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政府「科技掛帥」,只要是科技公司優惠就特別多、地位就特別高,所以當時許多公司不管原來是幹什麼的只要能與科技沾上一點邊,甚至八竿子打不著的都掛名為科技公司,為的就是要爭取政府的科技研發專案補助,與產業租稅優惠政策。
不僅公司要改名叫科技公司,還要把部門譬如原來的企劃部改名為研發部,創意總監改名為技術長(CTO),底下的設計文案改名為軟體工程師等等。表面看來是一家科技公司,事實上做的還是原來的事情。
風水輪流轉,現在政府重視文創,大批資源開始湧入文化創意產業,相形之下科技業反而成了票房毒藥,於是許多公司紛紛搖身一變開始披上文創相關的外衣,爭食新的大餅。你可能批評這些人投機取巧,但這就是商人的本色,商人追逐利益極大化都可以「無祖國」了,還會在乎「我是誰」?
你也很難苛責他們,因為他們完全遵照遊戲規則,如果規則不周延導致原來的立義產生偏差那也不是他們的責任,因為遊戲規則不是他們定的。何況,你以為那些檯面上的大科技公司創新含金量就高嗎?其實台灣所謂的科技公司許多都是花大錢向國外買專利然後在國內設廠製造,就算有研發也只是在製程改善的部份而已,賺的是擠壓生產效率的辛苦錢,帶來的是高耗能與高污染,還得靠政府的租稅優惠才能獲利,與國際高科技產業靠獨到的專利智財獲得超高利潤是完全兩個不同的概念。
所以我說台灣的科技業許多根本是製造業,甚至它的獲利能力還趕不上傳統產業。因此也就不必「龜笑鱉無尾」,最起碼小公司是為了圖生存而變身,值得同情;大公司長期壟斷國家資源,到今天變成四慘業,應該檢討。
我做以上的評論是有一定公信力的,因為我們就曾是上面講的掛羊頭賣狗肉中的一員,對這一行的操作模式知之甚詳。我之所以點出這個問題是為了讓大家瞭解,一群「科技公司」即將要來與藝文團體分食文創大餅,而他們比傳統藝文團體更瞭解政府思維與作業模式,譬如做計劃與財報;這也不全然是壞事,它或許能壓迫藝文團體開始重視這些他們原來不喜歡的工作,讓「文創產業」不是光講「文創」,也重視「產業」的部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