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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試就大法官解釋與行政罰法規定並舉日常生活案例詳細說明之。
2015/06/05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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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試就大法官解釋與行政罰法規定並舉日常生活案例詳細說明之。

(95年中央大學碩士班入學試題)

答:

(1)定義:係指就人民同一違法行為,禁止國家為多次之處罰。

從法治國家所要求的法安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比例原則均可以得出同一行為不能重複處罰的要求,且該原則已經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03號、第604號予以肯認,故「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應為具有憲法位階之原理原則,其效力得拘束所有國家機關,舉凡法令之制訂、解釋或適用,皆應受本原則之拘束。

 

舉例說明:

(1)營利事業依法應開給他人統一發票而未給予,可能同時該當稅捐稽徵 法第 4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等兩項行政罰規定。其性質皆為「行政罰」,此為「行政罰與行政罰競合」之適例。

(2)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不正當之方法協助納稅義務人隱藏所得,因而短扣或漏扣扣繳金額者可能同時該當稅捐稽徵法第42規定及所得稅法第114之規定。其性質為「行政刑罰」,至後者之法律效果為「罰鍰」,其性質為「行政罰」,此為「行政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之適例。

(3)依據行政罰法第26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明文採取「刑罰優先於行政罰」原則,至此質的區分說可謂在我國取得實定法之規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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