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我國地方與中央的教育權限
2008/01/17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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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我國地方與中央的教育權限
自1999年7月1日精省後,我國的教育行政制度卽精簡為中央與縣市兩個層級。茲將我國中央與地方兩個層級的教育權限分述如次:
一、我國中央教育權限
依世界各國之政治制度,有三權與五權分立之制度,我國為唯一的五權分立之國家;也是唯一實施均權制的國家。依憲法規定,我國中央政府包括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在五權憲政制度下,總統為國家元首,立於五院之上。其有關教育行政之主要職權為:公布教育法令、核可行政院對立法院有關教育決策之覆議案、任免教育行政人員、院與院間教育問題爭議之調節權、授與教育人員榮典等。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在教育行政上之主要職權為:有關教育法令之副署權、提出教育法案之權、重要教育政策之移請覆議權、向立法院提出教育施政方針及報告並陳述意見、提出預算及決算權、舉行行政院會議議決教育有關問題、教育行政組織之最高指揮權、提請任命教育部長等(謝瑞智,1996)。
教育部為行政院下設部會之ㄧ,其主要權責有三:
(一)主管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務。
(二)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教育部主管事務,有指揮監督之責。
(三)就主管事務對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有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謝瑞智,1996)。
台灣省政府組織與功能精簡之後,原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改隸教育部,並改名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改名中部辦公室後,最大的不同是,主管業務主要為高中職,不再主管國民中小學事務,國民中小學事務可以說全權回歸地方自治權範圍。而且在教育廳時代,教育廳負責分配大部分的國教補助款,影響力相當大,目前教育部的國教補助款均直接由國教司分配(丁志權,2003)。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其在教育行政上之主要職權為:制定教育法律之權、議決教育預算及審查教育預算、向行政院及教育部長之質詢權、議決國家重要教育政策全等。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在教育行政上之主要職權為: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以解決教育規定之疑義、以審判確定教育人員之法律責任等。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考試院在教育行政上之職權為:考選銓定教育行政人員、敘定教育人員之俸給、考核教育行政人員之考績、審定教育行政人員之退休案、核定教育行政人員之撫卹案、主管教育人員之保險等。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監察院在教育行政方面之主要職權為:彈劾違法失職之教育行政人員、糾舉違法失職之教育行政人員、糾正需要改善之教育行政機關、審核教育預算、調查教育行政機關有否違法或失職等(謝瑞智,1996)。
二、我國地方教育權限
1999年1月25日公布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台灣省政府組織與功能自1999年7月1日起精簡,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也同時改名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原台灣省高中職及特殊學校(約170所),也自2000年2月1日改隸中央。
地方制度法第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在縣市方面,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縣市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1.縣 (市) 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2.縣 (市)藝文活動。
3.縣 (市)體育活動。
4.縣 (市)文化資產保存。
5.縣 (市)禮儀民俗及文獻。
6.縣 (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在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的劃分方面,憲法第108條規定,教育制度屬於「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在實際運作上,各級教育機構由中央設立(國立)者其經費由中央負擔,由地方設立者其經費由地方負擔。
在教育基本法第九條也規定八項中央政府教育權限:
1.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2.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3.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4.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5.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6.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7.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8.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
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自1999年7月1日精省後,我國的教育行政制度卽精簡為中央與縣市兩個層級。茲將我國中央與地方兩個層級的教育權限分述如次:
一、我國中央教育權限
依世界各國之政治制度,有三權與五權分立之制度,我國為唯一的五權分立之國家;也是唯一實施均權制的國家。依憲法規定,我國中央政府包括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在五權憲政制度下,總統為國家元首,立於五院之上。其有關教育行政之主要職權為:公布教育法令、核可行政院對立法院有關教育決策之覆議案、任免教育行政人員、院與院間教育問題爭議之調節權、授與教育人員榮典等。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在教育行政上之主要職權為:有關教育法令之副署權、提出教育法案之權、重要教育政策之移請覆議權、向立法院提出教育施政方針及報告並陳述意見、提出預算及決算權、舉行行政院會議議決教育有關問題、教育行政組織之最高指揮權、提請任命教育部長等(謝瑞智,1996)。
教育部為行政院下設部會之ㄧ,其主要權責有三:
(一)主管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務。
(二)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教育部主管事務,有指揮監督之責。
(三)就主管事務對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有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謝瑞智,1996)。
台灣省政府組織與功能精簡之後,原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改隸教育部,並改名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改名中部辦公室後,最大的不同是,主管業務主要為高中職,不再主管國民中小學事務,國民中小學事務可以說全權回歸地方自治權範圍。而且在教育廳時代,教育廳負責分配大部分的國教補助款,影響力相當大,目前教育部的國教補助款均直接由國教司分配(丁志權,2003)。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其在教育行政上之主要職權為:制定教育法律之權、議決教育預算及審查教育預算、向行政院及教育部長之質詢權、議決國家重要教育政策全等。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在教育行政上之主要職權為: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以解決教育規定之疑義、以審判確定教育人員之法律責任等。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考試院在教育行政上之職權為:考選銓定教育行政人員、敘定教育人員之俸給、考核教育行政人員之考績、審定教育行政人員之退休案、核定教育行政人員之撫卹案、主管教育人員之保險等。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監察院在教育行政方面之主要職權為:彈劾違法失職之教育行政人員、糾舉違法失職之教育行政人員、糾正需要改善之教育行政機關、審核教育預算、調查教育行政機關有否違法或失職等(謝瑞智,1996)。
二、我國地方教育權限
1999年1月25日公布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台灣省政府組織與功能自1999年7月1日起精簡,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也同時改名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原台灣省高中職及特殊學校(約170所),也自2000年2月1日改隸中央。
地方制度法第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在縣市方面,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縣市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1.縣 (市) 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2.縣 (市)藝文活動。
3.縣 (市)體育活動。
4.縣 (市)文化資產保存。
5.縣 (市)禮儀民俗及文獻。
6.縣 (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在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的劃分方面,憲法第108條規定,教育制度屬於「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在實際運作上,各級教育機構由中央設立(國立)者其經費由中央負擔,由地方設立者其經費由地方負擔。
在教育基本法第九條也規定八項中央政府教育權限:
1.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2.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3.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4.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5.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6.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7.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8.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
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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