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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答題案例-肇事逃逸罪與遺棄罪
2025/01/06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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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開車不慎撞傷機車騎士乙,下車察看,發現乙傷勢不輕。甲在現場電召友人丙前來處理,但自己既不報警,也不電召救護車,隨即離開現場。丙快速抵達現場,電話報警,並電召救護車。乙及時獲得救助,保住性命。問:甲之行為該如何論罪?

 

作答範例

甲肇事後未報警、未提供救助行為觸犯肇事逃逸罪與遺棄罪分析如下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1. 行為主體
    甲為具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適格行為主體。
  2. 行為客體
    本案涉及被害人乙之生命、身體安全及法律規範的交通秩序。
  3. 實行行為
    (1)
    肇事後未履行法定義務
    甲在撞傷乙後,既未報警也未電召救護車,未履行「交通事故處理義務」,符合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中「肇事後不即報或逃逸」的構成要件。
    (2)
    遺棄致危
    甲明知乙受傷情況危急而自行離開現場,構成刑法第294條第1(遺棄罪)中未保護傷者安危之行為。
  4. 行為結果
    幸虧丙即時抵達並處置,乙最終保住性命。但甲離開現場的行為直接造成乙短暫處於危險情境。
  5. 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甲的離開未直接導致乙喪生,但其行為已經使乙短暫暴露於救助可能被延誤的危險之中,具因果關係。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1)
肇事後未報警或救助

甲明知自己肇事且乙傷勢不輕,但故意未履行報警及救助義務,構成直接故意。

(2) 遺棄罪

甲明知乙可能因其未履行救助責任而面臨危險,仍然選擇離開,亦構成故意。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甲的行為不屬依法令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其他阻卻違法事由。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甲具完全責任能力,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

五、其他關聯分析

  1. 有無加重結果犯情事
    雖乙最終保住性命,但甲行為已致乙遭短暫危險情境,無進一步加重結果成立。
  2. 有無未遂犯或中止犯情事
    (1)
    肇事逃逸為行為犯,屬既遂。
    (2)
    遺棄罪因乙獲丙即時救助而未導致致重傷或死亡結果。
  3. 有無正犯與共犯情事
    甲為單獨正犯,丙未參與犯罪行為。
  4. 有無身分犯之情事
    甲未因特定身分(如特殊公務員)影響本案,無身分犯事由。

六、結論

  1. 肇事逃逸罪
    甲的行為違反刑法第185條之4,構成肇事後未報警及救助罪,應依法處罰。
  2. 遺棄罪
    甲違反刑法第294條第1,遺棄處於危險中的乙,亦應處以遺棄罪。
  3. 併案論處
    兩罪行為獨立,實務中可依裁判實務合併量刑處罰,具體刑度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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