」?自該有法律程序去處理。但偷襲之這種非正義的暴力,還被許多深藍讚揚?真是既卑且劣啊!
現代的民主國家內,再怎樣也不該動用「私刑」,如果「私刑」竟然被許許多多自稱是「深藍」正義之士在讚揚,顯示出:台灣的合理政治,永遠都還有極大、極大的努力空間。
在近代國家裡,私刑最氾濫、而且也被研究得最多的,是美國。「私刑」(Lynch)這名詞也源於美國。
》》私刑是「前現代法治現象」
「私刑」源自人名,作家愛倫坡於一八三六年在一社論指出,當時所謂的「私刑律」,開始於一七八○年,由一個名叫林奇(William Lynch, 1742-1820)上尉率領一群無惡不作的黨羽,在維吉尼亞州一帶橫行,私設刑堂,當聽說某人犯罪,即把對方抓來審問,不招,就用馬鞭鞭打,直到對方認罪為止。有時候,甚至不問青紅皂白,人抓來即私刑吊死。
南方朔的研究更指出:根據美國威廉瑪麗學院教授布朗(Richord Maxwell Brown)的研究,「私刑」的定義是「未經適法程序,即將真實罪犯或認為的罪犯加以懲罰的一種習俗或習慣。」
美國的「私刑」,其實起源於一七六七至六九年間,最先在南卡羅萊納州落後農村地區盛行;及至美國獨立戰爭(The American Revolution, 1775-1783)的後期,它更在今日維吉尼亞州的林奇堡(Lynchburg)一帶大盛。布朗教授指出,「私刑」普遍出現在當時所謂的「邊疆移民社會」裡。
如南北內戰前的阿帕拉磯山一帶,及至內戰之後,南方白人由於戰爭失敗,更是在南方各州對黑人大舉展開私刑報復,在一八八二至一九○三年間,即至少有一千九百八十五名黑人被私刑吊死。而除了暴民式的私刑幫派外,在美國北部、東部,有些上流社會也對下層惡性白人展開私刑,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第一次世界大戰。但縱使到了今天,這種私刑的文化遺傳仍未完全絕跡,美國南方的三K黨即是一例;另外,像「九一一」之後,許多地方也傳出對伊斯蘭信徒行私刑之事。
換言之,私刑乃是邊疆移民社會的「前現代法治現象」,由於邊疆地區在統治末梢,有效的管治能力薄弱,於是恃強凌弱的私刑即告出現。好勇鬥狠型的人物當道,自命為正義是非的化身,也成為私刑的動力。
「私刑」乃是邊疆移民社會的一種文化殘餘。人們評量一個社會的現代化程度時,當一個社會私刑難以終結,人們自認受了委屈,也會傾向於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討回公道。
》》台灣仍有「反法治」社會結構
台灣雖然經濟發達,在地方上仍然「角頭」盛行,他們身邊則有一群類似過去「旗腳」和「羅漢腳」的恃強凌弱的人物。這些人物們在這個時代變身為派系,參與政治中。
這使得台灣的地方事務,頗有一些「黑白共治」的特性,這也是台灣司法始終受到政治干擾,無法確立起公信力的原因。西方諺曰:「法律綿密如網,唯強者能鑽透之。」這也可以說是台灣司法的寫照。
今天的台灣,因律師誤國多年下,法律淪為強者的工具,懂法者也最善於玩法,助長了台灣仍有「反法治」社會結構,司法檢警機關,本身更缺乏對法的尊敬,也助長了私刑習慣的流傳。
檢警單位經常在逮捕到竊盜、殺人、強暴犯後,會帶嫌犯到現場重演犯罪經過,通常檢警會放任地讓受害人,家屬,圍觀者,對嫌犯拳打腳踢一番。這惡劣習慣等於告訴百姓,毆打嫌犯是可以的。台灣的檢警辦案,也助長了私刑的暴力。
如果不健忘的話,2004年319槍擊案後,專家至現場勘驗,路人圍觀,有個婦人在現場講了政治上不正確的話,立即有一群壯漢跑來將她圍毆,而警察對圍毆者也未去追究。
這些案例都顯示出,台灣的私刑是受到鼓勵的!而對遭到私刑的人,則會被認為是「活該」、「報應」。
當一個社會對法律如此不尊敬,談什麼法治,其實祇不過是自欺欺人而已。台灣至今仍頑強地保留著當時邊疆移民社會那種前現代的習俗與規範,這顯示出台灣在價值見解上要現代化,還有很多東西要去做真正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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