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臺灣農地或其他類土地違建氾濫的問題,我想相較於違建查緝改善的獎勵,一般民眾或許還是比較關心違建查緝不力的懲處做法,像是最近高雄市旗山區旗甲段662、663、667、668、675地號等5筆土地的農地違建,若陳其邁帶領的高雄市府團隊確實有一些查緝不力的情事,目前是有懲處的規定。
這懲處的規定也在【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裡面,它們是在該辦法的第2到10條,對於鄉鎮市區公所查報人員、拆除人員、鄉鎮市區長,縣市政府主辦人員、各級有關主管、建管相關局處首長、警察人員、縣市首長等,都訂有一些查緝不力的懲處規定。
綜合【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2到第10條規定,以違建查報人員來說,若他們查報轄區內有新違章建築施工未予查報者,應予申誡或記過,一個月內有兩次以上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若查報轄區內之新違章建築已全部完工而未查報者,應予記大過,拆除新違章建築時,無故不到現場會同辦理者,應予申誡或記過。
另外在拆除違章建築時,如果警察單位沒有應主管建築機關要求及時配備必要警力,擔任現場警戒維持秩序者,其主管及主辦人員視其情節輕重應予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再說拆除這件事本身,若拆除隊或工程隊工作人員,未於規定時間到達現場執行拆除者,應予申誡或記過;未能一次澈底執行拆除任務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經命令再拆而仍未澈底拆除者,應予記大過,若雇員及工人有前述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解雇。
鄉鎮市區公所違建查報的結果,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必須要回報給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等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倘若鄉鎮市區公所建築管理人員或鄉鎮市區長對違章建築查報報告,未即時轉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而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等縣市政府建管單位主辦人員,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若未於5日內派員實地勘查者,應予申誡或記過;對應予拆除之違建,若未依規定通知拆除隊或工程隊拆除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2條之規定,准許違章建築緩拆或免拆者,應予記大過。
此外,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等縣市政府建管單位主辦人員,對於舊有違章建築於年度開始前,若未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配合預算,擬訂具體分期分區拆遷整理計畫並切實執行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於核發舊有違建修繕證明書後,未能適時派員查驗,致有加高擴大情事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對屢拆屢建之違章建築未依法令規定,沒入其建築材料者,應予申誡或記過。
而對承攬違建之建築師、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若未依法令議處者,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等縣市政府建管單位主辦人員應予記大過。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等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內主辦人員之上的各級有關主管,若也有前面所提那些單位主辦人員所犯之過錯,或對於其所屬人員承辦之違章建築處理案件,積壓5天以上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至於單位首長,若處理違章建築工作不力、疏導無方或不能協調配合,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再者,若任何一個政府機關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擅自興工建築者,其首長及事務主管人員應予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陳其邁等縣市首長若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准許緩拆、免拆或監督不力、疏導無方,未能澈底杜絕新違章建築之發生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移付司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以臺灣目前的情形來看,若高雄市真被監察委員查獲有違建查緝不力的情事,我想真的會被依照【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懲處的,大概仍是基層的鄉鎮市區所查報人員、拆除人員或縣市政府建管單位主辦人員,而最多也就到主辦人員的直屬長官,更高層的局處首長甚或縣市長,則大概就會都沒事。
特別像是移付司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我想目前以司法人員辦藍不辦綠的偏頗習慣來看,綠營縣市首長無論如何,都絕對不會因為轄內違建查緝不力,而被移付懲戒的。
- 1樓. blackjack2023/04/20 00:01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層級是"辦法",由內政部制定,民進黨的內政部移送民進黨市長,不會發生
就算發生了,現在的懲戒法院審理,也不能用查緝不力為單一審查標準,至少要查緝不力致釀成災害
但高雄城中城無論是違建或消防設施的問題,帳都算不到陳其邁,大家也照樣把票投下去
可見,台灣的法治現狀,就是這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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