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輿論差不多已淡忘賴瑞隆兒校園霸凌事件之時,賴瑞隆本人又主動公開表示,自己已跟指控霸凌的女童一家和解,且「共同聲明」沒有霸凌問題,但之後女童家長出面表示,那是程序尚在進行之時,賴瑞隆旋即出面談和解,女童家長為使事情儘速落幕而答應和解,而非查無霸凌事證,覺得被出賣。
賴瑞隆這樣搞,目前反讓我覺得心裡有鬼,顯然是因為想要參選下一屆的高雄市長,因此強勢地將兒子涉入的霸凌指控搓湯圓。
這就讓我想到,其實有些農地違規使用的民眾,也會拿政府單位先前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函)、農舍農民資格同意書函及建築執照來聲稱合法,或者拿出之前政府單位告知填土不得填沙、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的行政指導函文,說自己目前違規回填的東西是合法的。
另外,臺灣目前各直轄市、縣(市)非法亂砍樹、亂修樹的事件時有所聞,有些行為人被報警之後,會選擇跟樹木的所有權人或管理者進行調解,取得正式調解書之後便了事,我想後續恐怕也有些人會憑這種書面文件繼續亂砍樹,只是沒有被踢爆而已。
賴瑞隆這強勢搓湯圓的舉動,更讓我再想到黃子佼的創意私房事件,該起事件後來也是黃子佼與被害者及其家屬和解來收尾,雖然賴瑞隆兒子涉入霸凌是申訴性質,而黃子佼創意私房事件屬於法庭攻防,但賴瑞隆、黃子佼相對於指控其霸凌、性剝削的被害者來說,經濟資本、社會資本、文化資本顯然都雄厚許多,而臺灣的政商名流,我倒還沒有看過有誰陷入官司或被指控違法,是不想求生存的,反之是求生慾望普遍強烈。
在這強烈的求生慾望之下,賴瑞隆、黃子佼等政商名流人士,也就有可能會暗中動用自己的財力(經濟資本)、人脈(社會資本),或者本身一些相關知識或經驗(文化資本),去影響被害者或指控者及其家人親友等社會關係網絡中人,透過威逼利誘等等之類的手段使對方接受其和解的條件,然後還可能像賴瑞隆一樣,逕自代替對方公開發表對自己有利的兩造「和解敘事」,換言之,賴瑞隆說沒有霸凌,但從目前報導看來,這也只是他的一面之詞。
不只是法庭攻防,就我所知,連向行政機關申請或申訴,也會因行為人的經濟資本、社會資本或文化資本而有不同的結果,或者說是經濟、社會、文化資本較為雄厚的人,一來比較有錢、有管道而較能夠弄出,相對有利於申請或申訴通過的書件、報表,二來也比較能夠對承辦單位的運作產生影響力,例如,可以透過民意代表、承辦單位首長或高階主管等關係,要求承辦人優先、儘速辦理其案件,甚或使之出現對其有利的結果。
另一方面,經濟、社會、文化資本較為雄厚的人,若有偏差、違規、越軌或犯罪的行為,也可能使他人在舉報時比較會「再三考慮」,或使受害者比較不敢出面指控、舉報,臺灣政商名流、達官顯貴、資本家的子女,也許涉及校園霸凌爭議的不只賴瑞隆兒這一件,反之可能不在少數,只是有些被害者及其社會關係網絡中人選擇息事寧人、不予聲張,可能存在一些「黑數」。
而霸凌或者性剝削、性侵害、性騷擾的部分受害者及其家人親友等,以臺灣的狀況來說,之所以選擇隱忍、不予聲張、息事寧人,以臺灣社會來說,第一種就是加害人及其家人親友等,往往有較為雄厚的經濟、社會或文化資本,這可能讓一些被害人及其家人親友,覺得走司法機關的法庭攻防、行政機關的舉報申訴或陳情程序均相對不利於己。
第二種可能的原因,就是對於霸凌、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等,臺灣社會目前仍有檢討被害者及其家人親友的傾向,要嘛覺得提出指控的人是挾怨報復、一定拿不出證據,或者質疑指控者為何不第一時間提出來,或者質疑受害者為何當下不反抗,或者認為受害者自己不小心而招致禍害、認為受害者自己也有問題而吸引對方犯罪,這會導致一些受害者害怕他人的異樣眼光、道德質疑,特別是與其有親密關係的社會關係網絡中人,而不予以聲張。
賴瑞隆兒霸凌事件的踢爆,我認為多少對於涉及家長社會經濟地位不相等、權力不對等,或者經濟、社會、文化資本雄厚程度不等的校園霸凌歪風中,處在弱勢地位的被害人及其家人親友有一種示範的作用,特別是女童家長於賴瑞隆逕自公開代替表示沒有霸凌問題時,還勇於出面駁斥的舉動,這或許會成為往後深受霸凌所苦的弱勢者的「重要他人」。
無論是霸凌,或者性騷擾、性侵害或性剝削,我認為被害者或其家人親友,都不要不敢講,而要勇於站出來指控其偏差的行為,而他人甚至媒體輿論,我認為也不要檢討提出舉報、指控的被害人或其家人親友,如此方能收警惕之效;反之,若他人或媒體輿論帶風向檢討被害人或其家人親友,反而會使家害者及其家人親友有恃無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