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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摩拉比法典的意義
2012/11/03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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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慕州《西洋上古文化》:

這些法條一個常為人所談論的特點,
是它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原則。
其實這原則仍有它的限制,就是它必須在同一階級中實施。

……成文法這概念要能夠成立,
還得要一個社會能夠承認有一組法律,
是具有某種獨立於個人之外的權威,
這在君王統治的古代社會中要能夠出現,其實是相當不易的。
目前比較穩健的看法是,
《漢摩拉比法典》中的各種法律條文其實原本是真實的案例,
是漢摩拉比為了向神明顯示自己的功績而編集的,
其中的法條原來可能是散布於王室檔案中的記錄。

……根據許多資料顯示,在巴比倫的法庭上,
國王可以親自審案而下判決,也可以在有關的地方表示原則性的意見,
然後將案件交給法官處理,
但是從來不曾援引先例或某一特別的法條作為審判的根據。
因此,當時國王和法官的判斷足以解決法律問題,
就沒有訂定成文法的必要。漢摩拉比將這些法律判決的條文收集起來,
很可能的原因是,漢摩拉比要向神明表示他是一個有為的國王,
因為法典石碑其實是放在馬杜克神廟中,作為對神明的敬禮,
恐怕不是用來給法官參考用的。

……總之,這些法律條文的彙編,
以及後來亞述人和新巴比倫時代的法律,
顯示出兩河流域人們重視法律的傳統。
而由《漢摩拉比法典》「前言」中所說,
國王由神明那兒接受法律的說法來看,
兩河流域的君主們雖然可以出言成法,
也必須承認在他上面仍有一個主宰。
若與埃及比較,埃及人認為國王本身是神的化身,
因而他的話語也就是神的旨意,
因而在最終權威的根源上是與巴比倫王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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