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國考大補帖]重點筆記-公務員法概要-第一講:公務員之概念
2019/06/14 21:10
瀏覽414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壹 公務員之概念

一、公務員之基本定義

所謂公務員是指經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任用並與其發生

公法上職務與忠實關係之人員。一般人民與國家機關之

間的法律關係,學理上稱為一般統治(法律)關係,而

人民依法經國家考試及銓敘合格並經任用為公務人員

後,即與國家發生特別法律(權力)關係。

二、公務員概念之區分

公務員之概念因不同法規而有不同之定義,其中國家賠

償法對公務員之概念採最廣義之界定,而公務人員任用

法對公務員之概念採最狹義(最嚴格)之界定。公務員

制度法制化後,公務員屬上位概念涵義較廣,包括政務

人員與事務人員,而公務人員之概念範圍較小,乃專指

定有官等與職等的事務人員。

三、最廣義概念之公務員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

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所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員,不論其係因考試或選舉而來,或為任用、派用、聘

用或雇用,抑或有無俸給、文職或武職,政務官或事務

官均屬之,其不以具備公務人員資格為限,因此屬於最

廣義公務員之概念。

四、廣義概念之公務員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之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

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

之。」例如,衛生署長、經濟部國貿局長、國防部參謀

總長或中油公司總經理。

五、狹義概念之公務員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是指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職

人員,官等為特任、簡任、薦任、或委任之文職人員,

包括事務官與政務官在內。

六、最狹義之公務員

專指定有官等與職等之文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

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

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

職等之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中所定義的公務員範

圍,學理上認為係指最狹義的公務員概念,性質上屬於

事務人員(常任文官)之範圍。

七、刑法第10條第2項所稱之公務員

(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

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八、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所稱之公務人員

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

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但不包括

軍職人員及公立學校教師。

發表迴響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