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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小平有無貪汙 馬總統與國民黨敢不敢保證?
2016/01/06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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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詐補助索回扣 鍾小平、陳文治無罪定讞
2016-01-04 11:04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即時報導
檢方12年前起訴指控,台北市議員鍾小平、新北市副議長陳文治等多名議員在擔任台北縣議員期間,明知議員補助款不得用於私人用途、須覈實報銷,卻將名下地方建設補助款便宜賣給宏傑關係企業負責人林永青,1995年至1999年間藉此牟利,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
鍾小平和陳文治一審無罪,二審改判7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但更一審認為,檢方提出的筆記本、業績明細表、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最多只能證明林永青曾爭取議員補助款、林利用該筆補助款的情形,但這份補助款使用情形一覽表是調查員自行製作的文件,不能據此認定鍾小平、陳文治觸法;更一審合議庭又判兩人無罪,但檢方不服上訴。
最高法院調查發現,鍾小平、陳文治部分是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的無罪判決,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因更一審判決適用的法令沒有牴觸憲法,判決也沒有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方上訴,鍾、陳兩人無罪定讞。同案被告另有數名卸任議員涉案,但此部分則遭最高法院撤銷後發回更審。(轉貼到此)

雖然這是個兩天前就無罪定讞掉的案子,但是我看了許多相類的報導,就這一篇把整個案子來龍去脈交代最清楚,所以就用來作為評論的主題。喔,忘了說明標題不是我的新創,我這純然是向一位從前聯網異言堂的人氣格主致敬的,當年他以另一篇「OOO有無貪汙 馬總統與國民黨敢不敢保證?」端的是擲地有聲,讓奸佞者膽寒,後來他還因為這個案子涉訟,好像是違反選罷法的啥?噗哧!我還以為是北韓訂的法律咧,叫做

意圖使人不當選罪。

按照字面解釋,蔡英文、朱立倫與宋楚瑜通通要關起來,因為他(她)們,誰沒意圖使人不當選,好讓自己當選咧?為了怕麻煩,大選前免得橫生枝節,就拿馬總統與鍾小平來談一談,這兩人總沒要選舉吧?當然國民黨不是人,也沒有意圖使"人"不當選的問題。

從這個新聞我們知道,原來這又是馬政府貪腐司法的一項奇葩之作,一樁發生在十年前,台北縣議員集體利用【議員配合款】索取三成回扣的貪汙弊案,竟然真能拖個十年判不出來,看到這裡,相信大家總能對【林益世案】一審後,孩子都生了還沒進到二審釋然了吧?據說馬貪腐政權,也為這套貪腐司法辦案龜速甚感苦惱,就用諾貝爾獎精神發明了一套【速審法】,卻全然被貪腐司法誤用了。蓋【速審法】原意是嘲諷司法人員怠忽職守比龜速不如,意在督使其爾俸爾祿民脂民膏,要趕快把證據確鑿的案子辦出來,給社會還個公道。但是這套法律,碰到骯髒司法手裡,竟然效果完全相反,就是把要吃案的貪腐弊案辦得更慢,然後隨便掰說

阿哈,終於拖到適用速審法了,這些貪污議員,通通無罪。

黑天鵝作者坦雷伯第一定律說:當我發現別人在詐騙而不說出來,那麼我也是在詐騙。套在這樁十年前台北縣議會集體貪污舞弊案子上是剛剛好,這個案子,當年的台北縣議員,幾乎無一倖免,近於全部淪陷,案情概要,就是當年有一個說是要給議員服務地方的配合款(現在已經取消了),只要議員同意就能撥用,就有廠商與議員講好,給三成回扣,然後議員就讓廠商賺這筆配合款。

新聞說:最高法院調查發現,鍾小平、陳文治部分是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的無罪判決,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云云,本來我是覺得好笑,蓋這些司法卷宗,電腦一查就有了,就算不是最高法院,而是最低網友,用判決書查詢系統一查,也都查得出來,但是我錯了,因為我無論用【鍾小平】當關鍵字,查遍全台灣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書,就都是查不到這個案子一審是怎麼無罪掉的...最後給我查到共犯OOO的一個案子,我猜這就是該案一審

被告 癸○○...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 偵字第109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無罪。

想來,連這個關鍵人士連大名都能不給人知的無罪,這些與宏傑實業有限公司有關的政府採購回扣案,當然也通通無罪囉。

案子上到二審,就幾乎全變成有罪,好玩吧?

【裁判字號】     98,矚上訴,4
【裁判日期】     1000928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

一堆有罪的我就不說了,這裡只是拿鍾小平為例,誰叫他那麼出名..

鍾小平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應沒收、連帶 追繳、抵償及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

然後上訴三審,發回高等法院時叫做更一審,此時我們才能說台灣奇葩司法,真是世界笑話..

【裁判字號】     101,重矚上更(一),91
【裁判日期】     1040210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

就鍾小平等三人撤銷,其他被告分兩種(病歿的不計,畢竟拖了快十年了),一種叫有罪但緩刑,欸,那就趕緊認一認吧。另一種有罪的還要繼續上訴,等著下回輪他適用速審法。至於一審無罪(這個判決書我沒看到,但是從更一審的無罪理由可推,就是學吳永梁判魏應充無罪的方式,把檢方打臉跟叫他們輸到脫褲..咳,反正這種案子第一,拖得夠久了,有人都活活等到病死了還不久嗎,第二,貪汙的是大家的錢,沒幾個人會認真盯啦,像林益世是誰?還有人記得嗎)

至於證據則全都是同一套(檢方第一時間查清楚的),就是廠商被查到的帳冊,只是有的議員說的法官不信,這樣就有罪,有的說得法官信了,就變成無罪

一審法官是選擇全都相信的通通無罪大發財,像吳永梁;二審法官反症的一個都不信,人人都重判。真正的分水嶺,是上訴三審發回作更一審,這裡的法官面對同一套證據,直接就分成三種,一種信主得永生的,如鍾小平等;一種無神無鬼的,也改判的比較輕,因為速審法咩,誰叫這裡的法官要信不信的想這麼久?第三種是直接去受上帝的審判,欸,我說這個法官想的未免也太久了唄。

不過真正司法大驚奇,此時才要上演

最高法院調查發現,鍾小平、陳文治部分是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的無罪判決,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因更一審判決適用的法令沒有牴觸憲法,判決也沒有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方上訴,鍾、陳兩人無罪定讞。

甚麼叫做速審法(刑事妥速審判法)呢?

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之規定,何種情形第二審法院判決後,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8 條說明,繫屬6年且更三審以上之案件,二審判決如有下列情形者,禁止上訴於最高法院
1.一審判無罪+最後一次判無罪(包括更三審)。
2.一審判有罪+二審曾判無罪2次以上+最後一次判無罪(包括更三審)

舉例來說:

最高檢察署針對二次金改案件,今天決定全案不上訴。特偵組今天表示,二審對企業家被控助扁洗錢,維持原審無罪判決,他們難以認同,但礙於速審法規定,無法上訴。
檢方不上訴,效應所及,當初捲入弊案獲判無罪的企業家等..不上訴,幾乎全被判決無罪確定。陳宏達指出,特偵組針對二次金改案深入討論並與高檢署研究竟見後,企業家被控助扁洗錢,維持原審獲判無罪,他們難以認同,但礙於速審法第9條規定,無法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若案件一、二審均判無罪,檢方上訴將受限制,僅能以判決所適法條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違背判例等理由,提起上訴。

這就是金改財團通通無罪,與阿扁共犯貪汙所得的巨大國家利益也全都不用歸還,速審法的大奏奇功。拿將來舉例也行,像是魏應充一審不是讓吳永梁判無罪嗎?只要再拼個二審無罪,那就無罪定讞了,全台灣人就要感謝司法把大家都當成豬狗畜牲了。也就是說,高檢署檢察官們是非常熟稔速審法的規定,這才在鐘小平更一審無罪後,又再提起上訴,想要打更二審。可是最高法院這裡竟然能公開把高檢署打臉,直接給他們輸到脫褲子,因為

1.一審判無罪+最後一次判無罪..踏馬的,老子才更一審,這條無法適用

2.一審判有罪+二審曾判無罪2次以上+最後一次判無罪..XD,老子一審就判無罪了..

只好由最高法院直接充當立法院,自己創設法律,把速審法摻偽,逼台灣人吞下去的

3.一審判無罪+更一審也判無罪..ㄟ,解釋一下,讓大家笑一笑

鍾小平、陳文治部分是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的無罪判決,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因更一審判決適用的法令沒有牴觸憲法,判決也沒有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

我的媽呀,這是第九條限制高檢署眾檢察官們上訴的規定啊,怎麼竟變成判鍾小平無罪定讞的理由了?那麼未來魏應充二審也不用那麼拼了,反正只要是更一審,更二審,更幾百審的,其中有一審學吳永梁給魏應充判無罪,欸,又有誰不是

該審法院維持第一審的無罪判決,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因該審判決適用的法令沒有牴觸憲法,判決也沒有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

就能給魏應充無罪定讞呢?而且根據邏輯,因為未來要判魏應充的各審法院(假設無限多個),只要任一個判無罪,案子就結束,魏也定讞的..那麼肯定會在二審時給魏應充無罪並定讞,這才是馬貪腐司法人渣治國速審法唬爛全台灣人,把大家當白痴的所在。

我認為當鍾小平接受了司法如此不公的,以速審法作為其沒貪污,無罪之理由的定讞後,實則產生一種類同貪污有罪定讞的百姓心證,為了鍾小平的政治前途(難道下一次要改選OO市市議員嗎),鍾小平應該馬上以一生懸命的精神,與馬貪腐司法對抗到底,直接按鈴控告最高法院違法亂判,並緊急要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同步聲請大法官釋憲,為自己真沒貪污的清白奮鬥到底。

要用沒貪汙當證據的無罪定讞才算啦,用假掰的速審法變貪汙無罪定讞,很見笑唷

對了,標題【鍾小平有無貪汙 馬總統與國民黨敢不敢保證?】是開個小玩笑,今時今日,誰不知道鍾小平的名譽,比國民黨、馬英九還要值錢百千倍,真給馬英九或國民黨出來掛保證,說我(們)保證鍾小平同志沒貪汙,那才真是三審假速審法無罪定讞加一定的

死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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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 jun5238
2016/01/07 08:12

綜上,我們知道鍾小平之所以能無罪定讞,要靠魏應充的法官,趙藤雄的法官,以及台灣許許多多知名不具,怕人知道的法官(這樣知道幹嘛對司法陽光網懼 如蛇蠍了唄)眾志成城,一起努力的結果,那就是一審筆吳永梁更勇敢,草草兩段文字,十點說明(大概跟我平均一篇評論的字數差不多),就能把依無罪推定無法 不起訴的檢察官辛苦搜證的鐵證推翻,說證據不足以有罪的判成無罪。接下來二審又採信檢方證據改判貪污有罪七年兩個月。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還是同一 個二審法院(高等法院),竟然就把自己打臉,改成相信一審的判法,又判成無罪。檢方不服又上訴最高法院,這時最高法院先放個一陣子,然後竟然突然發覺原來 這個案子已經可以適用【速審法】的第九條

最高法院調查發現,鍾小平、陳文治部分是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的無罪判決,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因更一審判決適用的法令沒有牴觸憲法,判決也沒有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方上訴,鍾、陳兩人無罪定讞

以後各審法院就可以直接上訴最高法院,因為一旦誰判了無罪,哪個不是【適用的法令沒有牴觸憲法,判決也沒有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好比魏應充,這時就可以用【速審法】的理由,因吳永梁判無罪【適用的法令沒有牴觸憲法,判決也沒有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無罪定讞。而林益世貪污案的法官一審也判無罪,也是依照【速審法】的理由

適用的法令沒有牴觸憲法,判決也沒有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

像這些貪污汙吏與奸商就通通能無罪,一審就吃豬腳麵線了,只是啊,我來問問鍾小平,被馬這種貪腐司法把你的貪污案假掰速審法理由草率無罪定讞的結果,你是真甘心真服氣,不覺得自己名譽受損,好像被全台灣老百姓良心判決貪污有罪定讞一樣麼?

又或者,我們這裡還能看到把趙藤雄隨便呼嚨八點,甚麼速審法的都不是,我把它稱為貪腐大水庫般的英九八式(向洪仲丘致意一下)

第一式、所犯為三年以下之輕罪。
第二式、年逾古稀,長子罹重病,極賴親情
第三式、不曾犯罪
第四式、短刑期入監,難達人格重建,矯治之目的
第五式、最終能悔悟,全盤承認罪行並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於偵查或審判期間自白者得減免其刑規定
第六式、衡量性格,職業..情節輕重,犯後態度等綜合考量
第七式、宣告緩刑五年保留廉恥心,促悔改遷善
第八式、罰兩億是有希裡呼魯..噁..聽不下去的作用,能對社會做出正面積極的補償

於是乎,當趙藤雄的法官,升官發財後被人擋著路,要他說清楚講明白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涉及合宜住宅弊案,因認罪導致高等法院判決緩刑,宣判後3天,負責此案的合議庭審判長劉嶽承,調往花蓮地方法院接任院長,引發司法革命會不滿,昨天前往花蓮地院高舉白布條,控訴劉嶽承刻意放水,助趙藤雄脫罪。由於劉嶽承拒絕接見抗議人士,司法革命會一行人轉往花蓮地檢署按鈴申告劉瀆職,呼籲劉嶽承早日出面「認罪」。花蓮地方法院回應,趙藤雄案子為高院獨立審判,宣判當時高院已對外有清楚說明,任何判決皆可受公評

讓我想起了有一位女法官,也是說她的判決可受公評,問心無愧不解釋(若不服氣還有審級制可以救濟,即不服氣去上訴哇),我說這種叫做草菅人命還不怕公眾輿論,

佛法說,「無慚」是對自己而言,不怕對不起自己的良心。「無愧」是對他人而言,不怕公眾的輿論。一個人果真到了無慚、無愧的程度,不但與一般禽獸,無二無別。而且,就是佛菩薩對於這種人也是無可奈何。佛曾說:「對任何人我都有辦法救度,只有對無慚無愧之人,我沒有辦法救度他們」。

果然這裡就看到法官已經升格成天王老子,隨便呼嚨【速審法】或【英九八式法】就把貪官奸商逕自定讞,日前美河市一審宣判,只有兩個小官圖利有罪,讓政府損失上百億不止,柯市長忍不住嘆道:

美河市弊案判決柯P:兩個小官非常的賤

但 是那只是一審判決喔,我這裡看到的全都是無罪定讞的例子,嗯,但凡冒著貪污危險,沒拿錢貼廠商冷屁股...叫做此類人非常的賤,那麼這裡大家所見,不全都 是不拿錢貼貪官奸商冷屁股給他們無罪定讞,這樣不叫【兩個小官非常的賤】,甚麼才叫【兩個小官非常的賤】?而且這裡是已經定讞,問心無愧不解釋也永遠不必 再解釋的強姦公眾輿論非常賤確定的,所以我說這不但是

【兩個小官非常的賤】

這還是個成功的..

【兩個小官非常的賤】!

jun52382016/01/07 08:12回覆
6樓. jun5238
2016/01/07 06:28

政黨輪替應該第一優先處理的法官案

趙藤雄緩刑 司法革命會控劉嶽承放水
2016-01-07 02:40 聯合報 記者游婉琪/花蓮報導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涉及合宜住宅弊案,因認罪導致高等法院判決緩刑,宣判後3天,負責此案的合議庭審判長劉嶽承,調往花蓮地方法院接任院長,引發司法革命會不滿,昨天前往花蓮地院高舉白布條,控訴劉嶽承刻意放水,助趙藤雄脫罪。
由於劉嶽承拒絕接見抗議人士,司法革命會一行人轉往花蓮地檢署按鈴申告劉瀆職,呼籲劉嶽承早日出面「認罪」。花蓮地方法院回應,趙藤雄案子為高院獨立審判,宣判當時高院已對外有清楚說明,任何判決皆可受公評。
花蓮地方法院新任院長劉嶽承去年底才剛上任,昨天遭民間社團司法革命會人員拉白布條,指控劉嶽承在台灣高等法院時擔任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行賄案的審判長,刻意放水讓趙藤雄免去牢獄之災。
花蓮地院庭長兼發言人李水源說,法官對每個案子,依法獨立審判,趙案是台灣高等法院的審判事務,非花蓮地院事項,當時高院已對外說明,地院不予回應。
司法革命會創會長莊榮兆說,趙藤雄案從偵查、一審到二審的訴訟階段都堅稱不犯法,卻在宣判前遞狀認罪爭取緩刑,高院也重開辯論庭讓趙藤雄認罪,趙認罪後,法官卻沒有曉諭葉世文與檢方,是程序上刻意放水。
劉嶽承原任基隆地檢署檢察官,90年轉任台北地院法官,97年升高院法官,102年7月擔任台灣高等法院庭長,去年12月調派花蓮地方法院長,28日到任,曾審理過北捷殺人案及媽媽嘴強盜殺人案,將鄭捷、謝依涵判死刑。

這個法官與吳永梁幹的差不好多,至於公評,就是都不拿一毛錢就給奸商白幹,讓柯P來公評好了

美河市弊案判決柯P:兩個小官非常的賤

一判完趙藤雄緩刑定讞,就從庭長馬上高升當院長,這肯定不是有兩個小官非常的賤,而是這個馬政府選情吃緊,貪案緊吃,馬總統才是真正的

兩個小官非常的賤!

jun52382016/01/07 08:23回覆
5樓. cjs
2016/01/07 04:08
唉,版主啊;

您說;蘋果爛了,用聞的就知道.....不必拿氣相層析儀來測即知..

法律專家?..唉,中華民國的法律是[謀財工具]不是[正義工具],判決書根本不用看,

cjs如果是法官,誰要什麼結果,cjs都可以連夜趕製300頁判決書給誰...
C兄,除了吳永梁,一般法官很少這麼費事,字寫多又不會多加錢,反正都是They are fucking slaves.幹嘛多傷腦筋? jun52382016/01/07 07:43回覆
4樓. jun5238
2016/01/06 22:09

鍾小平擱北市預算要求柯文哲幫李彥秀站台

我 不知道柯文哲看不看得懂人家的判決書,像是一審,判決書查詢一次就列15筆( 93,矚訴,2),裡面被告還都是叫做甚麼OO的無名字天書,要是他能看懂,然後看到法官說的..ㄟ,就是說檢方的證據尚難證明貪污云云,可是廠商偏偏又 都能賺到這筆補助款,這時柯P想必就該想起美河市案,然後嘆口氣說:

冒著貪污危險,沒拿錢貼廠商冷屁股...原來真的還有人非常賤!

3樓. 羅伯特亞當斯
2016/01/06 19:47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3,矚訴,2
【裁判日期】 970808
【裁判案由】 貪污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矚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己○○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1459 、16741、16883、17869、17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曾擔任臺北縣議會第13屆(任期 自民國83年至87年)、第14屆(任期自87年至91年)議員, 明知臺北縣政府議員統籌分配款及地方建設配合經費(下通 稱「議員補助款」)各項支用規定,且明知前開補助款不得 用於私人用途、須覈實報銷等規定,如預先收受廠商交付之 金錢,將牋單委由廠商使用,則受補助單位勢將無法獲得與 補助款金額價值相當之修繕或設備,縣政府預算執行之真實 性將受到嚴重扭曲。被告丙○○竟為圖私人不法利益,於86 年間,將名下應撥用於各民間團體、里辦公處及縣立學校等 單位之地方建設補助款額度,共計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 ,以簽立空白牋單(除簽名及補助金額以外,其餘年度、經 費別、受補助單位、用途別、撥款日期等欄位均空白)之方 式,將議員補助款以額度約三成即30萬元之代價,販售予宏 傑集團負責人乙○○,用以牟利,因認被告丙○○涉犯貪污 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云云。

呼,這份判決書終於給我用【司法院裁判書查詢 -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找到了,由此可證要查出鍾小平無罪的一審判決書,真的要靠專業人士或最高法院法官才行,不信邪的網友儘可自己去試試,羅兄只貼出第一段,但是這份無(名)字天書判決書總共也只有三段(吳永梁可是寫了237頁咧),索性全貼出來,給大家一飽眼福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 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確實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以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時,本諸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又檢 察官於訴訟上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且認定 被告有罪之證據,須達到使事實審法官有「確信」之心證時 ,方得為被告有罪之判斷。若依負追訴犯罪職責之檢察官所 提出之證據,尚無法使事實審法官有此程度之心證時,自應 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參見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 例意旨)。
 三、公訴人認被告丙○○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共同被告乙○○ 、戊○○及證人丁○○於調查員詢問(下稱「調詢」)及檢 察官訊問(下稱「偵訊」)中之供述,及業績明細表、訂購 單、應收帳款明細表、付款簽收簿、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 紀錄、筆記本、宏傑公司仲介議員補助款使用情形一覽表及 臺北縣政府鄉鎮市核定各項補助款資料、行政院頒訂之中央 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臺北縣政府 頒訂之臺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預算考核要點、臺北縣 政府88年5 月27日八八北府財一字第197863號函、臺北縣議 會88年3 月2 日北十四會恩議乙字第5495號函、臺北縣樹林 市公所縣補助款、市代建議款暨本所補款計劃與支用規範要 點等為論據。訊據被告丙○○堅詞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 :其並未販售空白牋單以收取任何不法利益等語。經查:
   (一)共同被告乙○○、戊○○及證人丁○○於調詢及偵訊中,均 未供述曾親自或目睹他人交付被告丙○○任何不法利益,共 同被告乙○○及證人丁○○亦未供述曾與被告丙○○洽談( 93年度他字第5259號偵查卷第一宗第81頁反面,第82、104 頁;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偵查卷第三宗第140 、141 、 177 頁;同上偵查卷第四宗第115 頁;同上偵查卷第十一宗 第217 頁),則被告丙○○是否有公訴人所指收受俗稱回扣 之不法利益一節,原屬有疑。
   (二)共同被告乙○○於調詢、偵訊中固曾供稱:被告丙○○係宏 傑集團仲介議員補助款之對象及曾收取一到三成不等回扣一 節(93年度他字第5259號偵查卷第一宗第81頁反面、第104 頁;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偵查卷第三宗第140 頁),惟另 供稱:除其親自接洽之議員以外,其餘由甲○○接洽之議員 ,係依據丁○○所登載業績明細表之內容判斷,至於甲○○ 是否交付議員回扣,須問甲○○方能確定等情(93年度他字 第5259號偵查卷第一宗第82、105 頁;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偵查卷第三宗第140 、177 頁),足認共同被告乙○○上 開供述係以丁○○所登載業績明細表之內容為據,就被告丙 ○○是否確曾收受不法利益一節,並非其實際經驗之事實。 參以共同被告甲○○於本院審理、偵查中均堅詞否認涉及本 件犯行(本院卷第二十一宗第148 至149 頁;同上偵查卷第 四宗第123 頁),自不得徒以共同被告乙○○上開供述,遽 認被告丙○○確有收受不法利益之事實。
   (三)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其原係宏傑集團內部記帳 人員,僅根據甲○○或乙○○拿回資料記載,雖曾轉交甲○ ○帳目金額,但不清楚金錢之用途,亦不清楚甲○○與議員 接洽之過程(本院卷第二十一宗第197 至199 頁、第247 至 248 頁),參以證人丁○○於調詢、偵訊中供稱:係由乙○ ○或甲○○將議員牋單拿回公司,如未將回扣款交付議員, 議員不會同意給他們牋單;而丙○○部分係透過(建州)拿 來,如果有記在業績明細表內,表示有拿到議員牋單,其係 依乙○○或甲○○接洽結果而記載支付議員回扣之成數等情 (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偵查卷第三宗第136 頁;同上偵查 卷第四宗第59頁、第64頁反面、第65頁反面;同上偵查卷第 十五宗第103 頁),足認證人丁○○係依據甲○○、乙○○ 或戊○○提供之資料而為登載,至議員交付牋單之過程、目 的及是否確有收受不法利益等情,均非其親身經驗之事實, 則以證人丁○○上開證述內容,自亦無從遽認被告丙○○確 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
   (四)公訴人認被告丙○○係透過共同被告戊○○仲介乙○○洽談 ,並收受不法利益,惟共同被告乙○○對於上情已供稱無法 確定,而共同被告戊○○於偵查中即堅詞否認涉及本件犯行 (同上偵查卷第十一宗第217 頁),本院自不得遽為被告丙 ○○不利之認定。
   (五)依扣案之業績明細表(扣押物編號019 ,93年度偵字第 11459 號偵查卷第十宗第131 至132 頁;同上偵查卷第十一 宗第223 至224 頁)之內容,僅記載「丙○○,12.10 , 87098 ,淡水國小,49.85 ,49.5,57.24 ,49.5,及11. 28 ,87097 ,屯山國小,49.85 ,49.455,44.95,49. 455 」等字樣,而該明細表係丁○○所製作一節,業據其於 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第二十一宗第200頁),公訴
   人雖認係證明被告丙○○販售補助款使用情形之事實(卡號
    :87098 、87097) ,惟依上開(三)證人丁○○結證內容,業 績明細表係其依他人提供資料而記載,自不得僅以上開內容 遽為被告丙○○不利之認定。
   (六)再依扣案之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扣押物編號008 , 同上偵查卷第十宗第147 至148 頁)之內容,亦僅記載「丙 ○○,86.10.29,100 ,10/28 ,87098 ,淡水國小,49. 85,3/16,87097 ,屯山國小,49.85 ,3/23)等字樣, 而該明細紀錄亦係證人丁○○所製作一節,業據其於本院審 理、調詢中供述明確(本院卷第二十一宗第213 頁;同上偵 查卷第一宗第14頁),公訴人雖亦認係證明被告丙○○撥款 補助學校之金額及收受回扣款項等事實(卡號:87098 、 87097) ,惟依上開(三)證人丁○○結證內容,該明細紀錄亦 係其依他人提供資料而記載,本院同亦不得遽為被告丙○○ 不利之認定。
   (七)又依扣案之筆記本紀錄(扣押物編號B008-1,同上偵查卷第 十二宗第56頁;同上偵查卷第十五宗第43頁)之內容,係記 載「10/30 ,建周,琴,33/1 00 」等字樣,該筆記本係共 同被告乙○○所製作一節,業據其於調詢、偵訊中供述明確 (同上偵查卷第七宗第42頁反面、第70頁),公訴人認係證 明共同被告乙○○記載被告丙○○販售補助款之數量及收受 款項之事實,惟依上開(二)共同被告乙○○之供述內容,對於 被告丙○○是否其親自接洽並無法確定;參以共同被告乙○ ○於調詢、偵訊中另供稱:戊○○曾交付丙○○之議員牋單 ,但不清楚戊○○是否將回扣款轉交議員(同上偵查卷第七 宗第45、75頁),足見共同被告乙○○對戊○○或甲○○如 何取得議員牋單,及被告丙○○是否收受不法利益等情,確 未親自經歷;再參以如上開(四)所示,共同被告戊○○堅詞否 認涉及 本件犯行,則上開記載同屬其依他人提供資料而為,本院自 同亦不得遽為被告丙○○不利之認定。
   (八)至公訴人所據為憑證之訂購單(扣押物編號019-6 ,同上偵 查卷第十宗第133 至134 頁;扣押物編號019-4 、019-5 , 同上偵查卷第十宗第139 至142 頁)、應收帳款明細表(扣 押物編號007-2 ,同上偵查卷第十宗第135 至136 頁,第 143 至144 頁)、付款簽收簿(扣押物編號B011-2,同上偵 查卷第十宗第137 至138 頁、第145 至146 頁)、宏傑公司 仲介議員補助款使用情形一覽表(同上偵查卷第十宗第129 頁),或係證人丁○○依他人所提供資料而登載之文件,或 係宏傑集團交易往來文件、內部帳冊資料等,或係調查員依 蒐證內容自行製作之文件,均不得遽為被告丙○○不利之認 定。
   (九)另臺北縣政府鄉鎮市核定各項補助款資料、行政院頒訂之中 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臺北縣政 府頒訂之臺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預算考核要點、臺北 縣政府88年5 月27日八八北府財一字第197863號函、臺北縣 議會88年3 月2 日北十四會恩議乙字第5495號函及臺北縣樹 林市公所縣補助款、市代建議款暨本所補款計劃與支用規範 要點等,或屬被告撥付補助款之資料,或屬法規資料,或屬 政府機關函文內容,均無從作為認定被告丙○○犯行之憑據 。
   (十)準此,本件依公訴人所提出上開證據,至多僅能證明證人丁 ○○曾依據共同被告林子青、甲○○或戊○○所提供之資料 ,而於宏傑集團業務上作成文書中,登載有關於86年間經手 被告丙○○所簽立額度100 萬元補助款牋單,並因而支出30 萬元之款項,至被告丙○○交付牋單之過程、目的及是否確 有收受不法利益款項、該款項之流向等情,均無從由上開登 載內容確認,自亦無從確認被告丙○○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 不法犯行之事實。
 四、綜據上述,依公訴人所提相關證據,尚乏積極、直接證據足 資證明被告丙○○確有公訴人所指收受不法利益,並提供牋 單之犯行,公訴人所依據事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無從使本院形 成有罪之確信。依上開說明,自應諭知被告丙○○無罪之判 決,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jun52382016/01/07 07:38回覆
第二段黑體字,我在自己的不起訴處分書上也都看過,可見這是標準範文,可以略去節省一些紙張,而且檢察官也知之甚詳,但檢察官就是依據這個標準,無法無罪推定才把鍾小平起訴貪污重罪,一審法官竟能用同一種標準直接打臉檢察官,讓他們輸到大脫褲(吳永梁好歹也要努力掰個237頁數十萬字吧),直接判作無罪,這還不叫世界司法奇觀嗎(台灣則是司空見慣)? jun52382016/01/07 07:41回覆
2樓. 羅伯特亞當斯
2016/01/06 19:46

這種事情要交給專業的來,雖然我已經不在其位。

應該是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新北地院)刑事判決93年度矚訴字第2號(93年度偵字第11459

、16741、16883、17869、17734號)之案件,被告丙OO之無罪判決。

你引用資料嚴重錯誤唷。

我就說咩,像我們這種【最低網友】,把判決書系統查到眼睛脫窗,從甲OO一路查到癸OO,還真找不到鍾小平一審無罪的判決書,難怪要勞駕羅兄(新聞則說是靠最高法院才查得出來),才知道原來鍾小平這裡要改稱丙OO,現在最大的問題就變成最高法院如何把屁股當嘴巴,倒果為因,用速審法第九條限制上訴之規定,

因更一審判決適用的法令沒有牴觸憲法,判決也沒有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

反證出速審法第八條規定不夠周延,少列一條一審無罪加更一審無罪也能定讞的世界笑話,讓鍾小平成為貪污無罪定讞議員界的笑柄了(別的議員貪污無罪定讞都是橫兇霸道死豬不怕開水燙的說收錢固足非議,但未違法喔)。

jun52382016/01/06 20:18回覆
1樓. 狐禪
2016/01/06 18:40
52,敢不敢保證拉到茅坑的都是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