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大補帖]重點筆記-公務員法概要-第一講:公務員之概念
2019/06/14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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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公務員之概念
一、公務員之基本定義
所謂公務員是指經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任用並與其發生
公法上職務與忠實關係之人員。一般人民與國家機關之
間的法律關係,學理上稱為一般統治(法律)關係,而
人民依法經國家考試及銓敘合格並經任用為公務人員
後,即與國家發生特別法律(權力)關係。
二、公務員概念之區分
公務員之概念因不同法規而有不同之定義,其中國家賠
償法對公務員之概念採最廣義之界定,而公務人員任用
法對公務員之概念採最狹義(最嚴格)之界定。公務員
制度法制化後,公務員屬上位概念涵義較廣,包括政務
人員與事務人員,而公務人員之概念範圍較小,乃專指
定有官等與職等的事務人員。
三、最廣義概念之公務員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
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所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員,不論其係因考試或選舉而來,或為任用、派用、聘
用或雇用,抑或有無俸給、文職或武職,政務官或事務
官均屬之,其不以具備公務人員資格為限,因此屬於最
廣義公務員之概念。
四、廣義概念之公務員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之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
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
之。」例如,衛生署長、經濟部國貿局長、國防部參謀
總長或中油公司總經理。
五、狹義概念之公務員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是指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職
人員,官等為特任、簡任、薦任、或委任之文職人員,
包括事務官與政務官在內。
六、最狹義之公務員
專指定有官等與職等之文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
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
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
職等之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中所定義的公務員範
圍,學理上認為係指最狹義的公務員概念,性質上屬於
事務人員(常任文官)之範圍。
七、刑法第10條第2項所稱之公務員
(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
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八、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所稱之公務人員
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
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但不包括
軍職人員及公立學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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