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答題案例-殺人罪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2025/01/06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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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張三係 A 養子,因向 A 及其本生父親 B 索討金錢花用,均遭拒絕,憤而持刀先後將 A、B 殺死,問張三所為應如何論斷?又若張三與 A 終止收養關係後,才因上開原因殺死 A、B ,張三所犯之罪有何不同?
作答範例
張三殺害 A 與 B 之行為法律分析
第一情形:未終止收養關係之情況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 行為主體
張三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屬適格之行為主體。 - 行為客體
被害人 A 與 B 的生命權為本案所侵害之客體。 - 實行行為
張三以持刀刺殺之方式奪取 A 與 B 之生命,具備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行為實現。 - 行為結果
A 與 B 因刀傷死亡,行為結果已發生。 - 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張三持刀刺殺行為為 A 與 B 死亡之直接原因,具備因果關係,且符合客觀可歸責性。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張三因金錢爭執,持刀殺害 A 與 B,行為明知且故意,具殺人之直接故意。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張三持刀殺人之行為不具依法令、業務正當行為或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之適用,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張三為成年人,無責任能力或減責事由,故其罪責無法阻卻。
五、其他關聯分析
- 有無加重結果犯情事
根據刑法第272條,行為人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實施殺人行為,應加重處罰,故張三因殺害 A(養父)及 B(生父),成立加重殺人罪。 - 有無未遂犯或中止犯情事
張三行為已完成,屬既遂犯。 - 有無正犯與共犯情事
張三單獨實施犯罪,屬正犯。 - 有無身分犯之情事
張三因與 A 存在法律上之收養關係,A 為其養父,構成刑法第272條所規範的身分加重情事。
六、結論
張三對 A 構成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對 B 則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應合併論處,依刑法第272條加重處罰。
第二情形:終止收養關係之情況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 行為主體
同前,張三為適格主體。 - 行為客體
被害人仍為 A 與 B 之生命權。 - 實行行為
持刀刺殺 A 與 B 的行為不變。 - 行為結果
A 與 B 因刺殺死亡,行為結果不變。 - 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持刀刺殺行為導致死亡,具直接因果關係。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同前,張三對殺害 A 與 B 具有明確故意。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行為不屬阻卻違法之範疇。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同前,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
五、其他關聯分析
- 有無加重結果犯情事
A 因終止收養關係,不再具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分,張三不成立刑法第272條身分加重事由,僅成立一般殺人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
B 為張三之本生父親,依然構成刑法第272條加重殺人罪。 - 有無未遂犯或中止犯情事
同前,為既遂犯。 - 有無正犯與共犯情事
同前,張三為單獨實行之正犯。 - 有無身分犯之情事
張三與 A 無直系血親或收養法律關係,A 不再具刑法第272條適用之身分要件,對 B 則仍適用。
六、結論
張三對 A 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對 B 則構成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應依刑法相關條款合併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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