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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臺北夜店公關家暴命案
2025/08/01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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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發生在臺北市信義區,一名業經核發家暴保護令的夜店公關遭前男友殺害一事,目前進展到外公疑似該名涉案男子,並要找律師辯護,且放消息說涉案男子痛哭流涕表示後悔、都是女方寫文章激怒涉案男子。

名嘴羅友志在個人臉書粉絲專頁表示,這已經是最近第三起有保護令仍被害的案件。

經我查詢相關報導,應該是指新北市土城區家暴男殺害一對姊妹、網紅陳澎湖多次違反家暴保護令,再加上本案;王志德律師則另舉出,基隆市一名母親423日聲請家暴保護令,尚未獲得核發便於514日發生兒子被父親用枕頭悶死的事件。

由近些年來的相關報導看來,臺灣的家暴受害者以女性較多,但我認為成因最接近家庭暴力「生態理論模型」的觀點。

因為從臺灣過往相關新聞報導的內容看,家庭暴力的發生,有些是掌握家中經濟大權的人認為其他成員不敢反抗,因此心情不好就會施暴,也有的是靠配偶賺錢養,但可能因為覺得受到來自性別角色的嘲笑而產生負面情緒進而施暴,也有的是家中經濟與生活壓力過重,以致成員彼此之間易生衝突,或者其中一名成員有情緒管理與控制上的問題,或是從小目睹或遭遇過家暴。

然而,臺灣社會對於家庭暴力的事情,至今整體上似乎仍存著「家醜不可外揚」、「清官難斷家務事」等觀念,有的也會對外宣稱是在「管教」自己的子女或配偶(臺灣社會至今似乎仍有默許父母暴力管教子女或丈夫毆打老婆的文化),或者宣稱是單純的爭吵等,這些也都使得家庭對外封閉,家庭個別成員均難以得到鄰里社區、同儕、家人親友等社會關係網絡中人的支援,也難以得到管區員警、社工人員、律師的協助,整個的家庭與社區人際生態,都是滋養家暴的溫床。

家庭暴力之所以容易被事發家庭以外的人忽視,也有可能是因為家庭暴力狀況的階段性變化所致。

依照家庭暴力循環理論(The Cycle of Domestic Violence)的觀點,家庭暴力通常分為緊張期、暴力發生期、蜜月期等三個階段,在緊張期,家庭成員間的壓力逐漸累積,可能會有爭吵、言語辱罵、或情緒勒索等行為,受害者會試圖緩和緊張局勢,但無法預測或控制即將發生的暴力。

在暴力發生期,可能包括身體攻擊、性侵犯或其他形式的身體虐待,這是循環中最危險的階段,也可能是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的原因;在這之後有的會進到蜜月期,施暴者會向受暴者道歉懺悔,家人親友也會加入勸說,要受暴者原諒施暴者、常見的說詞是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有些受暴者也會基於對對方的愛,或者性別、家庭、親職角色的觀念而原諒施暴者,但往往伴隨著,進入下一個家庭暴力循環的風險。

而最近幾起重大家庭暴力社會案件所引發的家暴保護令效力質疑,在我看來,家暴保護令就如同《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一書所寫的,就只是一張紙,它其實就只對有法治觀念、情緒控管能力好、情緒智商高的人有效,但很明顯,土城殺死張姓姊妹的謝姓男子、網紅陳澎湖、臺北殺死夜店女性公關的男子,都不是這種人。

甚者,對部分家暴施暴者來說,法院核發的家暴保護令,恐怕反而是如同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所言,施暴者被貼上社會減等標籤後,遭遇到社會所施加的強大壓力(例如旁人開始會以標籤描述的內容檢視及解釋施暴者過去的所作所為,稱為「追溯既往的閱讀」),終於使施暴者本身也開始發生自我概念的認同轉變,而改變行為,使自己的施暴行為更符合標籤的描述(稱為「自我預言的實現」或「邪惡的戲劇化」),進而做出更殘忍、變態的家暴行為,甚至殺害受暴者。

單單針對臺北市信義區的夜店女公關命案,也有的人主張可以申請安置到施暴者找不到的地方,但我卻寒毛直豎地想起《追情殺手》這部美國電影,劇中由珍妮佛羅培茲飾演的家暴受暴者,後來逃家之後連換兩個住所,都被有心想要控制她,由比利坎貝爾飾演的家暴施暴者,給運用其經濟和社會資本找了出來。

此該電影為例,我認為受暴者獲核發保護令,也申請另覓住所之後之後,有關單位還要能夠制止有心控制、支配受暴者的人,運用其經濟、社會甚至文化資本找到受暴者。

另外,倘若受暴者基於傳統社會規範所賦予的性別、家庭或親職角色,或者基於對施暴者工具性或情感性價值的依賴,而在對方有違反保護令的情事之時不報警,那麼家暴保護令也會無法發揮作用。

例如,謝智博所著《宅爾摩斯的萬事屋》一書提到,有名女子某一次對丈夫表示對其外遇的懷疑後,就開始長期遭受丈夫的家暴,儘管花錢找了作者開的徵信社求助,但卻依舊基於對丈夫生活費的仰賴,還有缺乏能再找到好男人的信心,而繼續跟丈夫維持著不健康的婚姻關係。

我想,該名女子聲請家暴保護令的可能性也不大,縱然聲請家暴保護令並獲核發,可能也是沒什麼用處,不太會以丈夫違反保護令去報警。

臺北市信義區女性夜店公關遭前男友殺害一案,從涉案男子及其部分家人親友事後的表現看來,可能之前與被害人間的關係與互動,就接近家庭暴力循環理論所講的那樣,多次在暴力發生期之後,女方就因男方痛哭流涕表示悔意,乃至男方及其家人親友的一些情感攻勢而選擇原諒男方,也可能沒有對外向所在鄰里社區、管區員警、社工或律師等求助。

而當女方獲核發保護令並上網痛陳男方的施暴行為後,男方若確定是因為不滿而殺人,那就是標籤理論所講的那種,偏差行為之自我實現預言的情境了。

儘管如此,殺害前女友的男子依舊該為他的行為付出刑事乃至於民事責任,惟他目前已被臺灣新聞媒體報出痛哭流涕表示悔意、一時情緒衝動而犯罪的訊息,儘管我認為這悔意是裝的、被女方激怒一時衝動不代表可以殺人,但只怕法官看了以後,又會予以輕判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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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安心
2025/08/01 21:22
據最新報導,殺人兇手男子所謂不甘積怨憤怒,是其本身的心態觀念偏差,而不是被害女子的問題的。
就像許多邪惡人,總是怪罪別人對自己不公不義,卻不反省自己索求太超過、太偏差,就像吸毒者、賭徒向親友借錢,借不到反而怪別人,又或像生活奢靡的人,怪父母妻子不能供應所需,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這都是大多數幫派、犯罪者的普遍現象。
我目前還看到的報導,是說行凶男子自幼由阿公阿嬤扶養,被寵壞了。 天蠍浪子2025/08/02 20:43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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