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答題案例-侵占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025/01/06 22:12
瀏覽78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案例:
甲借用乙的機車,藏匿不歸還。乙催討,甲聲稱停在路邊遭竊,兩人相偕向警察派出所報案。警方受理後,調閱監視錄影器,於甲所稱遭竊的時間與地點,均查無機車失竊的影像。問:甲成立何罪?
作答範例
甲藏匿機車並偽稱遭竊行為觸犯侵占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分析如次: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 行為主體
甲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自然人,適格行為主體。 - 行為客體
本案涉及乙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國家刑事司法偵查秩序。 - 實行行為
(1) 侵占行為
甲借用乙的機車後藏匿不歸還,違反借用合意,形成事實上支配,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的實行行為。
(2) 虛偽陳述行為
甲聲稱乙的機車已遭竊,偕同乙向警方虛偽報案,意圖逃避追究,妨礙司法秩序,符合**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
- 行為結果
(1) 侵占罪
乙因甲的行為喪失對機車的使用與處分權,財產利益遭受侵害。
(2)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警方因甲虛偽報案而形成不實的登載及啟動偵查程序,影響刑事偵查效率。
- 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甲藏匿不還及虛偽陳述行為,直接導致乙財產利益受損及警方記錄的不實登載,二者均具相當因果關係。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1) 侵占罪
甲明知且故意將乙的機車占為己有,具侵占故意。
(2)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甲明知自己虛偽陳述的內容不實,且有意圖使警方記載不實內容,符合直接故意。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甲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依法令、業務正當之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甲具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
五、其他關聯分析
- 有無加重結果犯情事
(1) 侵占罪未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其他加重結果。
(2)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未影響他人重大權益。 - 有無未遂犯或中止犯情事
(1) 侵占罪屬既遂,因甲已完成不法占有行為。
(2)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亦屬既遂,警方已記錄不實陳述。 - 有無正犯與共犯情事
本案甲單獨實施犯罪,無共犯情事。 - 有無身分犯之情事
無涉及特定身分犯罪。
六、結論
- 侵占罪
甲的行為已符合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之構成要件,成立侵占罪既遂。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甲明知陳述不實仍向警方報案,符合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構成要件,亦成立既遂。 - 併案處理
本案涉及數罪行為,應適用刑法裁判實務,合併論處,最終裁罰刑度由法院判決。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