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純屬抱怨文,用詞遣字較為公務用語,請勿隨意批評…
身在公部門,我也很怕事,也想平安度日,不過處理公務總是要依法行政才行。不行誰說就算,只能依法行政。
我們常接到主管機關來詢問有關人民團體申請案件,因為涉及業務很少,在函復公文,除就相關條文回應之外,總是會帶上一句,請免列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多年來均是如此回復。
上月底上級機關來函洽詢,我們亦是如此回復,結果上級機關主秘有意見,我們就同意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結果承辦人承辦科長都未告知我,直到我今(3/22)天才看到相關資料,身為核稿人員之一,我認為原則不一有檢討必要,於是請科長一同討論。
我的爭點是「我們到底是不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結果科長說,本案被主秘噹到了,而且業務的確有涉及,所以是,其他的不是,我問說裁量基準在那裡,總不能主秘說是就是,其他就不是。結果科長解釋了一大堆她自以為是的理由,我認為如果有空間就應該訂出相關裁量基準,她說這不是行政處分,只是意見諮詢,不需訂基準,我說尊重,不過仍然要有核稿依據,否則誰說就算,不能如此行事。
科長一直抓著我的「訂裁量基準」論調來反駁我,不太接受我的核稿要有依據的論點,再加上我沒仔細看過人民團體法,雙方有點不歡而散。過了不久,她很高興過來跟我說,她去問過主秘(我們單位的主秘,與上面是上級機關的主秘不同),主秘她曾當過他機關的人民團體科科長,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不認就不認,除非不認會死的那種才認。(科長想要拿長官來壓我,她最常幹這種技倆),我說,那請告訴我那一種是不認就會死的(講這種廢話,不是等於沒講,這種長官也真沒水準),科長又悻悻然離開。
後來,有位同仁拿了人民團體法來跟我討論,「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依據該條文,只要有涉及業務就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以我們每次回文除了相關法律規定外,帶上的「免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本就是廢話,因為一旦人民團體有涉及我們業務的申請或許可項目,本機關當然就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所以科長強詞奪理講了一大堆還拿了長官來壓我(要我不要沒事找事),根本就是白講。
最後我要她檢討函復公文內容,以後不必再寫「免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種廢話,免得讓人貽笑大方,還顯得自己的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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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樓. 金如意2018/04/02 21:12你啊!。。還是那個不怕死的餅妹
得罪長官,沒好日子過
不懂嗎? 溫柔一點才好過啊呵呵,你醒了呀…
好久沒妳消息了,寫的文章都太深了,看不懂…
我本來就傻傻的,只是傻人有傻福,也度過人生大半輩子了
現在快退休,才發現有點醒了,開始對社會對環境似乎開始關心,不過好像也無力可回天。
只會偶而在園地大放厥詞。哈
餅妹 於 2018/04/03 14:10回覆 - 1樓. 企鵝王子2018/03/23 07:53
"不會死的就認"~~~
感覺你那位科長是一個爭功諉過的長官~~~
您早:
公務上意見相左本就是常有之事,只是我對她的態度很不以為然,再加上常常拿長官壓同僚(那個長官有時也太聽片面之詞了),我據理力爭了一下,還是被打槍(她說,請我容許她忙完最近的事務再修正。很會打官腔吧)
祝您順心
餅妹 於 2018/03/26 08:27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