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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結構綜論
2010/08/10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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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由於我在網上多次討論「社會結構」的作用,強調我們應該重視社會結構帶來的循環、重複的悲劇或災難。有網友則以「社會結構和人的主動性」一文反駁我的意見,文中強調「人的主動性」,而有意否定「社會結構」的重要作用,甚至質疑我強調結構的作用,是在「替當權者開脫」。為免偏離主題,我試著把討論重點擺在關於社會結構與人的主動性的關係的議題上。

關於人的主動性與社會結構的關係的討論,在社會學裡確實是個大問題,且至今並未有一統的定論。有網友願意費力去試著釐清,精神值得肯定。但這是個非常複雜的議題,不易簡單說清楚。坦白說我自認為無力處理。只是,我似乎也無可逃避,除非放棄關於社會結構的相關論述。

貳、人的主動性

在自由的前提下,人自主發動的行動,可稱為「主動性」的行動。如果我們做出某些動作,但是若是因為某種外在力量或規則使然,就很難確切說那是主動性的行動。這是我對主動性嘗試下的定義。但是,這樣的定義其實還是很抽象。要具體定義什麼是「人的主動性」,比想像要複雜、困難得多。

要定義人的主動性必須同時討論到我們為什麼要討論人的主動性這個議題。強調人的主動性,應該是出於要強調人的行動不受限制或少受限制,從而人可以更樂觀相信人自己的「命運」或未來可掌控在自己手裡;或者,就政治議題而言,是指領導者更不可推卸責任,因為他確實有足夠的主導事態發展的權力,他的領導權力並不會遇到什麼強大的抵制、反對或牽絆、糾葛的力量,除非是他無意有所建樹或改革,或是他屬於特別無能的領導者。

基於此,我們真正期盼擁有的那種主動性是什麼?如果是餓了就吃、渴了就喝、脹了就拉、冷了就穿、睏了就睡、色了就性,這雖然不是出於他人強逼,卻很難說是我們所要的主動性。因為人的慾望、驅力(drive)或力必多(libido)是受到自然法則的限制,所以這樣的行動未必是出於一種「自由意志」,也未必是我們期盼擁有的那種主動性。

排除這種出於機體動力而發動的行動,人是不是還有許多行動有可能是主動性的呢?也就是說,不是在外力的牽引、宰制下發動、進行?

當孫悟空在如來佛掌心裡跳筋斗雲的那一刻,他自己可能覺得很自由,而他要跳筋斗雲、要對如來佛進行抗爭或挑釁,也「可能」表現了他的「主動性」。只不過,從不同的角度看,他還是受到許多限制,他受制於如來佛的手掌;也受制於他自己的潑皮猴性,他並因為這些限制而備歷艱辛。

總之,人或許有主動性,但是,人的行動實際上也受到重重限制,特別是社會結構的限制。行動的限制絕不是單一層次或面向的,社會結構的限制亦然。也許,相對於A層/面的社會結構而言,我們或許擁有某些自由空間,但是,還有B層/面、C層/面…N層/面的結構,還在限制著我們。而且,這些層/面彼此間可能形成有機的關係,相互支援、補充,從而,欲一舉突破所有這些結構限制,實際上非常困難。因此,考慮到這重重的限制,什麼是人的主動性,就很難確切把握。

容我再舉一些例子來說明人的行動如何受到限制。

我童年時的一對貧窮鄰居夫妻,極為重男輕女,生了五個女兒後又生了二個兒子。他們疼兒子,把好吃的、好玩的都給兒子,女兒則負責做家事,沒什麼享受。有人勸他們改變,他們自覺所做所為天經地義,最後還和人吵起來。二、三十年過去了,兒子不成材,靠姊姊幫忙過活。大姊則曾經是我們鄉某任鄉長夫人。

在這個例子裡,這對夫妻的養育兒女行動是否主動?就他們辛苦出力,且並非被人所逼來說;或就他們不接受別人勸說改變教養態度而言,他們是有主動性。但是,就他們的重男輕女的價值觀來說,我認為那是社會「結構」的結果。(當然,他們寧願過苦日子,也要生養孩子,背後也不免與中國的家族主義價值有關聯。想想看,現在有許多年輕人,寧願不婚、不育,以避免承擔。這背後豈無新的文化價值的作用嗎?)

再舉王安石變法為例,他說:「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表示他意志堅定、企圖心強;加上皇帝對他的全力支持,好像就權力來說,也夠大了。他的變法內容也不能說方向有什麼大錯誤,但是最後變法終究未成。在這裡,新、舊兩黨的努力,可能都有「主動性」(不盡然是出於他人的要求或逼迫)。最後新法終未能行之於世,為什麼?我認為是因為基本的總體結構是傾向維護傳統舊狀、抵制變法的。

再以涂爾幹的自殺研究來說,他發現,結了婚的成年人,比未結婚的成年人自殺率要低。

照說,自殺是很私密的事情,通常不會與他人商量決定,但是,自殺率卻有規則性。而不論結婚與否,他們自己不會在考慮自殺行為時,鮮明考慮自己的結婚與否的身份,但是結婚與否實際上影響他們的自殺行為。他們的情境影響著他們是否自殺的決定。這個情境,涂爾幹描述為「social solidarity」,也是一種有結構性的社會情境。

莎翁戲曲中哈姆雷特王子的報復行動,很可能是最典型的「主動性」行為,是彰顯人的自由意志的最佳典範。但是,他的報復行為卻還是難脫社會結構的影響框架。結構中的價值告訴他,殺父之仇不能不報,報復才符合正義;但是,他卻有另一層親情的心理阻力,使他不太願意依循社會正義的價值。還有,不殺人也是一種社會價值,他也受這層價值的影響。不管報復與否,都有社會價值在介入。這使他的決定格外困難。如果有一種社會,單純告訴我們,殺人是對的,是好事情,那麼,哈氏也許就不會那麼猶豫。反之,如果小叔娶嫂是文化認可的事,甚至殺兄奪權可以被文化視為正當,哈氏的憤恨與矛盾也不會那麼強烈。(不過,大概很難有這樣的文化型態,故上述假設情境大概也難以被設想,並藉以推導出結構傾向的作用。)

通過以上這些例子,我並不是想宣稱人根本沒有真正的主動性。我沒有這麼極端。我偏向認為,人是有主動性的,只是主動性很可能是相對的、有限的概念。我們可能擁有自由,但可能是在重重結構限制的空隙間擁有的有限的自由。這就像說:在如來佛的手掌範圍內,孫悟空是自由的。

終究,個人在層層結構因素的影響下,並不是完全被結構所決定,仍然有他們的主動性,有自由意志的空間。這自由意志恰是在各不同的結構因素的縫隙間,人有可以自己耍弄的空間。這個空間恐怕只有微妙的一線、一點。但是這就是人之所以為人的不同、不受制於自然秩序的地方。歷史之所以能被突破,可能就賴這麼一點的自由空間。

各不同的結構層/面間當然也可能有破綻、扞格、矛盾、衝突,愈是在社會急遽變革的時代愈易出現結構有衝突或有破綻的情形。這時候,很可能反而正是個人自由度可以達到最大的時候。

我的一個大膽的想法是:人的自由,最重要的是在於乾坤挪移的可能性,將各種結構限制進行挪移。有些結構限制,可能成為另一層限制的突破條件。譬如傳統對於「堅定」態度的肯定價值,可能有助於革命家的革命事業。或者,傳統的社會信任價值,有助於在建立新的企業組織時提供基礎條件。

也可以說,各層、各面的社會結構限制,關係並不固定,有賴人的操控。而人在這裡可有理論上無限大的迂迴、挪移空間,從而也就可能有重大的創造或突破。

而愈是當人能清楚意識到結構對人的限制時,突破就愈有可能。人愈不能意識到結構的限制,也就愈不可能突破。譬如馬克思指出傳統階級結構的問題,就有助於打破階級剝削的現象。但是,在此之前,一般人很少正視既存的階級剝削問題的。即使可能對下層人物的「命運」感覺悲憫,卻不認為這是個應該從總體結構面去改變的事情。這或許也就是批判理論學派要強調揭露「迷思」(myth)的意義所在吧?揭露「迷思」,就是要使人清楚意識到既存結構的問題。

不過,多數時候,歷史是因為結構限制而出現發展遲滯,而非突破。突破之所以可貴,正因為罕有。多數人在這一層或那一層的結構限制中,難以解脫。注意,這時候他們仍然表現著某種的主動性,也就是說,行動者覺得是自發地發動了這些行動,只是這些行動很可能正是用來維護既存結構、壓抑可能出現的改變。

參、行動與結構

上述的結構,主要是指社會結構(當然也可以有心理、生理結構,甚至純物質結構),行動與結構的關係非常微妙,兩者在多數時候是彼此蘊涵的、重疊的概念。行動構成結構,結構引導、賦能(empower)行動,但也限制行動。

沒有行動,就沒有結構。這就像沒有水就沒有波浪一樣。行動正是結構之所以形成的基礎。所以,行動與結構並不是當然相對。結構之與行動相對,是指當某些覺悟發生時,有些人領悟到,行動未能帶來終極的所欲情境,這時候,就可能通過概念分析而察覺有結構在其中起限制、阻礙作用。這就好比人們受制於地心引力而不覺,僅當牛頓開始問為什麼頻果不往天上掉,而會掉到地上,才會發現地心引力這回事。早在人類擁有關於地球物理的知識以前,人類早已習慣在有地心引力的狀態下行動,所以人們不太會去質問為什麼我們不能輕鬆騰空飛天。我們受到(傳統)社會結構的限制,也常會認為那是天經地義的事,而不覺得這一切亦並非必然。

好比近代中國的政治、文化改革,當遇到改革阻力的時候,人們才領悟到既存的社會結構起著強大的阻礙改變的作用。譬如年輕人想要自由戀愛,就會發現傳統的家庭倫理、家長權力(家庭制度結構,特別是其中的家庭權力結構)何等強大, 足以逼使年輕人屈服。當康、梁等人推動變法時,百官、仕紳們,以及慈禧等老派人士如何強烈抵制,傳統主義思想(意識結構與階級結構)在官僚群中何等根深蒂固,卒釀成戊戌政變、六君子授首的慘劇。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不曾嘗試要與既存結構相抗爭,我們可能感覺不到有個可能壓迫、宰制我們的結構,而我們也可能會覺得自己保有著相當的主動性。而如果我們還覺得生命無奈,我們會認為那是命運,而不會想到結構限制的問題。

多數人可能將自己的不幸生活歸因於命運、神鬼的作用,而很少想到結構的問題。「命運」其實很可能是人們對結構限制的一種不妥切的稱呼。不過,這麼說也不完全恰當。因為結構的限制必須錯綜地組合,來對特定個人起作用。這時候,特定個人的遭遇可能也不是單一結構面向所能解釋的。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如果我們關注宏觀的社會變遷趨勢,那麼,個人那一線的自由或主動性的意義就又不同了。我的意思是,結構的作用在這裡可能更加顯著,也在這裡,我們較可能找到所謂結構自己的運轉法則或邏輯。

無論如何,我都無意強調一種簡單的結構決定論。如果人的行動完全不能帶來任何積極作用,我們的努力就失去意義。我在網上做什麼呼籲也一樣是無意義之舉。而我之所以呼籲,恰是想藉著我們對結構的意識,來造成改變與進步。

肆、社會結構的性質

網友們一再質疑關於「社會結構」的性質與定義,這種質疑可以理解,因為社會結構是個抽象概念,要獲得社會結構的「具體形象」就有困難,從而就會覺得難以理解這個概念。

社會結構簡單定義,就是指模式化的社會安排,或一組行動依特種形式結合,這種結合形式並能持續相當時間。再者,這種結合形式會對個別行動起作用,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有人強調,社會結構是指構成「社會整體」的模式化社會安排,我不認為必須如此。有些定義強調社會結構會不同程度地決定著個人行動,我以為這不必作為定義的一部分,而可以是性質的議題。)

要具體舉例什麼是社會結構,倒並不那麼困難。困難在於,舉例之外,如何抽象掌握概念。前面的討論,涉及像政治制度結構、家庭制度結構、家庭的權力結構等。那些都是社會結構的實例。各種制度結構其實就是社會結構的主要內容。但是,社會結構可指涉的範圍遠多於此。譬如,傳統主義思想,或者許多的社會價值觀,都是指社會結構的某一層面,這些可說是意識結構。但是這種意識結構並不等同於個人的心理內容。這就像是一曲樂章,雖然由許多音符構成,但是構成後已經有了獨特的生命,不能再分解成各個單一音符。一種社會思想,也不能等同於個人的思想或心理內容。

如果依據Levi-Strauss等人所提倡的結構主義思考,那麼結構還可以是指一種思維的共同文法規則,特別是未被人們意識到的共同思維文法規則,特別像是語言中的分類規則。我們或可說這是深層的社會結構。它也屬於社會結構的一個層次。也許我們不必嚴格遵守Levi-Strauss的結構主義概念,只籠統宣告社會成員共同的思維文法規則也是一種深層的社會結構。

正是因為社會結構指涉層面極廣,所以如果簡單舉例,可能會誤導人們的理解,可能窄化社會結構的意義。

有一項疑問是說:結構(和/或文化、社會、制度、系統等等,下同)不具有意識、意圖、或意志。我想問題的重點還在於對結構概念的定義。

沒錯,我們的確可以強調結構只是某種模式。模式本身不是一種意識,但是這不表示結構不能包含意識。我前面的討論,很強調社會價值是結構的重要內涵,那是意識,或者,社會學者涂爾幹所謂「集體意識」,哲學家盧梭的「general will」,或者結構主義者的語言文法規則,都是有結構意義的事物。

涂爾幹的思考重點在於emergentism(暫譯為「化衍論」),他舉水為例,說水是氫氧結合而成,氫與氧經過化合,呈現新的特質,這種特質不能從原來的氫、氧發現。個人意識經過特殊的結合,形成集體意識,集體意識的特徵也不能從個人意識來掌握。總之,集體意識難謂非意識、意志,或可稱為超意識。同樣,結構性的面向也不能說都不包含意識、意志的成分。

也許該再強調,集體意識並不就等於普遍的個人意識。前者可以普遍(因為它有強制力),但是理論上它也可能與普遍的個人意識不盡相同。不妨想想交響樂的演奏,每個人只負責其中的部分,且彼此未必相同,而交響樂本身才是那個完整的結構。

我們可以再補充一些關於社會結構性質的討論。

首先,社會結構並不完全外在於個人,因為個人也參與結構;一般個人實際上就是結構的執行者、維護者。沒有個人的行動,根本就沒有結構可言。

反之,特別是文化的深層結構,可能是人的意識的基本構成部分,個人也因此高度地被深層(文化)結構所決定。包括價值觀與思維模式或思維的文法規則,這些是人的非常內在的特徵,但卻極可能是來自結構的作用。

例如孟子說的「一傅眾咻」的情形,就是結構作用的一種例子。而且,結構的作用不只是多數影響少數的意思,更是形成陣法,「首尾相應,左右互補」,甚至撲天蓋地地起作用。所以人更無所逃於結構。人大體是在結構中形成其自我。人的自我裡滲透著結構的作用。人心理最深處的價值與思維方式,就是結構的產物。從而,一般人根本不覺得被結構宰制。通常是因為結構本身有了內在扞格,使人不知所從,人們才注意到結構的問題。或者,整體遭遇了挫敗,人們才想到要改變結構,而也注意到舊結構的存在。

其次,對特定個人而言,社會結構可能像是外在的力量,因為結構常非個人意志可隨意轉移,而個人倒常被結構所決定。

結構是否對個人為外在、又是否形成「宰制」,其實關乎當事人的認知與思想。很多深受結構宰制的人,根本不感覺到有個「外在」的結構在宰制自己。而恰是在這種情形下,結構的宰制力最大。當人們意識到結構會影響我們時,甚至覺得結構的影響不良時,結構的影響力就可能減少。還有,當我們順服於結構時,我們較不覺得有被宰制的感覺,而愈是當我們個人有意識地想要不循常規行事,想要反抗它、改變它時,我們才分外感覺到結構的強大外在的、抵制個人或懲罰個人的力量。革命烈士們往往是最能感覺到舊社會的結構是如何地在抵制改革。

第三,社會結構是多層次、多面向的,愈深層的結構(如語言、文化裡的潛規則)一般是愈難被意識到,也因此愈難被有意識地改變。

清末的改革,有人將之分為三層次:器物、制度、意識。也就是說,中國人最先發現的是自己器物不如西人,所以開始要改變器物,具體言之,就是買或造洋槍大砲。但是,甲午戰後,人們又發現僅是洋槍大砲也不管用,又開始推動維新變法,欲改變政治、經濟、法律、教育…等制度。但是,維新失敗,滿清淪亡,人們終於發現,我們連基本的思維模式與價值觀都「錯」了,所以要進行文化改革,從而有了五四運動。(五四最後導致中國的共產化。這可能是改革走向了偏鋒。所以,中國可能需要再一次的政治改革。不過這是題外話了。)總之,器物、制度與意識都有結構性,而且是不同層次的結構。可以說,近代的中國人試著從結構面進行改革,但是,隨著時間,改革所著重的結構層次也在變,往深層結構變。而這也意味著,中國人被一層層的結構所束縛,必須一層層去剝除、改變。(當然,三層也只是概略的分法,我們也可以分更多層次與面向。)

第四,通常只有特定個人在特定情境下,針對特定結構層次與面向,可能依個人意志形成有意識的推移力量(如領導者可運用權力來改變結構),但這只是在特定的、針對性的情形下;所以,結構通常很難依少數個人的意志而被改變。

觀諸史冊,由部分人推動政治改革是有可能成功的,譬如商鞅變法、英國大憲章與光榮革命、日本的明治維新等。即使是法國大革命,也終究帶來重大改變。

但是,值得注意的,恰是在改革的過程裡,往往反而需要一些舊的秩序協助改革的進行。像明治維新,實際有賴於天皇的民間聲望幫助改革者易於登高一呼。中國近代的改革之所以挫敗,部分可能是因為缺少基本秩序與可作為全民精神集結對象的人物,及原有的人際互信基礎。在改革中,倉促間無法形成這些條件。也可以說,主事者或許能夠改變制度條文,但要同時改變能使條文有生命的其他社會條件,他通常無法勝任。宋神宗、清光緒以帝王身份,也一樣做不到。國父搞畢其功於一役的三民主義改革,最終也未能使中國真臻於民有民治民享。今天中共或許進行了較深度的改革,但是,從臺灣人的角度看,也還有許多問題,譬如許多臺商在大陸遭遇財產被侵奪的事件。這種「社會」層次的問題,恐怕不是中共高層的改革努力所能立即改善。

第五,整體社會結構是宏觀的、複雜的、抽象的,很難依憑個人直覺確認其性質與問題;透過不同社會文化間或不同歷史時代間的比較,或有助於察覺結構的問題;但是視野不足往往限制知覺能力,而我群中心主義的思考傾向又可能淹沒客觀比較標準,要想有意識地改變結構因此非常困難。

第六,由於社會結構有穩定性與自我恢復性,要有意識地改變結構絕不容易;個人很難清楚意識到總體宏觀結構與文化深層結構,也很難超越結構:透視結構的問題性質,對抗結構的自我維繫的機制;即使是淺層結構,個人要改變它,也往往遇到很強的反作用力,個人可能被壓抑或被懲罰,甚至自我否定或自我懲罰(因為結構構成個人的自我)。也因此,社會常陷入循環狀態;悲劇亦因此而得以重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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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訂分類: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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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隨便說說
2010/08/11 08:22
一些隨想

黃仁宇"大歷史"的史觀

某種程度上

相當類似於您的"社會結構"觀

長期以來

我的史觀受到黃仁宇先生的影響

因此也能對您的觀點產生共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