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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大補帖]重點筆記-行政法概要-第十講:行政命令
2019/05/25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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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十講:行政命令

綱要

一、行政命令之區別

(一)緊急命令與普通命令

(二)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三)授權命令與職權命令

二、行政命令之合法要件

(一)發布命令之主體須為行政機關

(二)發布命令之機關必須有權限

(三)不得牴觸上位規範

(四)須踐行有關手續

三、行政命令之瑕疵

(一)處理方式

(二)無效之原因

四、行政命令之適用

(一)法規命令之適用

(二)行政規則之適用

參考資料

1.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2007)增訂十版 Ch.7

2. 黃默夫《基礎行政法25 講》(2008)修訂四版 Ch.14

一、行政命令之區別

(一)緊急命令與普通命令

1. 發布之要件及程序

(1)緊急命令:

直接依憲法之規定(憲法增修條文§2)

(2)普通命令:

遵守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及個別相關法律)所定之

要件及程序

2. 效力

(1)緊急命令:

至少係代替法律,並可能變更法律,甚至可以暫停憲

法特定條文之效力(即可能牴觸憲法)

(2)普通命令:

執行或補充法律,位階低於法律,不能與法律相牴觸


3. 監督

(1)緊急命令:

應於極短時間(十日)內送交立法院追認,否則失其效

力,此外尚需注意釋字543 號之規範意旨

(2)普通命令:

受立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法院之監督


(二)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1. 法律授權

(1)法規命令:

規定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有法律明確授權(行政

程序法§150)

(2)行政規則:

以行政體系內部事項為內容,原則上無須法律授權


2. 適用對象

(1)法規命令:

一般人民,訂定後須經公布始生效力,應刊登於政府

公報或新聞紙(行政程序法§157)

(2)行政規則:

原則上以本機關、下級機關及所屬公務員為規律對象

(行政程序法§161),並無對外公布周知之必要,但

仍應發布並下達(中央法規標準法§7)


3. 法律效力

(1)法規命令:

直接對外發生效力,性質上屬外部法

(2)行政規則:

對內生效為原則,僅有間接對外生效之作用,性質上

屬內部法


4. 監督

(1)法規命令

@發布之後應即送立法機關,接受其審查

@命令一經發布,無論是否函送立法院,或函送後立法

 院是否予以查照,或決議修改、廢止,均不影響其效

 力,在主管機關未修改或廢止前,仍繼續有效

(2)行政規則:

原無送立法機關審查之必要,但實務上規定不分何種命

令,一律即送立法院(中央法規標準法§7),立法院亦

均依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0)處理


(三)授權命令與職權命令

1. 定義(中央法規標準法§7)

(1)授權命令:

學理上之委任命令,性質多屬法規命令,但亦有例外

EX:公務員請假規則

(2)職權命令:

學理上限於行政規則,但事實上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

所在多有,此種可稱為執行命令,非單純內部適用之

行政規則


2. 合法要件

(1)授權命令

@法律之授權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其授權之目的

、範圍及內容必須符合具體明確之條件(釋字367 號)

@概括授權之命令,須符合立法意旨且不得逾越母法規

定之限度

@概括授權之命令,僅能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

術性之事項加以規定

@須符合比例原則






(2)職權命令

A. 發布機關依組織法規定,有管轄權限

B. 須為執行某一特定法律所必要

C. 其內容須限於細節性及技術性之事項




二、行政命令之合法要件

(一)發布命令之主體須為行政機關

1. 內部單位與非政府機關無訂定命令之權能

2. 行政命令與營造物規則之差異

(1)營造物規則以規律利用人與營造物間利

用關係,通常為特定對象或特定人;行政命令

則以不特定人為對象

(2)營造物規則形成之法律關係,可能為公

法或私法關係;行政命令則以形成公法關係為



3. 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依情形決定是否可發布行

政命令

(1)公權力之行使若由法律直接授與,且授權法律

有委任發布命令之規定者,該受委託之團體自得發布


規命令或執行命令,除非憲法有禁止規定

(2)公權力之行使係由行政機關基於法律規定或本

於職權所委託者,應無發布法規命令或執行命令之權限


(二)發布命令之機關必須有權限

1. 訂定授權命令之機關,須為授權法律所明定之機關;

訂定職權命令之機關,則須屬其職權範圍之事項

2. 有權限之機關不自行訂定,交由下級機關擬訂時

(1)發布時仍以上級機關名義為之:尚無瑕疵

(2)發布時猶欠缺法律授權之下級機關發布:違反禁

止再委任原則(釋字443 號、釋字524 號)


(三)不得牴觸上位規範

1.行政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2.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3.委任命令原則上具有與法律相同之效力,但不得違背

授權之母法,亦不得牴觸其他法律

4.就特定事項,在符合授權法律所明定之內容、目的及

範圍條件下,委任命令得優先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5.有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具有較強之效力,行政規則則

不然


(四)須踐行有關手續

1.法規所定之手續如未踐行,命令即無從生效

2.依法須踐行之手續不包含一般作業慣例上之手續(如意

見徵詢、報請備查等)

3.現行法規對發布命令須踐行之手續,通常沒有明文規定

4.除送指定機關審查手續之外,原則上應以發布為生效手

續之一(行政手續則為下達),晚近立法院則建立立法監

督機制,以加強對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之監督

(1)單純送置義務(中央法規標準法§7)

(2)立法否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0~62):經院會決

議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

或廢止, 逾期未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3)立法追認

A.緊急命令之追認(憲法增修條文§2)

B.普通行政命令之追認(貿易法§5)

(4)事前同意(同意權保留)

A.行政院公布大陸人民來台居留之類別及數額,應事前函

請立法院同意(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7)

B.主管機關實施兩岸通商通航及大陸人民來台工作前,應

經立法院之同意(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5,

但有立法權干預行政權之嫌)

(5)國會聽證或報告:國會可藉由報告及聽證會的舉行,

影響行政命令之內容


三、行政命令之瑕疵

(一)處理方式:

無效主義或撤銷主義


(二)無效之原因(行政程序法§158)

1.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

2.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3.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4.其它:欠缺合法要件(但不一定無效,有時僅得由有權審

查之機關予以撤銷)


(三)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去

除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行政

程序法§158)


四、行政命令之適用

(一)法規命令之適用:與法律有相似作用,故一般法律適

用原則亦有其適用

(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2)後法優於前法

(3)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4)不溯及既往原則: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

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

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

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

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18)

A.真正溯及既往:即新訂法規適用於過去存在之事實,改變

既存之法律狀態,依信賴保護之觀點,基本上不應為法治國

家所允許

B.非真正溯及既往:法規變更或廢止對將來生效,此方式原

則上受承認,但應顧及利害關係者信賴利益之保護,通常作

法是由法規本身定過渡條款,減少人民因法律狀態改變所受

之損害(釋字525 號)


(二)行政規則之適用

1. 效力問題

(1)違反作業性行政規則(處理事務之規定或組織性行政規

則)→僅屬有無違背公務員服從義務問題,無對外效力

EX:不遵守機關內部分工(但未涉及機關之權限)

(2)違反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政策方針或對規範之解

釋)→非屬有無違背公務員服從義務問題,有對外效力(稱間

接效力或 附屬效力),除下達外,須登載於政府公報


2. 生效時間問題

(1)解釋性行政規則:

效力附屬於法規,自法規生效起予以適用(釋字287 號)

(2)獨立性行政規則(間接對外生效):

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生效(中央法規標準法§13)

(3)純粹行政規則(僅對內生效):

下達之日起生效,若因公文下達延遲而公務員以因其他途徑

之知悉者,亦可自知悉日起生效


3. 見解變更問題(特指解釋性行政規則)

(1)案例:

土地所有人出售土地,其地上房屋之所有權非屬土地所有權

人所有者,可否適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2)爭議:

財政部就土地稅法所做解釋前後不一

(3)不同之解決方式

A. 以是否有利當事人為準:

在後之解釋函如對當事人不利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應溯

及生效

B. 以案件是否確定為準:

解釋函發布前已確定之案件,不問結果是否有利,一律不予適


C. 折衷說:

在前之解釋函違背法律損害當事人權益者,案件即使已經確定

,仍可適用在後之解釋,以獲救濟(釋字287 號、財政部中華

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財稅字第七五三○四四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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