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法律關於人的效力分為幾種?試舉例說明之
2015/05/19 19:35
瀏覽3,593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一、立法主義
(一)屬人主義
主張法律的效力只適用於本國國民,至於本國國民是否在本國領域內外,則在所不問;反之,凡非本國國民,則即使僑居本國,亦不適用本國法律。
(二)屬地主義
主張法律的效力只適用於本國領域之內,故凡所有居住於本國領域內的人,不問其國籍,均適用本國法律。
(三)折衷主義
即兼採上述兩種主義,並以屬地主義為原則屬人主義為輔助或屬人主義為原則屬地主義為輔助,此乃多數國家採行之方式。
二、中華民國法律所採行的主義
中華民國各種法律關於人的效力之規定不一,但多採折衷主義。即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人,不問其國籍,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茲就中華民國法律所適用的對象,說明如次: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1. 原則
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不論是否居住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外,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2. 例外
乃基於法律上之特定身分或特定原因,使某些居住於國內之本國人,因而排除本國法律的適用。
(1)國家元首
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對內代表人民,乃一國尊嚴的象徵,故各國憲法對
國家元首多享有全部或部份之刑事豁免權,使其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對此,我
國《憲法》第52 條即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
刑事上之訴究。」以表崇敬國家元首之意。但分析該條條文可知,中華民國總統
如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仍應追究。至於其他違法行為,待國家元首身分消滅(如
任期屆滿卸職、因故自行卸職或遭彈劾、罷免卸職),自得依法論處。
(2)民意代表
通常民主國家對其民選產生之民意代表,均賦予「言論免責」2[35]與「不受
逮捕拘禁」3[36]兩項法律特權4[37],俾使民意代表能在此特權保障下,有效代表人
民監督政府(統治者),以防政府濫權。茲就中華民國民意代表的特權,說明如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