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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契約文書與民田轉型
2012/10/31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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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良《清代南臺灣的移墾與客家社會》:

韓森(Valerie Hanson)研究中國社會
在隋唐時期出現契約文書時,表明了一項觀點:
民間社會開始普遍流行契約文書,和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有關。
隋唐以前,土地理論上為官有,由官府依據規定分撥給成年男子耕種,
並在他死後收回耕地,土地並非民間世業。

百姓是否擁有某塊土地的耕作權,
是依據官府帳冊上的登記狀態來決定,而不是契約文書。
契約文書是授田制度崩潰後,才在民間流行並獲得官府承認的。

韓森的研究也提醒我們,
社會使用契約與否除了和國家的行政管理有關之外,
還意味著土地制度甚至是社會的整體轉變。
臺灣從明鄭到清的政權轉變,對於臺灣社會來說,
基本上可視為土地從「官田」到「民田」的變化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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