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答題案例-肇事逃逸罪與遺棄罪
2025/01/06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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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開車不慎撞傷機車騎士乙,下車察看,發現乙傷勢不輕。甲在現場電召友人丙前來處理,但自己既不報警,也不電召救護車,隨即離開現場。丙快速抵達現場,電話報警,並電召救護車。乙及時獲得救助,保住性命。問:甲之行為該如何論罪?
作答範例
甲肇事後未報警、未提供救助行為觸犯肇事逃逸罪與遺棄罪,分析如下: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 行為主體
甲為具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適格行為主體。 - 行為客體
本案涉及被害人乙之生命、身體安全及法律規範的交通秩序。 - 實行行為
(1) 肇事後未履行法定義務
甲在撞傷乙後,既未報警也未電召救護車,未履行「交通事故處理義務」,符合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中「肇事後不即報或逃逸」的構成要件。
(2) 遺棄致危
甲明知乙受傷情況危急而自行離開現場,構成刑法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中未保護傷者安危之行為。 - 行為結果
幸虧丙即時抵達並處置,乙最終保住性命。但甲離開現場的行為直接造成乙短暫處於危險情境。 - 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甲的離開未直接導致乙喪生,但其行為已經使乙短暫暴露於救助可能被延誤的危險之中,具因果關係。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1) 肇事後未報警或救助
甲明知自己肇事且乙傷勢不輕,但故意未履行報警及救助義務,構成直接故意。
(2) 遺棄罪
甲明知乙可能因其未履行救助責任而面臨危險,仍然選擇離開,亦構成故意。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甲的行為不屬依法令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其他阻卻違法事由。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甲具完全責任能力,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
五、其他關聯分析
- 有無加重結果犯情事
雖乙最終保住性命,但甲行為已致乙遭短暫危險情境,無進一步加重結果成立。 - 有無未遂犯或中止犯情事
(1) 肇事逃逸為行為犯,屬既遂。
(2) 遺棄罪因乙獲丙即時救助而未導致致重傷或死亡結果。 - 有無正犯與共犯情事
甲為單獨正犯,丙未參與犯罪行為。 - 有無身分犯之情事
甲未因特定身分(如特殊公務員)影響本案,無身分犯事由。
六、結論
- 肇事逃逸罪
甲的行為違反刑法第185條之4,構成肇事後未報警及救助罪,應依法處罰。 - 遺棄罪
甲違反刑法第294條第1項,遺棄處於危險中的乙,亦應處以遺棄罪。 - 併案論處
兩罪行為獨立,實務中可依裁判實務合併量刑處罰,具體刑度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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