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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農業設施,與阿堂鹹粥之對照
2022/09/07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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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位於臺南市中西區的【阿堂鹹粥】因為短期內連漲兩次價,現已將一碗虱目魚肚粥漲到260元而引發熱議,而事情的本身,我是覺得像這樣的名店,不管價錢漲到如何,都會有錢多到沒地方花的阿舍去點來吃,因此老闆們有恃無恐。

不過從【阿堂鹹粥】在網路上公開的現況照片看來,它也算是有一點餐廳的樣貌,而該店所坐落的土地,以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的【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來查,是在臺南市中西區府前段679地號,這筆土地位在【臺南市主要計畫】的範圍,但不是在農業區或保護區。

反之,若一間餐廳是在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或者是在非都市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等法定農業用地的範圍、而且又是新開新蓋的,那麼就會有土地違規使用的問題了。

而農地非法餐廳,或者其他與農業經營無關且新蓋的商家、店面、工廠或住宅,其實有的會是從原本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核准的農業設施,或者原本依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申請核准的農舍,擅自去改建、增建而成的。

而農業設施和農舍,目前其實也不是所有的法定農業用地都可以根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來申請。

以農業設施來說,因為水利用地不是【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條定義的農業用地,因此不能依照該辦法申請農業設施容許,其餘的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還有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則都可以根據該辦法申請興建農業設施。

而在農舍方面,依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的規定,工業區、河川區內的土地,還有該二區以外的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林業用地,以及森林區養殖用地和其他違反土地使用規定的情形,都不能依照此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再以認定的條件來說,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的規定,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2月30日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函之法規函釋的內容,農業設施可免申請容許使用及建築執照的條件,是指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鍍鋅錏管、水泥桿、水泥柱搭建,且內部無鋪設水泥地板。

反之,雖以上述材料搭建,但是內部有鋪設水泥地板,或者像曬場、農路、水產養殖管理設施之轉運及操作處理場,雖然是具有固定基礎的建造物,但因為不是【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因此雖要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但免申請建築執照。

再者,養殖池(也就是媒體報導所稱的魚塭)、循環水設施、農田灌溉排水設施及污水處理設施等,因為不是【建築法】所規定的雜項工作物,因此可免申請雜項執照。

如果農業設施就如你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建築物那樣,包含牆壁、梁柱、屋頂、地板等,具有【建築法】第4條和第8條規定的建築構造,那麼就是既要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也要申請建築執照。

而且在面積占比方面,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該辦法申請農業生產設施、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或者依照該辦法第9條、第10條、第30條興建的農業設施,以及依照【畜牧法】申請畜牧設施、依照【都市計畫法】申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都不受所坐落之單筆土地面積占比40%的限制。

相對地,農舍就比較單純一些,因為它有【建築法】規定的建築構造,所以在取得農舍農民資格同意書之後,都要申請建築執照,所坐落之單筆土地的面積占比一律不能超過10%,其餘90%也都不能做非農業使用,且土地面積都要在0.25公頃以上。

當農業設施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和同意函,而需建築、雜項執照者分別依規定取得執照後,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如果未依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如變成像餐館、小吃店那樣的商家店面使用,那麼原核定機關便可廢止許可,並通知地政或都市計畫單位,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處理。

當農舍取得農民資格和建築執照後,依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如果擅自增建、擴建、改建農舍,或者原合法農舍範圍之外擅自做非農業使用,又或者擅自變更用途成為餐館、小吃店之類的商家店面使用,則原核定機關可以通知地政、都市計畫、建管等相關單位依法處理,也可以廢止許可。

換言之,若是有人在興建農業設施或農舍取得許可之後,擅自增擴建、改建、變更用途,使其成為像【阿堂鹹粥】或者【廖老大茶坊】、【福義軒蛋捲】、【不二坊】、【鼎泰豐】那樣的餐飲、點心、糕餅、湯包販售店面,那麼不但原先的許可會被廢止,也會被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罰錢,甚至被斷水電、拆除停業。

而總地來看,臺灣的商家、店面多少都可能有違規的問題,除了可能土地、建築合法性有問題外,也可能在衛生、環保、勞動、消防、食安或繳稅方面有問題,而有些店又是旅遊或美食部落客會公開寫文分享,甚至是觀光客會專程去的,因此攸關消費者的權益及地方的觀光形象。

職是之故,餐飲、小吃業者所在地的縣市政府,也應依規定及程序進行不定期的稽查,看看業者有無土地違規使用、違建,或衛生、環保、勞動、消防、食安等任一方面有無違規,又或者可請稅務機關查明業者是否逃漏稅。

例如,若有餐飲、小吃業者經查先前有取得農業設施或農舍許可,那麼經農業單位認定規模大小或使用現況與原先許可的內容不符後,原核定機關也可以廢止其所有相關的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的主管機關或單位裁罰。

反過來看,農業設施、農舍諸多在申請、核定及後續使用上的限制,主要也是為了要維護農地農用、保持一定比例之土地做農業生產,要是不做任何限制,那麼可生產糧食的土地也會持續地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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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blackjack
2022/09/07 20:08

說到水利用地,那就有趣了,因為水利用地很多,現行政府規定是其相鄰之土地所有權人,有其需求時,提出申請,經過當地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會勘完成,確認無水利計畫用途者再辦理(廢除水利用地程序)

我之前就遇過,有個蓋大型集中式住宅的人,房子旁是水利地,結果就去承租拿來當房客的停車場,而且滿地全灌了水泥,可能當時花了二三十萬差不多

水利地蓋水泥,這樣沒有破壞水利嗎?

台灣土地的利用,大概就如此這般

水利用地的廢止,目前似乎是由各縣市政府自訂審查辦法,現在有訂定審查辦法、作業程序受理民眾申請水利用地廢止的縣市,有臺中市、彰化縣、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等。

水利用地的使用,主要受到【水利法】、【區域計畫法】的規範,而水利用地的變更使用,目前像雲林縣政府地政處有提供該縣的變更申請書、範例和作業流程說明。

而依照【區域計畫法】子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的規定,水利用地目前並沒有容許蓋停車場。

天蠍浪子2022/09/07 22:24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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