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答題案例-共犯竊盜罪
2025/01/06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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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不務正業之成年人甲、乙、丙三人,得知現因病住於某醫院病房之張三隨身攜帶大量現款,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商定於某日白晝由甲在病房外把風,乙、丙入病房內竊取熟睡中張三皮包內財物。乙、丙甫得手將現款及金飾置入自身口袋,即為剛好醒來之張三發覺,張三呼叫後醫院駐衛警趕至而逮捕甲、乙、丙三人,問三人刑責如何論處?
作答範例
本案甲、乙、丙三人共犯竊盜罪之成立,分析如下:
甲的刑責分析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 行為主體
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符合竊盜罪的行為主體資格。 - 行為客體
客體為被害人張三合法持有的財物,即其皮包內現款及金飾。 - 實行行為
雖然甲未親自竊取,但其以把風方式,協助乙、丙完成竊盜行為,構成竊盜罪中的幫助行為,符合間接實行構成要件。 - 行為結果
張三的財物被乙、丙從皮包取走,構成財物所有權人利益受侵害的結果。 - 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甲在病房外把風,其行為對乙、丙能順利實行竊盜行為提供了實質幫助,與財物遭竊之結果具因果關係。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甲事前與乙、丙協議,共同意圖為不法所有,明知並故意參與竊盜行為,主觀上具完全故意。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甲的行為不屬於依法令之行為、正當業務行為,亦無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事由,因此無法阻卻其違法性。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甲為成年人,無精神或身理上的責任減免事由,罪責成立。
五、其他關聯分析
- 有無加重結果犯情事
本案未造成被害人財產額外損害,加重結果犯不成立。 - 有無未遂犯或中止犯情事
本案因駐衛警介入財物被追回,構成竊盜未遂。 - 有無正犯與共犯情事
甲與乙、丙事前商議,屬竊盜罪共同正犯,應依刑法第29條承擔共同行為之刑責。 - 有無身分犯情事
本案不涉及身分犯之情事。
六、結論
甲應負竊盜罪未遂之共同正犯刑責,依據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與第25條(未遂犯)減輕其刑責。
乙、丙的刑責分析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 行為主體
乙、丙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適格行為主體。 - 行為客體
同甲,客體為張三的皮包內現款及金飾。 - 實行行為
乙、丙入病房並竊取張三皮包內的財物,直接實施竊盜罪的核心行為。 - 行為結果
財物被置入乙、丙之口袋,構成被害人所有權的侵害。 - 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乙、丙之取財行為與張三財物喪失之結果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乙、丙與甲事先合謀,有竊取財物之意圖,並實施行為,主觀上具故意。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乙、丙的行為無法主張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乙、丙為成年人,且無精神或身理上之責任減免事由,罪責成立。
五、其他關聯分析
- 有無加重結果犯情事
未有造成其他損害,加重結果犯不成立。 - 有無未遂犯或中止犯情事
張三甫醒即呼叫,財物尚未被完全帶離現場,駐衛警當場逮捕乙、丙,屬竊盜未遂。 - 有無正犯與共犯情事
乙、丙共同實施竊盜行為,屬共同正犯。 - 有無身分犯情事
不涉及身分犯情事。
六、結論
乙、丙應負竊盜罪未遂之共同正犯刑責,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與第25條規定予以減輕處罰。
綜合結論
甲、乙、丙三人共同構成竊盜罪未遂的共同正犯,應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與第25條減輕處罰。但實際裁量應考量三人在犯罪中之角色與貢獻程度,具體情形由法院依酌定量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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