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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原則定義?種類為何,試述之。
2015/06/04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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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義:乃支配法治國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首要原則,亦即一切行政行為應遵守之必要原則。簡而言之,乃
(2)種類:
1.消極之依法行政
即所謂法律優位原則,指的就是法律位階的觀念。依「法源位階理論」所述大體可依憲法、法律、命令三位階加以劃分。三種位階之規範相互間有「效力優位」
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謂:「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2.積極之依法行政
即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意即在沒有法律授權下,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因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加以規定,故在法律保留原則之下,行政行為不能以不牴觸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即為法律保留原則之具體表現。
自訂分類: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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