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答題案例-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
2025/01/06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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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借用乙的身分證與健保卡,換貼自己的照片,利用精密的彩色影印機,印成身分證與健保卡影本。甲持兩件影本,向電信公司申請手機門號。影本與原本極其相似,甲順利以乙的名義取得手機門號,並向電信公司申請手機門號。甲犯了哪幾種罪?
作答範例
甲之行為觸犯刑法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分析如下:
第一罪名: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210條)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 行為主體
甲為具完全責任能力之自然人,適格行為主體。 - 行為客體
本罪客體為文書之公共信用及正常流通秩序,具體侵害的文書為乙的身分證與健保卡的影本。 - 實行行為
甲未經乙同意,持乙的身分證與健保卡,換貼照片後以影印技術製作影本,內容與原件高度相似且冒充乙名義,構成變造私文書的行為。 - 行為結果
甲完成變造的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造成文書虛偽內容外觀之形成,構成公共信用的侵害結果。 - 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甲的偽造行為直接導致文書被變造,具有因果關係。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甲明知並意圖變造私文書以冒充乙的身分,主觀上具備直接故意。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甲的行為不具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甲為完全責任能力人,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
五、其他關聯分析
- 有無加重結果犯情事
無特定加重結果之情形。 - 有無未遂犯或中止犯情事
偽造文書行為已完成,為既遂犯。 - 有無正犯與共犯情事
無共犯,甲為單獨正犯。 - 有無身分犯之情事
無特定身分犯情事。
六、結論
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16條、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第二罪名: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 行為主體
甲為適格行為主體。 - 行為客體
客體為電信公司對契約審查及財產的自由處分權。 - 實行行為
甲使用偽造的乙名義的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向電信公司申請門號,對其進行財產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 行為結果
電信公司基於誤信,核發門號,造成資產與契約流通受侵害結果。 - 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電信公司之誤信行為直接基於甲所提供之虛偽文書資料,兩者具因果關係。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甲明知且意圖利用偽造文件,詐欺取得門號與服務,主觀上具直接故意。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甲的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甲具完全責任能力,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
五、其他關聯分析
- 有無加重結果犯情事
甲行為未導致財產額外重大損失,加重結果不成立。 - 有無未遂犯或中止犯情事
詐欺行為因門號順利核發,構成既遂犯。 - 有無正犯與共犯情事
無其他共犯,甲為單獨正犯。 - 有無身分犯之情事
不涉及特定身分。
六、結論
甲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綜合結論
甲之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因兩罪行為相互間具有裁量合併判斷之可能性,實務中應結合行為完整性進行量刑調整,具體判決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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