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公法人」?何謂私法人?公法人與私法人有何區別?試舉例說明之。
一、前言:法人是一個專門的法律術語,是自然人的對稱,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單位。例如企業、公司、學校等。
二、法人應具備條件:
(1)是依法成立的;
(2)是有必要的資金和經費;
(3)是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是能够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定義:公法人係依據公法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力能力的行政主
體,亦即有資格以自己名義享受公法上權利、負擔公法義
務者。
私法人是以實現利益為目的依私法設立的組織。
四、種類:
公法人:
(1)國家;
(2)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係就自治事項有制定規章並執行之
權限,且具有自主組織權,得為權
利義務之主體。(例如:台北市)
(3)其他公法人:係指依法設立之團體,其構成員資格之取得具
有強制性,而且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得為權
利義務主體者;而目前我國法制上只有「農田
水利會」。
私法人:
1.社團法人:以社員之結合為中心的法人。例如農會、公會、商會
等,即屬之。
2.財團法人:以獨立財產為中心之法人。例如私立學校、基金會、
寺廟等均屬之。
3.公益法人:以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為目的的法人。例如財
團法人。
4.營利法人:以組成人員(社員)的利益為目的的法人,主要為公
司、銀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