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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定義?起源?要件?試就某商店(餐廳)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討論信賴保護原則之合法性說明?
2015/06/04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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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自英國行政法的法律概念。法院在進行違憲審查時,乃在保護人民對於國家正當合理的信賴;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政府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為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一)定義
1. 基於法安定性,對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法規之廢止或變更等,應考慮
補償相對人信賴公權力措施有效存續而有所規劃等之利益損失
(如:訂定過渡條款,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2. 行政機關之行為罔顧人民值得保護之信賴,而使其遭受不可預測之負擔或喪失利益,
且非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對其利益之損失予以補
償,或因人民有忍受之義務外,不得為之
(二)要件
1. 信賴基礎:行政機關須有令人民產生信賴之法規或處分等措施
2. 信賴表現:人民須因信賴行政行為,客觀上表現出具體的信賴行為
3. 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該信賴必須值得保護(非因違法法規、不正方法或錯誤資料等)
( 三)信賴保護原則之合法性說明
根據:都市計畫法地79條規定: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
,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
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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