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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因學業成績達到退學標準,大學之作為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試就你的看法詳細說明。
2015/06/06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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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因學業成績達到退學標準,大學之作為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試就你的看法詳細說明。

法律保留原則(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

(1)定義乃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即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做成行政行為,蓋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規定。

(2)起源:

係由憲法之國民主權原則、法治國家原則及基本權利保障所導出。

(3)法條依據

一、關於二一退學制,大學法第一條即載明:「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  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所以大學學則中訂定退學的標準應屬合法。

二、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容許退學之規定「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者應予退學」之規定,並未逾越大學自治權範疇,亦未違背大學法規定大學設立的宗旨,與憲法相關規定尚無牴觸。

三、大法官釋第三八二號解釋,校方所作的退學處分,自未牴觸憲法或法律,亦無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詳情請參閱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全文 90年度判字第851)

(4)救濟:司法院大法官在今年一月十七日時作出釋字684號解釋,解釋文中說明學生除了遭退學之外,「有權利即有救濟」,凡是權利遭到侵犯皆可提起行政救濟。釋字第684號公布後,學校與學生間的關係,將從上下隸屬關係,轉變為平等關係,此時,學生的程序權,將是預防學校與學生間紛爭的利器。

(5)個人看法及結論

大學資源有限,但在廣開升學窄門之後,大學的各項軟硬體設備並未增加,倘若沒有一個合理的淘汰機制,勢將造成資源的浪費,無法使教育經費有一個公平而合理的分配機制。如果能有一個合理的二一壓力,可以促使學生認真用功。如果全然沒有退學的壓力,就有可能因循苟且,無法獲致學習的成效。

遭到退學的學生仍可選擇適合自己個性、才能或興趣之學科及學校,重新參加入學考試,再接受教育,無損於其受教育之基本權利。

希望能儘速通過大學法的修正賦予退學的明確法源,使大學在享有自治權的情況下,維持一定的辦學品質,因應高等教育全民化及國際化時代的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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