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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法律保留原則?內涵?何謂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大法官如何之解釋
2015/06/14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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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國家要求「法律保留原則」,何謂法律保留原則?有何重要內涵?又何謂「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有何關係?如何判斷法律授權明不明確?司法院大法官就其有如何之解釋?請闡釋之。(25%

擬答:

1.法律保留原則為憲法上之基本原則,係指民主原則與法治原則的要求下,國家要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應由具有民主正當性的國會,以制定法律的方式為之。

 

然何種事項應保留給法律來訂定,學界向有全面保留說、侵害保留說以及重要性理論等等,司法院大法官認為,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遂於釋字第443號解釋建立「層級化法律保留理論」:

A.憲法保留:憲法自行規範者,法律不能自行變更。

B.絕對法律保留: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保留給國會制定法律為之。

C.相對法律保留: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應由法律加以規定,或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之。

.非法律保留事項: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但仍得由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係法律保留原則所派生之子原則,係指「相對法律保留」事項,如立法者並非自行以法律規定,而是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發布命令之方式,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時,該法律所規定之授權條款應具體明確,不能以空白授權之方式,以免行政機關脫離民主原則與法治原則的控制,恣意侵害人民自由權利。

授權條款是否明確,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7號解釋意旨,其授權之目的應特定,授權內容應具體,授權範圍應明確,方能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如法律僅概括授權者,行政機關得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範圍內,就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予以規定。然授權明確性的程度並非一成不變,應依所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嚴重程度,而有寬嚴之別,例如涉及刑罰之構成要件者,其授權之明確程度即應嚴格審查,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均應明確標示於法律本身,使人民得以預見;如為行政罰之構成要件者,其授權之明確程度則較為寬鬆,毋須法律明文標示,僅需依一般解釋方法從法律整體之體系關連與立法目的中推知授權目的,再由授權目的推論出授權內容與範圍,即可寬認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釋字第394號、第522號、第538號解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