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馬總統之所以能在這八年如魚得水,人渣治國,貪腐到不成個樣,還想安全下莊,最主要憑藉著兩個小官真有夠賤,一個我把它稱為黨產,這回大選在野陣營宣稱一旦勝選,就會馬上立法處理萬惡淵藪的不義黨產,不過大家難道不覺得奇怪,馬對於在野者的這一訴求,好像無關痛癢也無動於衷,因為另外一個小官,才是真能包天包地,在野陣營碰都不敢,像周玉蔻好不容易在一樁馬自訴的誹謗案一審判了無罪,還要表現出感激涕零模樣的,馬的闇黑司法。要是沒這套闇黑司法相幫,馬早在八年前就該蹲進去吃牢飯了,而且這趟馬貪腐治國八年,想要挾著不義黨產安全下莊,顯見也要靠他。是以本人將在接下來總統大選前,接續推出若干馬政府貪腐司法的奇觀,告訴大家,不是換完總統就沒事了
傑佛遜說:自由的代價,在永恆的警醒。
這裡率先登場,還是先延續前兩篇的主題,談一談鍾小平貪汙在選前,未審直接被無罪定讞的案子。
涉詐補助索回扣 鍾小平、陳文治無罪定讞
2016-01-04 11:04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即時報導
檢方12年前起訴指控,台北市議員鍾小平、新北市副議長陳文治等多名議員在擔任台北縣議員期間,明知議員補助款不得用於私人用途、須覈實報銷,卻將名下地方建設補助款便宜賣給宏傑關係企業負責人林永青,1995年至1999年間藉此牟利,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
鍾小平和陳文治一審無罪,二審改判7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但更一審認為,檢方提出的筆記本、業績明細表、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最多只能證明林永青曾爭取議員補助款、林利用該筆補助款的情形,但這份補助款使用情形一覽表是調查員自行製作的文件,不能據此認定鍾小平、陳文治觸法;更一審合議庭又判兩人無罪,但檢方不服上訴。
最高法院調查發現,鍾小平、陳文治部分是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的無罪判決,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因更一審判決適用的法令沒有牴觸憲法,判決也沒有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方上訴,鍾、陳兩人無罪定讞。同案被告另有數名卸任議員涉案,但此部分則遭最高法院撤銷後發回更審。(轉貼到此)
馬政府的闇黑司法,把這個案子用假掰【速審法】的理由逕自未經公開審判就吃案結案的無罪定讞掉,委實是吃相太過難看,真把老百姓當成白癡的,除開這個【速審法】最高法院不知道是怎麼發想出來的,蓋真格的速審法規定能無罪定讞的情況,在該法第八條寫得一清二楚,明明白白,絕無可能有人白癡到看不懂,請看: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8 條說明,繫屬6年且更三審以上之案件,二審判決如有下列情形者,禁止上訴於最高法院:
1.一審判無罪+最後一次判無罪(包括更三審)。
2.一審判有罪+二審曾判無罪2次以上+最後一次判無罪(包括更三審)。
鍾小平的案子是:更一審合議庭又判兩人無罪,但檢方不服上訴。不但完全不符合速審法第八條的說明及兩點規定:要更三審以上案件。鍾案才在更一審,是以檢方不服上訴前,老早就琢磨過速審法之不適用了,這才上訴的,要不然豈不是涉嫌誣告無罪之人,要關七年了麼?而且最高法院甚至倒果為因,把第九條限制上訴的條件當成無罪定讞的原因,請看:因更一審判決適用的法令沒有牴觸憲法,判決也沒有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方上訴,鍾、陳兩人無罪定讞。
速審法第九條,第9條(上訴之限制)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檢方是在更一審無罪(1040210)101,重矚上更(一)後馬上上訴的,當時收到上訴的最高法院,第一時間就已經知道鍾小平是更一審無罪,而更一審也有講是撤銷鍾小平二審的有罪,甚至還講到原來一審是無罪的判決,請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93年度矚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第 16741號、第16883號、第17869號、第17734號)提起上訴暨移送 併辦(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 126號、99年度偵字第14354號),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也就是一收到檢察官的上訴狀,就能馬上知道檢察官有沒有違反【速審法】之規定,以及最高法院日昨駁回檢方上訴而告無罪定讞的這些理由【鍾小平、陳文治部分是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的無罪判決,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因更一審判決適用的法令沒有牴觸憲法,判決也沒有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ㄚ所有理由都已載明在更一審無罪判決書開頭幾行字了,敢問最高法院真是恐龍開的嗎?要不然怎麼還需要花上十個月,才能【調查發現】呢?
ㄟ,辦案就像剝洋蔥,有時令你落淚,有悲憫、同理心的檢察官,才會認真去查,忘了這是哪個檢察官假掰的,反正為了釐清鍾小平究竟有無貪污之謎,窮馬政府貪腐及人渣治國底下的闇黑司法系統,已經很難還給鍾小平一個公道與清白,試問大家,當馬政府把鍾小平貪汙案,吃的跟魏應充趙藤雄案一樣難看時,鍾小平還有甚麼名譽可言呢?這也是我力促鍾小平要勇敢一點,自己向檢察總長要求非常上訴,順便告最高法院誹謗自己從政第一要務是清廉的名譽。
於是在民間司法高手的協助下,我真的找到了鍾小平貪汙案完整的一審判決書(通篇都是OOO,鍾小平三個字要不是神仙,誰找得到呢,不過因為找不到這三個字,我可不能確認這是鍾的),大家可別看輕這份判決書,沒看到原來甚麼三審三級制,還是速審法,通通是騙人的,鍾小平這裡一審無罪(假設),其實就已經定讞了,只是花比較長的時間,走一種彎曲的路子,
一審無罪,二審重判七年二,更一審說依照一審無罪的理由再判一次無罪,最高法院說依照更一審的無罪..再往前依照一審無罪的理由,並且依照自己假掰的速審法理由,稀哩呼嚕...鍾小平無罪定讞。
那麼這份一審無罪的判決書,想必是很可觀囉,眾所皆知,吳永梁為了判魏應充無罪,辛苦抄寫了237頁後的判決書,這種判決書從三樓掉下來,就已經可以砸死人了..但是鍾小平無罪的一審判決書卻寫得非常簡略(雖說如此,冗言還是抄太多,像是甚麼無罪推定原則的,建議以後就省略好了,反正大家會自己GOOGLE),那麼這份判決書的無罪理由是甚麼呢?我來把法官寫的幾點理由做個簡單整理,就是法官把檢察官打臉,叫他輸到脫褲子的,那些由調查員與檢察官問出來的,通通是證據不足,ㄟ,如果把這個共犯OOO,與那個證人OOO的話,拿出來公開,大概可以成立一百個誹謗罪了。可是這裡是給檢方用來起訴鍾小平貪污用的,
ㄚ怎麼沒人主動發掘不法,告這群OOO要關七年的偽證與誣告罪呢?
摘錄一段丙○○無罪(假設用,再重申一遍,一審十幾份判決書,全是OOO)的理由,給大家笑一笑好了..
(十)準此,本件依公訴人所提出上開證據,至多僅能證明證人丁 ○○曾依據共同被告林子青、甲○○或戊○○所提供之資料 ,而於宏傑集團業務上作成文書中,登載有關於86年間經手 被告丙○○所簽立額度100 萬元補助款牋單,並因而支出30 萬元之款項,至被告丙○○交付牋單之過程、目的及是否確 有收受不法利益款項、該款項之流向等情,均無從由上開登 載內容確認,自亦無從確認被告丙○○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 不法犯行之事實
我的媽呀,這..這裡的法官不就是說,那個被告丙○○,圖利了廠商100萬,自己卻連30萬的回扣都不收麼?原來啊,這又是一樁馬政府闇黑又爆笑的司法,把貪污罪辦成圖利罪,偏偏檢察官又忘了改起訴的司法笑話,從這趟追本溯源,查找出鍾小平如何能從貪汙罪脫身無罪定讞的旅程中,我們終於明白當柯P看不懂判決
美河市弊案判決 柯P:兩個小官非常的賤
柯P原意是指怎麼可能有人一點好處沒有,卻甘冒圖利罪風險,熱臉貼廠商冷屁股,給美河市大賺其錢的?不過從鍾小平貪汙無罪定讞的這裡,我們台灣人當能發覺,在馬總統,國民黨貪腐治國底下,像這樣只圖利,不貪污的小官如車載斗量,過江之鯽,信手拈來不就又抓到?原來啊,那種圖利會被判刑的,真的是只有小官小賤,真正偉大劍客,總能無劍勝有賤,換個城市再來一次..
鍾小平擱北市預算要求柯文哲幫李彥秀站台
讓柯P叫不敢。是的,當馬總統這個天下至陰至賤,專幫貪腐政客圍事的闇黑司法出動,就算政黨真給它輪替,政黨法也修過,第八條也規定,國民黨黨產要充公云云,但是當第九條規定「判決適用的法令沒有牴觸憲法,判決也沒有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時,總有那種不拿錢貼馬屁股,人不要臉鬼都怕,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法官,會比吳永梁還是趙藤雄案的法官更勇敢的全判無罪(誰能奈他何),國民黨貪腐或圖利所得全部就地合法。日前有人說,被馬害得去澳洲當台勞,客死異鄉的台灣同胞是自己活該,把受難家屬控訴「馬政權該負責」當作笑柄。但是這裡我敢說鍾小平不管是貪汙還是賤不拿錢,活脫像在給廠商白幹的圖利行為無罪定讞..咳~千萬別以為是法官還是速審法在暗中幫忙,真正該感謝的,不是馬總統還有誰?來,跟我說一次
OOO貪汙無罪定讞,謝謝馬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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