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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應該提前下台以建立真正優良的憲政慣例
2016/01/07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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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大選下周登場,選後將有長達四個月看守期,創史上最長紀錄。據了解,馬英九總統確已傾向落實多數黨組閣精神;換言之,即便多數黨是民進黨,馬總統也將釋出外交國防之外的內閣任命權,落實憲政精神,並創下憲政先例。

我不知道馬總統明明都已經陷入看守期了,還在那裏對於台灣未來政局指三道四,搧風點火要幹嘛?而且選完長達四個月看守期,也有很好的解決方案,就是讓馬總統提前宣布下台及內閣總辭,換上新民意新政府不就沒這事了?這個馬政府怎麼好事不幹,專幹些狗皮倒灶,脫褲子放屁的蠢事。

拿日前宣判鍾小平無罪定讞的貪汙案來說好了,檢方起訴鍾小平與他一大掛縣議員十年前用議員配合款,勾結奸商採購案收回扣貪汙,一審法官就很奇怪,明明政府的錢真的進了奸商口袋,可是議員們都能說成是查不到金流與對價關係的貪汙無罪,像這種時候,坦白說要解決的方式很簡單,就是探聽一下,換上辦郭瑤琪的同一組司法人員,沒有金流就說藏在哪裡,要被告乖乖交出來,不交出來就直接當成有,判有罪外還要被告吐還,郭瑤琪就是用這種手段很快就貪污有罪定讞要關八年。

不過馬政府脫褲子放屁的,捨此不由,任檢察官上訴二審,二審法官一看,這分明是鐵證如山的貪污啊,要不然豈有不拿錢給奸商白幹白圖利的情事,又不是美河市那樣有兩個小官有夠賤?我認為這裡的法官肯定是十分確信,不然絕無可能一審無罪,二審無罪推定下,有這麼大的勇氣把涉案議員重判,如鍾小平這裡就判到七年兩個月

脫褲子放屁的又一樁,這時案子進到三審,把鍾小平有罪定讞不就好了,可是最高法院偏不,偏要發回給二審高等法院,這時叫做更一審,注意喔,速審法規定是更三審才能啟動無罪定讞機制喔..反正這個更一審就很奇怪的打起自己的臉,前一趟高院二審是重判,這趟發回高院作更一審的,竟然又說一審法官判的才對,果然是鍾小平等議員甘願一毛錢都不拿給廠商賺的貪汙無罪,奇怪ㄟ,這時難道沒成立共犯與證人對鍾小平的誹謗,偽證及誣告嗎?還有喔,這不就像去美河市有兩個小官非常賤的,不拿奸商一毛錢,反陷自己於圖利罪的窘況下,熱臉貼奸商冷屁股嗎?

於是檢方又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去年二月收件後,看了十個月,終於給他看到白癡一眼就看到的,

阿哈,鍾小平的這個案子原來是更一審推翻二審有罪判決,依照一審無罪判決理由判為無罪的

咦?這番話沒甚麼創見啊,畢竟更一審判決說開宗明義,就是要這樣交待全案的來龍去脈的,不是?可是最高法院竟自我感覺良好了起來,說是自己的調查發現,原來全案來龍去脈是這樣的,而且這樣就符合速審法的無罪定讞規定了,最高法院掰的理由有兩個,第一明顯是在說謊,他說:

鍾小平、陳文治部分是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的無罪判決,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

可是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明明就是

第八條,繫屬6年且更三審以上之案件,二審判決如有下列情形者,禁止上訴於最高法院:
1.一審判無罪+最後一次判無罪(包括更三審)。
2.一審判有罪+二審曾判無罪2次以上+最後一次判無罪(包括更三審)。

這要更三審才行啊,鍾小平案此時才更一審,一跟三有這麼難分嗎?最高法院大概知道這條唬不了人,竟然使出一手骯髒步,倒果為因,馬屁股當成馬面的乾坤挪移大法,把速審法脫褲子放屁的第九條當成無罪定讞理由,

因更一審判決適用的法令沒有牴觸憲法,判決也沒有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方上訴。

速審法這裡是怎麼脫褲子放屁呢?蓋第8條(無罪判決不得上訴最高法院)第9條(上訴之限制)就接著說..「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咦?這兩條(一條是如何不得上訴,另一條是上訴之限制)不就說的是同一件事兒?第8條說無罪判決不得上訴最高法院,第9條說無罪判決只能以違憲違法等才能提出上訴,於是就發生第9條強姦第8條的情事,因第8條規定要更三審(拖太久了,才要速審法咩),可是第9條又說除第8條規定外,更是包山包海,不限於拖太久,更幾審也不論,只要第二審法院判無罪,第一審法院也判過無罪,就不能(除非有哪個法官有夠賤違法判貪官或奸商無罪)再上訴了。

既生八,何生九?

於是,鍾小平本來也許真的沒貪污,但是就被這套超爆笑的速審法,最高法院抓來亂判的無罪定讞掉,這是大歷史觀的脫褲子放屁喔,因為鍾小平可是早在好多年前的一審,連判決書都還是OOO的那個年代,就給法官判無罪的,結果為了要判鍾小平貪汙無罪,看看馬傻政府又是立出這種自己打臉落漆丟人的速審法(改依照第九條,會不會太神速了?難怪最高法院連更一審判決書第一段,都要花上十個月才好意思說他查出來了),又是讓最高法院說依照更一審,更一審說依照一審理由,實則全靠一審,早就能判鍾小平無罪定讞的又拖了快十年才判他定讞。在這中間,不論是找來郭瑤琪案的整套司法人員,或是把共犯及證人辦偽證誣告,還是改把拿錢沒證據的貪腐弊案改辦成美河市般的圖利,鍾小平都早就不用給貪汙罪牽連到了,結果搞到今天,用這麼難看的姿勢把鍾小平判成貪汙無罪,對鍾小平清廉是從政第一要務的清譽,有任何補償或加分的地方嗎?

見微知著,是以我們深知馬總統三講四漏氣,南故宮漏水落漆電梯還故障,這根本是個不世出的無敵破壞王啊,台灣怎麼還堪得起他臨下台想要讓天下大亂,使自己逃掉情勢大好的毀憲亂政呢?要解決大選後長達四個月的憲政空窗,我認為最好的方式就是請馬總統提前下台,換新國會新政府上台,這段時間的薪水,我建議還是要給他,給他去買些威爾剛,才能找些和尚去游泳,騎腳踏車跟跑步做運動。

唯馬總統提前下台,才是建立真正優良的憲政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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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正奎
2016/01/08 12:43
Hi-on加持、有認證過的作者喔?!
銀正雄饒了jun5238吧 - [HI-ON]鯨魚網站 
3樓. 狐禪
2016/01/07 19:52
52,老傳統才是好傳統,屎要拉在茅坑裏。
2樓. jun5238
2016/01/07 19:50

116 司法院公報       第 52 卷  第 9 期  2010 年 9 月

八、關於第八條部分:

(一)依本法第八條,下列 案件,經第二審法院更審為 無罪判決者,檢察官、自 訴人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1.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 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 2.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 法院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 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 決。

(二)本法第八條所定六年 期間之計算,自第一審繫屬 日起算,第二審、第三審 及發回更審之期間均累計在內。案件 若經再審、非常上訴,自判決確定日 起至更為審判繫屬前之期間,應予扣除。

(三)本法第八條所定「經 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 」,包含最高法院第三次 發回之情形。

(四)本法第八條前段所謂 「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 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 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 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係指該案件 第一審判決無罪,於符合自第一審繫 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 以上發回之要件後,最後一次第二審 法院更審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 決者而言

(五)本法第八條後段所謂 「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 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 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為無罪之 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 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係指第一 審法院為有罪判決,於符合自第一審 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 次以上發回之要件後第二審法院連同 最後一次更審無罪判決在內,有三 次以上為無罪判決者而言。

九、關於第九條部分:

(一)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 定「除前條情形外」,指案 件同時符合本法第八條、 第九條之要件者,應優先適用第八條之規定。

(二)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謂「第二 審法院」包含第二審更審法院。

(三)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 規定提起上訴者,上訴書狀 內應具體載明原審判決有 何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由。

1樓. 14
2016/01/07 18:08
黑瓶裝醬油
唯馬總統提前下台,才是建立真正優良的憲政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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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癢52sampat 大法官
阿扁厚貪厚皮也不下!
旋轉門蔡18變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