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貼出“槍桿子可以取得政權,卻不能證明真理:回應貓靈子先生 ”一文,藍田先生循例跟帖回應。他認為我扭曲「民主」的意義,而主張"獨立有理,建國無罪"(見附錄)。
長期以來,我和藍田先生的對話,我常常會形容為雞同鴨講。因為他在對他人的語意詮釋上,相當主觀、任意;而且似乎不知道要區分「必要條件」與「充分條件」的不同,也未注意避免將結論置入前提中,以致邏輯推論中往往任意跳躍,或者陷入循環論證。這讓我不知道如何和他做較有效的溝通。
藍田先生一直要我不要迴避,那麼,我就試著直接回答他這次的提問:
如果美國南方各州確實放棄奴隸制度,承認黑人具有完整而平等的公民權,並且在所有居民都能自由參與的條件下,形成明確而持續的獨立意願,那麼它的分離要求至少應當進入民主討論與政治協商,而不能僅以「國家統一」四個字宣布其永遠不得提出。
但是,這並不等於南方只要宣布廢奴,便立即、無條件地取得單方面分離的絕對權利。廢除奴隸制,只是排除其分離運動中一項極嚴重的道德障礙;它本身並不足以自動證成獨立。還必須進一步考察:誰有資格參與決定?民意是否自由形成?少數人的權利如何保障?分離是否經過公平程序?是否仍有協商其他安排的可能?
因此,我的答案不是「廢奴以後,北方就必須立刻允許南方獨立」,而是:廢奴以後,南方的分離要求才可能擺脫維護奴隸制度的原罪,成為一個可以依民主程序重新討論的政治問題。
藍田先生的推論問題,正在於不斷把不同命題用等號串接起來:
主張人民有選擇國家歸屬的權利,並不等於主張任何地區在任何條件下都可以任意分離;
反對以武力鎮壓政治選擇,也不等於承認一切分離行動都具有相同的道德正當性;
南方廢除奴隸制,也不等於它已經滿足獨立所需的一切政治與民主條件。
更何況,美國南方與台灣之間還存在幾項根本差異。
第一,南方各州原本就是美國聯邦的組成部分,而且實際參與聯邦政府的建立與運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成立以來,從未統治過台灣一天。
第二,南方分離運動發生時,大量黑人不但不能參與政治決定,本身還是被奴役的人。所謂「南方人民的意志」,其實主要是白人政治菁英的意志。今天台灣則有完整的公民制度與長期民主選舉,人民能夠實際表達政治意願。
第三,南方分離的重要目的,是維護奴隸制度;台灣人民若拒絕接受中國統治,所要維護的是自己已經存在的民主生活方式與政治自主。兩者在道德內容上幾乎恰好相反。
第四,南方要退出的是一個自己曾經參與建立並已實際隸屬的聯邦;台灣面對的問題,卻是另一個從未統治過台灣的政權,能否以民族、歷史或領土敘事,預先取得統治台灣人民的權利。
所以,真正需要證明的並不是「台灣為什麼可以離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台灣本來就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治之下;真正需要證明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即使將來成為民主政府——憑什麼可以不經台灣人民同意,便取得統治台灣的權利?
民主中國當然可以向台灣提出統一主張,台灣內部也可以有人支持統一;但民主中國不能因為自己的統一主張沒有獲得台灣人民接受,便以武力迫使台灣服從。民主政府若以「國家統一」為理由,剝奪另一個政治共同體人民的選擇權,它所採取的仍然是民族主義與武力邏輯,而不是民主邏輯。
藍田先生所謂兩者「具有相同性質」,其實只是把最需要證明的結論預先放進前提。他先假定台灣如同南方,是中國這個既成國家的一部分;再根據這項假定,推論中國有權阻止台灣分離;最後又以這個結論反過來證明台灣無權選擇。這不是完成了論證,而只是循環論證。
至於「業障太重」之類的話,並不是論證。我是否回答,也不能替代藍田先生對上述差異所應負的舉證責任。
這段回應的關鍵不在於斷然宣稱「南方廢奴後就有權獨立」,而在於指出:
廢除奴隸制是排除一項反對理由,不是自動完成全部正當性證明。
這正好可以揭示藍田先生慣用的推論方式:把「必要條件」說成「充分條件」,再把「可以提出並由民主程序決定」偷換成「無條件准許單方面獨立」。如此回應,既沒有迴避他的問題,也不會被迫接受他預先設計好的概念框架。
附錄(藍田先生的回應):
若依據版主扭曲民主的"獨立有理,建國無罪"邏輯來看,只要美國內戰南方放棄黑奴制度就有了脫離美國而獨立建國的正當性,難道版主認為南方放棄黑奴制度後美國北方應該允許南方脫離美國而獨立嗎?版主不應迴避這問題,因為這問題與中國民主化後若台灣宣布獨立時中國民主新政府是否有武力鎮壓台獨正當性的問題具有相同性質。不過我猜版主業障太重不會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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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bill2026/09/14 10:34
出岫閒雲版主這篇文章一開頭就說我是"在對他人的語意詮釋上,相當主觀、任意",其實應該是板主太喜歡化簡為繁把原本用一兩句常識言語就能說清之事變成抽象理論,太多抽象理論塑造象牙塔迷宮才會製造出"意義詮釋、概念區辨與循環論證"的問題,版主這篇回應我的文章標題本身就已指出這篇文章內容的毛病所在,版主回應網友留言向來專挑容易反駁者卻忽略掉最關鍵難以反駁者,版主提到我在之前文章"槍桿子可以取得政權,卻不能證明真理:回應貓靈子先生"的留言時難道沒注意到這留言是延續之前文章"人不只是為了活著而活著——談意義、力量與行動"3樓留言和"理解各方處境,不等於賦予各方相同的道德權利——再答Taiga先生"2樓留言嗎?版主為何不回應更關鍵的"民主不是由多數替另一群人民取消選擇——再回應藍田先生"1樓留言第2段以及"「說不的權利」不等於「只要打贏就有權利」——再回應Taiga先生"2樓留言第1段?版主這篇文章可以用這兩則留言反駁,所以我將兩則留言內容整理如下作為回應給路過網友們參考。
我之前留言從未說過中國大陸人民可以單方面決定統一台灣,版主若非錯誤理解我的留言就是蓄意扭曲我的留言,假設中共垮台中國民主化實現,在中華民國憲法框架台海兩岸同屬一國的前提下,台灣民意對台灣前途的決定權應解釋為"中國大陸人民不能否定台灣具有民主正當性繼續維持不同於中國大陸政權的中華民國(不是台獨)體制",也就是說台灣人可以繼續維持目前不統不獨現狀並沒有強迫台灣人必須接受統一,但台灣從未受過中國殖民統治所以台獨違反了民主原則,台獨不是民主選項(不准出現台獨公投)的理由不是中華民國憲法而是所有憲法背後的民主原則,中華民國憲法可以修改也可廢除,民主原則無法修改廢除。版主不斷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台灣已經混淆了國家與政治實體的不同,嚴格講來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國號不代表兩個國家而是代表一個國家內部兩個不同政治實體,以民國初年南北分裂為例,孫文的廣州國民政府與北京的北洋政府都自稱是中央政府,國民政府與北洋政府不是兩個不同國家而是一個國家內部兩個政治實體,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條文台海兩岸也不是兩個不同國家而是一個國家內部兩個政治實體,台獨支持者們當然可以說中華民國憲法條文還將蒙古國納為領土範圍(純粹從憲法法理來講確實如此)很荒謬所以不能算數,然而蒙古國憲法已經否定蒙古國是中華民國領土範圍且蒙古國政府實際統治蒙古領土近百年,所以蒙古國可以否定將蒙古國納為領土範圍的中華民國憲法相關條文,但臺海兩岸憲法從未否定臺海兩岸同屬一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自1991年起將國家統治範圍分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因應兩岸分治的現實,強調中共從未統治台灣只能證明中共作為一個中國的兩個政治實體其中之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說的「大陸地區」)從未統治過另一個政治實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說的「自由地區」),不能否定掉台海兩岸同屬一國,因為臺海兩岸憲法都承認台海兩岸同屬一個國家「主權」只是分屬兩個不同政治實體「治權」,正如同孫文的廣州國民政府與北京的北洋政府同屬一個國家「主權」只是分屬兩個不同政治實體「治權」一樣。
版主若想搞清楚這篇文章標題"意義詮釋、概念區辨與循環論證"的問題,請先回應上述留言不要再不理不睬避重就輕,路過網友們並非都是傻瓜會被版主輕易唬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