潑漆丟臉,還是落漆丟人?
數日前...陳姓男女故宮南院龍馬潑漆 民眾:丟台灣人的臉
2015-12-30 19:14 聯合報 記者卜敏正╱即時報導
位 於嘉義縣太保市的故宮南院,設置在中庭由影星成龍捐贈的十二生肖獸首,30日下午五點閉館時,被兩位從台北南下的陳姓男女(陳男33歲、 陳女20歲) 拿著紅色的油漆攀爬上座台,對龍馬兩座獸首雕像倒油漆,並以噴漆在雕像座台上寫下「文化統戰」四個紅字,事發當時現場有數十位遊客發現後立即上前制止,並 憤怒表達兩人行為失當,聯絡保全警方到場,將兩人帶回警局偵訊。但兩人被帶到派出所後,有民眾跟上來憤慨指責兩人的行為丟台灣人的臉。
日昨...
中時記者說:落漆! 開幕才7天故宮南院逢雨漏水!聯合報記者說:一場小雨 故宮南院掉漆,記者還說:昨天只是一場雨就讓故宮南院被打臉,萬一颱風來襲,南院又會變成什麼樣,恐怕很多人都不敢想像。南院現在只是試營運期間,為杜悠悠之口,相關單位有義務將問題更坦誠說清楚,否則「政治開幕」說,將永難撇清。
如果真的碰上颱風...好加在,馬的工程品質,早有好幾個大案子擋在前面,像是五楊高,【五楊高是自殺還是他殺?】
根治五楊裂縫 不排除封路埋管 【中央社╱台北26日電】 國道1號五股到楊梅高架道路裂縫已確認是地下水無法順利排出。交通部國工局今天研擬排水方案,不排除封路埋管。 五楊高上週在林口路段的路堤上,出現3條裂縫,最長達30公尺。國道新建工程局邀請專家學者會勘後,確認就是地下水未順利排出造成,並非偷工減料。
不過我現在知道全世界最難蓋的五楊高應該是他殺,
自殺28,他殺30..嗯,五楊高全球最貴,這肯定是他殺。
以及全世界最難蓋的市議會...【中市議會秘書長陳健楷涉貪1.4億 豪賭輸5千萬】起訴書指出,陳健楷從二○○七年至去年間,處理改制前的台中縣議會、改制後的台中市議會十一件採購工程,透過圍標等方式,內定 給「白手套」劉延年、工程掮客陳詠翔指定的廠商施作,每件工程收回扣三至五成(餘略)
這樣一則新聞,論抽佣三到五成,已經遠遠超過李朝 卿的一成到1.5成,難怪市議會大樓剛完工,就跟五楊高會裂開大縫一樣,颱風一來到處都在漏水。論 金額1.4億,這不是林益世的諧音,他爸媽給他取名叫他貪污的夢想"零億四"嗎?林益世才只貪了6300萬,8300萬還沒入袋咧,看看大家吵了多久,但 是陳健楷?路上隨便問..他..他是誰啊?
是的,只有我才知道胡志強蓋的這個市議會大樓,外觀比台中歌劇院還要美輪美奐,這才是真的難, 是比全球更難的世界難,宇宙超強無敵難,大家只要試想一下,陳健楷每件工程收回扣三至五成,蓋了這座新議會大樓,剛完工碰到個小颱風,天花板就淅瀝瀝的化 成小瀑布排下大水來,這樣的工程很難吧?還沒完喔,陳健楷跟他的議員太太,他的老闆市議長,台中的大家長胡志強,以及所屬局處首長官員還要天天在那裡開會 上班..呀,我看國民黨貪污的官員看多了,從馬總統以降,甚麼連..咳..欸,算我怕了你..林益世,賴素如,卓伯仲,李朝卿,黃季敏,許瑞山..真的到 了族繁不及備載,全黨皆貪,只有馬總統不貪(這是反諷,抄自市議員名嘴陳明義電視上的說法),但是鄉親啊,我來問問大家,有看過這種貪污到連自己,全家, 全黨同志長官通通要待在裡頭,自己每天都要用的工程嗎?他除了能收三到五成的回扣,還能蓋出遠遠不遜,甚至超越台中歌劇院外觀的房子,更難能可貴的是,他 可是拿自己與大家的命來貪,這叫貪污到全黨懸命,一生懸命的
千古艱難唯一死,
台中這個議會秘書長,貪污到連命都不要,也 要蓋出這一棟養著許多國民黨貪官污吏的議會新大樓,胡志強在裡頭開會時,怎麼沒來個地震..喔,我是說這如果不是全世界最難蓋的房子,難道那棟醜不拉機, 用來打選戰趕落成辦慶典,趕走衣食無著,剛被連勝文的支持者打到腦震盪鼻出血,可憐失業國道收費員的國家歌劇院才是嗎?
現在,若把馬傻治國 具體而微的縮影,故宮南院漏水落漆工程加進來,就可以在苗栗又譜寫一場馬的世界三大難工程表演秀了,分別是五楊高,台中市議會及故宮南院,而且我還敢保證,故宮南院也是全世界最難的故宮工程,試問當今世上,除了震古鑠今,古今無比的馬傻總統,還有誰能花光民脂民膏80億,蓋出這個一啟用就落漆浸水的故宮呢?
本來這篇文章寫到這裡,就足以震古鑠今,古今無比,馬貪腐史上最難蓋的三個大工程,五楊高,台中市議會大樓及故宮南院。(當然,一如春秋五霸是哪五位,史家有不同觀點,有的把越王與吳王,換成宋襄公與秦穆公,所以如果要人想換上美河市跟大巨蛋,我也沒意見,但是金門大橋就不必了,馬下台都還蓋不完哩),但是就在我把收回扣三成,一不小心GOOGLE了一下,赫然發現有樁怪案,竟然也跟風,趕著步上魏應充與趙藤雄的後塵,而且還真給他無罪定讞的..
台北市議員鍾小平被控22年前擔任前台北縣議員期間,以補助中小學或社團名義賣議員統籌分配款給宏傑集團負責人林永青等掮客,從中賺取3成回扣,一度被高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重判7年2月徒刑,但更審後獲改判無罪,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判鍾無罪定讞。
我特意去查了一下,關於國民黨第一辯士(其實是插科打渾,辯不過就變身成反對黨,批起自己人,然後搞笑來模糊焦點)台北市議員鍾小平是如何能從貪污罪脫身的,畢竟平平都被控收回扣三成(到五成),陳健楷就比鍾小平細漢?
中時記者說:新北市副議長陳文治、北市議員鍾小平及前北縣議員簡文劉,被控在1996年間勾結宏傑集團詐領地方工程補助款,一審及更一審將3人判處無罪,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沒有違背憲法、司法院解釋及判例,符合刑事速審法規定,今日駁回檢方上訴,3人無罪定讞。
原來這裡的無罪定讞靠的不是司法如何找出鍾小平無罪的證據,還他一個公道,而是鑽了一個巧門,叫做速審法,原本我以為這個速審法,是魏應充待會兒才會用上的,以及給二次金改財團無罪定讞所專用(即一審,二審若皆判無罪,就得定讞),而趙藤雄的緩刑定讞,靠的則是司法違反無罪推定及審級救濟公平精神,一審判無罪,二審判有罪(緩刑),就是不無罪推定並且不給人上訴平反就定讞掉了。那麼,怎麼這裡的速審法,與我早先的認知不同呢?畢竟法條也說的模模糊糊啊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無罪判決不得上訴最高法院):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上半套講的就是金改財團一二審皆無罪就定讞的方式。鍾小平則靠下半套,來看個更清楚的解釋好了..
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之規定,何種情形第二審法院判決後,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8 條說明,繫屬6年且更三審以上之案件,二審判決如有下列情形者,禁止上訴於最高法院:
1.一審判無罪+最後一次判無罪(包括更三審)。
2.一審判有罪+二審曾判無罪2次以上+最後一次判無罪(包括更三審)。
新聞說,鍾小平涉收三成議員統籌分配補助款的回扣一審無罪,二審重判七年多,上訴三審法院發回,這時叫做更一審,又獲判無罪,然後檢方上訴,如果上級法院又發回,這時才叫更二審,離更三審還早的咧,所以若把鍾案走第一個流程,一審判無罪,可是還沒更三審..那就只好走第二個流程,一審判有罪..可是鍾小平一審判的是無罪呀?那麼何來速審法之適用,可以逕自把鍾案駁回無罪定讞呢?
最高法院說:一審及更一審將人判處無罪,原判決又沒有違背憲法、司法院解釋及判例,這樣就符合刑事速審法規定?
好的,鍾小平第一次無罪的一審是在地方法院,第二次無罪更一審是在高等法院,不但沒有同審級,也沒有兩次以上無罪的判決,檢方上訴了..但是馬的最高法院,怎麼就能逕自以速審法第八條,隨便掰說這樣就符合刑事速審法規定,駁回檢方上訴,鍾小平等三人無罪定讞呢?
這種無罪定讞的模樣,真是太難看了,就像是馬貪腐治國八年下來的史上三大難蓋工程一樣震古鑠今,遺臭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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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樓. 狐禪2016/01/05 11:4352,最像屎的可以進茅坑嗎?
- 3樓. jun52382016/01/05 09:23
二審有罪是在100年判的,更一審無罪是在去年判的,然後乖乖隆的東,韭菜炒大蔥,這樣就能說依據速審法駁回更一審的上訴,貪污無罪定讞了,我實在看不懂,用同一個相同邏輯,二審有罪判的是擲地有聲,更一審無罪判的是擲地無聲,喔,我是說,照更一審的判定,這麼多證人證詞不全都偽證及誣告,要關七年麼?怎麼都不去起訴,鍾小平也不提告呢?更無聲的,就是偷偷把這個上訴駁回就叫無罪定讞了
我要是鍾小平,一定為了捍衛青白,誓死也要叫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
- 2樓. jun52382016/01/05 09:10
鍾小平更一審無罪判決
(七)被告林永青、林子芸、陳朝金就附表三(三)(鍾小平部分)
共同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罪之犯行部分:
1.被告林永青於93年7月13日、9月21日調詢及偵訊中固曾
供稱:被告鍾小平係宏傑關係企業仲介議員補助款之對
象及曾收取1到3成不等回扣等語(見新北地檢93年度他
字第5259號卷(一)第81頁反面、第104頁,新北地檢93年
度偵字第11459號卷(三)第140頁),惟同日亦補充供稱:
宏傑關係企業內負責與議員接洽的業務員只有其與林子
芸,除其親自接洽之議員王景源...、張金榮、林重誠
、高敏慧、蕭豐湧、林光華、何政雄、王唯任、呂邱葉
、林正峰等15人以外,其餘議員就都是林子芸洽談,因
為業績明細表有記載成交卡號,代表有成交,至於林子
芸是否交付議員回扣,要問林子芸才能確定等情(見新
北地檢93年度他字第5259號卷(一)第82頁,新北地檢93年
度偵字第11459號卷(三)第140頁至第141頁反面),是依
被告林永青於93年7月13日、9月21日調詢及偵訊時所稱
,其並未與被告鍾小平有所接觸,而因宏傑關係企業內
負責與議員接洽之業務員僅其與林子芸,故稱詳情要問
同案被告林子芸。然經調查人員於93年10月18日提示扣
案之筆記本(即扣押物品編號B008-1,影本見新北地檢
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卷(七)第48頁至第67頁)予被告林
永青辨識、說明時,其供稱:「(前示筆記本第33頁的
記載是什麼意思?)就是我在86年1月間...,但是鍾小
平的49萬8千元配合款及14萬9400元回扣款,依據『鍾
小平(蔡憲輝轉)』內容來看,應該是透過蔡憲輝幫忙
的,我沒有和鍾小平接觸。...(前示筆記本第36頁的
記載是什麼意思?)就是我在86年4月間...,至於上面
記載『陳建周(鍾小平10萬,陳孝光10萬)』就是我透
過議會人員陳建州向議員鍾小平、林孝光買配合款各10
萬元,再透過他交付回扣款總共6萬元給鍾小平、林孝
光,至於我寫「陳孝光」、「陳建周」是我筆誤。.. .
」等語(見新北地檢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卷(七)第43頁
反面、第70頁反面),亦即被告林永青於93年10月18日
供述及其筆記本紀錄內容,均指被告鍾小平係由蔡憲輝
或陳建州接洽。顯見被告林永青究竟係透過宏傑關係企
業業務人員即同案被告林子芸與被告鍾小平接洽,抑或
透由議會人員陳建州、議員蔡憲輝與被告鍾小平接洽,
己身所為供述已有前後不一之瑕疵,而同案被告林子芸
始終否認有與被告鍾小平等縣議員有所接觸或取得議員
牋單、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建州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85
年至86年間在縣議會地下室擔任服務人員,服務範圍就
是議員,當然就會認識這些議員,但不可能與議員會有
互動,也不可能協助林永青去跟鍾小平談議員補助款的
事或從鍾小平處拿到議員空白牋單等語(見原審卷第
103頁至第105頁)、證人即另案被告蔡憲輝亦堅詞否認
有交付議員牋單給林永青或其所屬宏傑關係企業人員,
亦否認有收受任何金錢或利益,是同案被告林永青前開
於調詢及偵訊中所為供述均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佐證。況被告林永青亦始終自承並未親自與被告鍾小平接觸,
則就取得被告鍾小平簽具之議員牋單過程、有無將『回
扣款』之不法利益交給被告鍾小平等事實,被告林永青
均未親自參與見聞,自不得徒以同案被告林永青於調查
、偵查中之不相同之供述,遽認被告林永青、林子芸、
陳朝金等人就此確有公訴人所指違法犯行。
2.又證人林詩蓮於歷次調詢、偵訊中均供述未曾親自與被
告鍾小平洽談過議員補助款事宜,亦未親自或目睹他人
交付被告鍾小平任何不法利益等語(見新北地檢93年度
他字第5259號卷(一)第104頁、第105頁,新北地檢93年度
偵字第11459號卷(三)第177頁,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卷
(四)第115頁),復於原審審理時經具結後證稱:其原係
宏傑關係企業內部記帳人員,僅根據林子芸或林永青拿
回資料記載等語(見原審卷第197頁至第199頁、第
247頁至第248頁),足認證人林詩蓮係依據林子芸、林
永青提供之資料而為登載,至議員交付牋單之過程、目
的及是否確有收受不法利益等情,均非證人林詩蓮親身
經驗之事實,則以證人林詩蓮上開證述內容,自亦無從
遽認被告林永青、林子芸、陳朝金有與同案被告鍾小平
共同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詐取公有財物之犯行。
3.另依扣案之(1)業績明細表(扣押物編號019,影本見新
北地檢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卷(十)第58頁至第63頁)載
有「鍾小平,86.5.31,86164,建國國小,49.9,49.5
,49.73,49.5;5.30,86217,天生國小,10,10,
63.33」、「鍾小平,10/28,40×0.3=12,86048,板
橋國中,40,39.7,12;建國國小,49.9」等字樣、(2)
對帳單(影本見新北地檢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卷(三)第
121頁、新北地檢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卷(四)第84頁)記
載「鍾小平,0.3,40-0=40,12,39.7,0」等字樣
,且上開資料均係證人林詩蓮依據同案被告林永青或林
子芸所提供資料所登載製作,此為證人林詩蓮所證述明
確(見原審卷第200頁),在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被
告林永青所述為真之前提,當不得遽以此為被告林永青
、林子芸、陳朝金為不利之認定。
4.是公訴人據為憑證之筆記本、業績明細表、補助款使用
於學校明細紀錄,至多僅得證明同案被告林永青曾向臺
北縣議員爭取議員補助款額度,及利用該筆補助款項於
宏傑關係企業客戶之情形,而宏傑公司仲介議員補助款
使用情形一覽表則係調查員依蒐證內容(即扣押物編號
B019之訂購單、編號008之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記錄
及編號019之業績明細表等)所自行製作之文件,均不
得遽為被告林永青、林子芸、陳朝金就此有與鍾小平為
犯行之不利認定。另公訴人所提出之臺北縣政府地方建
設經費報撥備查簿、臺北縣議會地方建設經費及統籌分
配登記簿、行政院頒訂之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
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臺北縣政府頒訂之臺北縣政府暨
所屬各機關學校預算考核要點、臺北縣政府88年5月27
日八八北府財一字第197863號函、臺北縣議會88年3月2
日北十四會恩議乙字第5495號函等,或屬被告鍾小平等
議員撥付補助款之資料,或屬法規資料,或屬政府機關
函文內容,均無從作為認定被告被告林永青、林子芸、
陳朝金有與鍾小平共同涉犯公訴意旨所指利用職務上機
會詐取財物犯行之憑據。
(八)綜據上述,依公訴人所提相關證據,尚乏積極、直接證據
足資證明被告被告林永青、林子芸、陳朝金與確另與臺北
縣議員林阿坤、吳善九、林雪琴、簡文劉、陳文治、鍾小
平就附表四(六)至(八)、附表三(一)至(三)所示部分,共同為公訴
人所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
之機會詐取財物犯行,公訴人所依據事證,尚未達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
致無從使本院形成有罪之確信,原應諭知此部分無罪之判
決,惟公訴人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林永青、林子
芸、陳朝金等人上開經論罪科刑部分,有修正前刑法連續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被告林永青、林子芸、陳朝金
被訴如附表四(六)至(八)及附表三(一)至(三)所示部分均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jun5238 於 2016/01/05 09:11回覆 - 1樓. jun52382016/01/05 09:07
鍾小平二審有罪判決
被告鍾小平部分:
(1)扣案由證人林詩蓮所製作之業績明細表(扣押物編號019,
影本見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偵查卷第十宗第58、63頁),
其中載明被告姓名、成交日、成交卡號、客戶名稱、預算、
成交額、成本比、標準業績等情,所記載之客戶名稱、預算
等細節,核與上開被告鍾小平動支其議員補助款額度,以補
助附表一(三)所示單位之資料相符;且被告鍾小平曾動支其議
員補助款額度以補助附表一(三)所示單位一節,有臺北縣政府
94年6月8日北府主一字第0940433010號函檢送中和市建國國
小補助充實教育設備經費文件資料、86年度地方建設經費備
查簿、新北市政府100年4月26日北府主一字第1000408931號
函檢附85年至90年地方建設配合款相關報支憑證影本或撥款
紀錄情形表(詳見附表一(三)佐證資料欄),此部分事實應堪
認定。
(2)被告鍾小平將空白牋單交付林永青,自林永青處收受不法利
益等情,業據被告鍾小平於調查局中供承:「(議員補助款
你所瞭解的支用流程為何?)我所瞭解,就是別人來跟我要
,我就會到縣議會填單子寫上補助單位、補助金額之後拿給
議會的專門處理單位,我記得是一個女的(來要)…(你前
述是不是指統籌分配款及地方建設經費的議員牋單?)是的
。」(見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偵查卷第十宗第53頁反面至
第54頁),且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永青於調詢、偵訊中供稱:
被告鍾小平係宏傑集團仲介議員補助款之對象及曾收取一到
三成不等回扣一節(93年度他字第5259號偵查卷第一宗第81
頁反面、第104頁;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偵查卷第三宗第14
0頁),其另供稱:除其親自接洽之議員以外,其餘由林子
芸接洽之議員,係依據林詩蓮所登載業績明細表之內容判斷
,至於林子芸是否交付議員回扣,須問林子芸方能確定等情
(93年度他字第5259號偵查卷第一宗第82、105頁;93年度
偵字第11459號偵查卷第三宗第140、177頁),核與證人林
詩蓮於調詢、偵訊中證稱:「(宏傑公司哪些人員會直接接
觸到議員?)主要是林永青、林子芸…」(93年度偵字第11
459號偵查卷第三宗第77頁),「(宏傑公司仲介議員補助
款額度,是否均為3成?)除了前述議員爭取來的經費之回
扣成數不一定外,其他議員販賣自己的補助款額度都至少收
3成回扣」、「(宏傑公司仲介議員補助款額度,是否均為3
成?)除了前述議員爭取來的經費之回扣成數不一定外,其
他議員販賣自己的補助款額度都至少收3成回扣。」(93年
度偵字第11459號偵查卷第四宗第67、118頁)情節相符,再
證人陳朝金於調查時證稱:「(你在宏傑關係企業負責什麼
業務?)我的職務是廠務,就是林永青及林子芸去找到議員
補助款,並且找到需要補助的學校、社團或里辦公處以後,
會把這些受補助單位的需求用品告訴我,由我去找生產這些
用品的廠商,儘量向這些生產商壓低進價,再報價給總經理
林永青參考,如果林永青認為價格可以,會交給林詩蓮依『
成本比』換算成售價,製作成預算書或計畫書提供給受補助
單位去辦理補助,有時候林詩蓮在忙,我也會幫忙她製作預
算書等資料。(林永青扣押物編號:B019-6訂購單一冊所示
資料也是本組在宏傑關係企業搜扣而來,用途為何?)(經
檢視後)是用來記錄向生產商進貨成本」、「(前示訂購單
及付款簽收簿上的金額,就是宏傑關係企業的實際支出成本
嗎?)對…我在辦公室常會看到台北縣及桃園縣議員的牋單
」(見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卷第十三宗第18頁至第19頁反
面),就有關宏傑集團曾取得議員牋單一節,亦與林永青之
證述情節相符。(3)參以證人林永青所製作筆記本之內容(扣押物編號B008-1,
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偵查卷第七宗第50、52頁),之內容
,係記載「1/3,鍾小平(蔡憲輝轉)14.94萬,49.8萬30﹪
」及「4.1,鍾小平10萬﹪」等字樣,該筆記本係林永青所
製作一節,亦據其於調詢、偵訊中供述明確(93年度偵字第
11459號偵查卷第七宗第42頁反面、第70頁),則以共同被
告林永青於其私人記載之文件上,載明被告鍾小平之姓名及
特定數額,並記載特定日期,亦核與證人林永青前述有關議
員收取回扣款之證述相符,且證人林永青身為宏傑集團實際
負責人,對於該集團營運、獲利及內部記帳方式具有支配之
權力,倘非林永青確曾與被告商議有關販售議員補助款之事
宜,自無於其筆記本上記載上開內容之必要,足證宏傑公司
林永青確實取得被告鍾小平後,並支付被告鍾小平議員補助
款3成回扣。
(4)另以牋單上須記載補助對象、用途及補助金額,有上開臺北
縣政府94年6月6日北府主一字第0940426501號函所附臺北縣
政府執行「議員地方建設配合款」標準作業流程說明附卷可
佐(見原審卷第五宗第70頁),衡情倘被告鍾小平確實恪遵
補助款制度設立之意旨,基於為地方爭取經費之動機,自當
先行主動探求或經由適當管道反應而瞭解地方各學校團體之
實際需求,於簽立牋單時應一併載明受補助單位、用途及補
助金額,殊無任意簽立空白牋單予他人使用之理。又臺北縣
議員就議員補助款之使用,依據行政院頒定之「中央對臺灣
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前開補助款
之支用建議,屬於議員之職權範圍事項,補助款之性質屬公
有財物,須全數使用於補助各機關團體、里辦公處及縣立學
校等單位,且僅得用以辦理與該受補助單位主要業務有關之
教育訓練、社會福利等公益活動用途,或依政府採購法相關
規定,採購因業務所需之器材設備、修建,不得用於與前述
目的無關之活動或其他私人用途,且須核實報銷,是被告鍾
小平簽立空白之議員牋單交付他人為不法使用,顯係利用其
職務上機會而簽立之行為甚明。
(5)況被告鍾小平於調查及偵查中亦自承稱:「(你有專人幫你
處理議員補助的事宜嗎?)沒有專人處理,都是我本人處理
」(見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偵查卷第十宗第55、68頁)等
語綦詳。至如係議員經由適當管道反應始同意簽立牋單之情
形,縱係受補助單位藉由他人仲介始獲得議員首肯,衡情除
非均係透過同一管道向議員爭取補助款,否則不致出現與上
開補助款動支程序無關之非公務員,竟能取得特定議員多筆
議員補助款之補助年度、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及補助項目
等詳細資料之違常情事。而共同被告林永青既係以營利為目
的之公司實際負責人,其復證稱自被告鍾小平處取得議員簽
名之牋單,又扣得其所經營宏傑集團製作多筆議員補助款之
補助年度、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及補助項目之詳細資料,
則其上開係與被告鍾小平約定給付金錢而取得牋單之供述,
自堪採信。
(6)綜上事證,被告鍾小平確有簽發空白牋單提供如附表一(三)所
示議員補助款與宏傑集團使用,並經林永青於取得上開空白
牋單後,據以向臺北縣政府詐領如附表一(三)政府撥款金額欄
所示補助款等情,事證明確。 jun5238 於 2016/01/05 09:07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