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傳馬英九總統將落實多數黨組閣精神,考慮選後釋出部分內閣任命權。 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昨天表示反對,追問「究竟是誰拋出這議題啊?」若真是馬總統的想法,他就應該好好出來講。
還原是誰拋出來的,顯然當場就不可考
據了解,府院黨高層平台周一曾觸及是否提前釋出組閣權話題,馬總統雖聆聽建言,但當場未置可否。
我認為這很明顯,就是馬總統找來一個叫做府院黨高層平台的人在打假球,馬說要如何使人當不當選啊?府說我們可以亂拋選舉議題操作媒體。馬說那要怎麼做呢?府說就說選完會找贏的人來組閣,這樣就可以讓人當選或不當選了,然後馬總統還想再問為什麼時,府就叫個據了解的人把議題放出來。
依據選罷法規定,
【藍拋出「多數黨組閣」 府將循憲政程序處理】標題及內文,很多資訊為不實之事實合先說明: 目前正值選舉期間,依據選罷法第104條文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像馬總統與【府平台】,【據了解】釋出選戰議題,不論是意圖使人當選,還是想使人不當選,很抱歉喔,這些通通都算是【選罷法第104條文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所規範的範圍,
我請大家幫我看看過去一周我的評論,哪一篇是談選舉議題的?告訴大家,一篇都沒有。
- 馬應該提前下台以建立真正優良的憲政慣例
- 鍾小平無罪,謝謝馬總統
- 鍾小平有無貪汙 馬總統與國民黨敢不敢保證?
- 史上最見笑的總統
- 史上最難蓋的三大工程與最難看的無罪定讞
- 馬總統為何要問和尚吃威爾剛沒?
- 黃金十年要先變黃土十年,才變黃金切割的
- 周玉蔻二審極可能有罪並直接定讞
我想,年代太久遠,真的被告選罷法的慘劇【張宏年有無貪汙馬總統、國民黨敢不敢保證?】我就不拿來解說了,這裡就有個剛出爐的例子..
【被指在臉書上助選 律師怒告】中市國民黨議員指有選監人員在臉書為特定黨派或候選人宣傳,被點名的其中之一李學鏞律師昨發出聲明,表示接任選監委員後,未在臉書有推薦政黨或候選人文章,也沒參與相關活動,將對發言議員提告加重誹謗罪。
李學鏞指出,自己從去年10月16日接任選監委員後從未在臉書貼有關推薦政黨或特定候選人的文章,更未曾參加政黨或候選人活動,何來行政不中立之說?近日會具狀,控告召開記者會的6名市議員加重誹謗罪,遏止不實的選舉惡質操作。
國民黨議會黨團書記長楊正中表示,李學鏞的個人臉書被張貼選舉相關宣傳文字和活動文宣,身為選監人員和律師,更懂得選罷法,理應避嫌,卻未善盡臉書管理責任刪除,「市議員依責向選委會舉發,何罪之有?」
這個案子【市議員依責向選委會舉發,何罪之有?】,檢舉的內容應該就是違反選罷法,可是從內文看來,那些與選舉有關的文字,不是律師本人貼的,所以律師就認為這是市議員以【不實之事】(按:指律師貼文違反選罷法),使其名譽受損來提告加重誹謗。
我認為律師誹謗罪告不成,因為市議員顯然看過我的論誹謗罪52篇【被銀正雄告】,或其他註解誹謗罪的評論文字,對於誹謗罪成立的定義知之甚詳,當市議員有依據臉書上文字(不管誰貼的)事實來加以評論,就不受誹謗罪所羈,蓋其未犯「真實惡意原則」(即以虛偽或明知為假之事來評論)。
但是市議員又說
李學鏞的個人臉書被張貼選舉相關宣傳文字和活動文宣,身為選監人員和律師,更懂得選罷法,理應避嫌,卻未善盡臉書管理責任刪除
接著像魏延志得意滿,大呼三聲,誰敢斬我般的問:
市議員依責向選委會舉發,何罪之有?
很抱歉喔,這時就很明顯涉及刑法的誣告罪,請看定義
誣告罪. 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釋義:
大家可以自己看看,市議員有沒有向主管公務員,即選罷法地方主管機關選委會舉發?有嘛。這就成立誣告罪的第一條要件了。接著,我再請大家看看,市議員有沒有明知文字不是律師貼的,還拿這個虛偽不實的證據,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李學鏞的個人臉書"被張貼"選舉相關宣傳文字和活動文宣..】
這個"被張貼"..總不能說是律師被自己張貼吧?這肯定是律師的臉書,被不是律師的別人張貼了,那麼這個律師就不叫違反選罷法,而是張貼文字的人才算,市議員明知張貼者另有其人,卻為虛偽之表示,向選委會舉發律師違反選罷法,意圖使其受刑事或懲戒之處份,這若不叫誣告,甚麼才叫?
回到源頭,當我看到馬總統與府平台,據了解三人打的假球,內容分明就是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的選戰議題,誰拋出來的,誰就是違反選罷法了,所以蔡英文才要問清楚,驗明正身,以免重蹈市議員之覆轍,但是一如我在評論鍾小平貪污案莫名其妙就給速審法胡亂無罪定讞的系列文發現的,坦雷伯說的真對,當一個人發覺別人詐騙,而自己又不說出來時,那麼他也是在詐騙。我看到最高法院用虛偽的速審法,
最高法院調查發現,鍾小平、陳文治部分是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的無罪判決,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因更一審判決適用的法令沒有牴觸憲法,判決也沒有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方上訴,鍾、陳兩人無罪定讞。
被116 司法院公報 第 52 卷 第 9 期 2010 年 9 月打臉
速審法之案件...指該案件 第一審判決無罪,於符合自第一審繫 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 以上發回之要件後,最後一次第二審 法院更審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 決者而言。本法第九條(按:級此處法官所謂:判決適用的法令沒有牴觸憲法,判決也沒有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云云)第一項所定「除前條情形外」,指案 件同時符合本法第八條、 第九條之要件者,應優先適用第八條之規定。
我已經寫了五六篇以上,沒跟最高法院一起詐騙鍾小平了。而鍾小平今天之所以被用有像貪污的只好掰速審法強行無罪定讞掉,追本溯源,不就是當年給別人賺錢自己一毛錢都不拿(若是美河市小官就叫有夠賤了),別的共犯有拿,圖利廠商卻不說出來所致呢?
於是乎,我終於證得,這三個人,兩個OOO的名字不詳,藝名叫做「府院黨高層平台」與「據了解」,涉與馬總統共同放出選戰議題,意圖使人(蔡英文、朱立倫或宋楚瑜,還是所有參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罪而違反選罷法,請馬總統這裡馬上建立良好憲政慣例(別學阿扁一直拖),即刻下台並去法院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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