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絕症是婚姻的喪鐘?
2007/10/03 20:32
瀏覽1,665
迴響12
推薦55
引用0

看彰化縣那名向法院申請與因中風而成植物人的妻子申請離婚的蔡姓男子的新聞,雖然主要是法律層面的問題,不過其中一則報導的標題【甩病妻是否人道?法OK情難全】倒是埋下了另外一個探討面向的伏筆,沒錯,就是小弟唸的社會學。在我看來,這當中的「情」,絕對不只是「夫妻之情」那樣地單純、輕易解釋。

談到這絕症究竟是否為婚姻的喪鐘這個問題,我想可能很多人都比我有實際的經驗。不過我倒是想到,大前天看的新玫瑰瞳鈴眼單元劇【台南哀愁夫人】(女演員跟我同姓),與彰化縣這名男子相似的是,劇中的媳婦-文妍,其丈夫因為出車禍而成為植物人,但不同的是,蔡姓男子頂多向法院訴請離婚,並向女方親屬承諾離婚後的照顧基金,但這名媳婦卻瞞著婆婆拔掉丈夫的維生管,並做了許多偽裝措施。

就此而言,我們可以發現,彰化縣這名向法院訴請與植物人妻子離婚的蔡姓男子,會受到的懲罰頂多只是道德倫理的「輕微非難」,但劇中的這位媳婦,儘管自己有著痛苦非常的遭遇,但這位媳婦瞞著婆婆拔除丈夫的維生管,不僅可能違法,而且恐怕會遭到比蔡姓男子嚴重數倍的道德非難。兩者唯一的相同處,便是其行為同樣「情難全」,儘管深究兩人行為的背景,都有委屈、逼不得已的辛酸血淚。

「情難全」這個形容,感覺起來很像是親情、愛情、友情等等之類的用法,不過,若我們探究它們的背景,還是有辦法從中抓出一些社會因素。就彰化縣的蔡姓男子來講,我更加認為,如果法學造詣、功力不夠高深的話,那麼法律角度的探討空間會是很有限的,畢竟這是不違反法律的案例。基此,從「情」的角度看,當中包含的社會因素有這些:社會規範、收入、工作時間、家庭婚姻關係、疾病認知。

雖然可從報導直接看出的社會因素,只有家庭和婚姻關係,不過,倘若有「疾病」這個元素介入的話,那麼夫妻之中任何一方,例如蔡姓男子與植物人的妻子,可能中風病症出現到訴請離婚的這段時間,蔡姓男子收入的水平、工作時間的長短與分配,會是引發他「向法院訴請離婚」之行為決策的社會因素,另外,疾病的認知,若以宏觀的角度看,那麼必定會有界定的問題,但光看此個案的話,則無。

也就是說,以宏觀的角度來看,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不治之症」的社會認知也會跟著改變,事實上,法律的界定必也包含此種認知,除非法律完全脫離社會情境,否則不治之症的法律認定也要隨時修改;只不過,從微觀的角度看,例如蔡姓男子的個案,則沒問題:「植物人」到現在都被各界認定為不治之症。所以電影、動畫才會有以植物人甦醒為賣點的情節,例如【變臉】、【怪醫黑傑克】。

社會規範這個因素,我們則可以從蔡姓男子訴請離婚獲准後,妻子娘家的情緒反應釐出,主要便是丈夫理應照顧病殘妻子的「道德觀念」,依此,蔡姓男子向法院訴請與植物人妻子離婚的行為,之所以會「情難全」,正是此種道德觀衍生的道德情緒的作用,所產生的效果。此外,一夜夫妻百日恩這句俗語所涵蓋的「慣俗認知」,也會促使蔡姓男子訴請與植物人妻子離婚之行為,有「情難全」的結果。

基此,蔡姓男子的這個案例,與其說是「情難全」,倒不如這麼形容:社會規範得以置喙。一來,這當中的「情」泰半來自社會規範的認知;二來,廣義的社會規範有包括法律,只是我們多把法律從社會規範獨立出來罷了。然而,就現在台灣的情況來看,新聞報導耙梳社會案件、社會現象的時候,多半還是會把法律從社會規範獨立出來,只是,卻經常將心理學、精神病學的鑑定,納入其社會規範的認知。

當夫妻其中一方患有絕症,例如這個案例的中風及變成植物人,另外一方若自行結束其生命或訴請離婚,從「情」或「社會規範」的角度來看,那麼,這絕症真的會被認為是婚姻的喪鐘,且「妻子對丈夫」可能會較「丈夫對妻子」麻煩,因為還牽涉傳統的婚姻性別觀念。至於法律,我想,可能有待JC鮮師(錢世傑)的解說了。

有誰推薦more
迴響(12) :
12樓.
2007/10/12 14:49
現實之外的情份

法律應該是社會規範無法達成和解的產物,未能符合社會變遷,應合人間需求的法律非善法,亦即法律的制定必需要有社會福利等其他相關法規的”配套”才能在人道上不失偏頗.

當然愛情本來不需要契約,既然遵循了規範進行了契約儀式,簽約人遵守附加規範是責任也是義務,如果婚後一方因意外致使另一方無法負擔,完善的社福法律應該有所補助,法律上也應視狀況允許重婚,拋棄原夫或原配,要無力工作者何以為繼?

僅就不完善的疏漏法規,為有缺失的審判說項絕對不周全,因為法律的制定沒有追上時代的變化,法官的自由心證是維繫社會現狀判斷的準繩,諒必誰也無法確保意外的發生,將心比心,使法律代社會主持公義,如果不能秉持周全的人道方向,顧及情理,如此法早晚招致民怨.


11樓.
2007/10/04 22:12
誤會大了, 與我個人深度無涉

可能我不會寫作技巧吧,  以致詞不達意----前一篇回應的重點是內文而不是標題.  純屬對您由衷的祝福,  能接受否?  以後我會謹慎,  不再下錯爛標題.  鞠個躬先  

偶一天得罪一個人,  兩天得罪兩個人,  真的是言多必失.  天啊!  

偷偷把錢師的話改一改:文字有時候下錯標題不如無題,才不致產生誤會。所以,冤枉啊!大人!我會銘記在心

 

10樓. 鄭嵐奇(MYKEY)
2007/10/04 16:32
現代人---- 積極於權利進取、消極於義務承擔
受傳統儒家文化影響,夫婦屬於儒家「五倫」之一,《禮記‧昏義》:「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濟後世也。故君子重之。」依照當時社會沿習制度,婚姻是以事宗廟、傳宗接代為主要目的,重視夫妻和諧是為了能夠讓家族得以延續。雖然夫妻在名義上、禮制上平等,但實際的地位並不平等。特別是對於離婚條件上的地位而言。

漢代記載於《大戴禮記》的「七去」(又稱作「七棄」屬於丈夫或夫家單方面要求的離婚的准據。)內容臚列之第五大條陳理由。即以「有惡疾」即可為「休去」之理由。

「有惡疾」係指妻子患了嚴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參與祭祀),在傳統參與祖先祭祀是每個家族成員重要的職責,因此妻有惡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雖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為主要的理由。故而,七出和七去的內容大多是【以夫家整體家庭家族的利益為考量】,凡是因為妻子的行為或身體狀況,不能符合於這個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離婚。相較而言,妻子要主動提出離婚的義絕,條件就嚴苛得多了。

七出在古代,代表了一種在婚姻制度中,一方面防止婚姻任意被結束,但另一方面卻同時能保障丈夫及其家庭的利益的規定。這規定使得在婚姻關係中,妻子一方處於弱勢,丈夫一方能較主動地決定婚姻的延續與否。

七出制度對女性不公的批判,較早期的有明代的宋濂、清中葉的俞正燮等人,但一直要到了清末民初,七出的制度才連同傳統的婚姻制度一起受到許多知識分子們的廣為批判。但清末1909年參照西方法律所頒行的《大清現行刑律》中,仍保留了相應於七出的相關規定法律,而這部刑律中關於離婚的部分也一直延用到民國初年。一直到1930年國民政府所制定頒行的民法親屬篇中,關於離婚的規定才真正比較明顯脫離了傳統的七出觀念。

當然,在「情理法」盱衡調和中,在傳統七出這個規定仍有其限制,用以保障妻子不被輕易休棄,亦即《唐律》中所規定的【三不去】,也就是說在三種情形下,即使是妻子符合於七出的條件,丈夫也不能任意要求離婚。

三不去是指【妻子曾經幫舅姑服喪】、【娶妻時窮現在富有】、以及【有所受無所歸】(指妻子的父母家族散亡,被休後可能無家可歸),為婦女阻卻休棄的救濟要件。

依照彰化縣蔡姓男子向法院申請與因中風而成植物人的妻子申請離婚的案例中,【不治之症】、【惡疾】似乎是訴請離婚的主要理由。在蔡男的心目中,他的妻子合乎古代【七出】的條件,也符合【現代民事法律要件】,於是便堂而皇之的向地院民事庭申狀提訴。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在主張自我【積極於權利、消極於義務】的現實社會,無可厚非,但是在綜衡情理法的分判考量上,以一百萬「買斷這份曾經休戚與共的關係」似乎也太市儈了些。

只能說,這份民主時代的判決,不只多了父權社會的封建況味,更少了人情味。
9樓.
2007/10/04 15:34
對婚姻懷有美好憧憬的你

願您早日找到理想的另一半    

8樓. GigglyFish
2007/10/04 13:22
看多了~

也有父母遺棄蒙古症或是腦膜癌的孩子~

人性的不可靠...

7樓. 燕(休息中)
2007/10/04 11:42
^_^
燕還不知道民法上有這條例(罹惡疾可以判離),
那麼是否應該去教堂以誓約的方式來執行婚約承諾。
夫妻的情若還在,或許為夫、為妻的都甘願照顧一輩子,
但是若無法心甘情願的付出,夫、妻即使不訴請離婚,
在外花天酒地的,也會有人憐惜,也會有人說不該。
莫大小說 ─ 暗潮
莫大小說選 ─ 瘼
6樓. J教授
2007/10/04 11:32
法律,傷腦筋

看到天蠍浪子的回應,趕緊來看一下貴官的想法。

基本上,法律的設計主要是立委諸公,「不治之惡疾」確實是可以訴請離婚。只是植物人算不算「不治」,「不治」是指不可能醫治,還是不容易醫治,看起來法官認為是不容易醫治。

不過這只是法律字面上的解釋,很多新聞評論,如貴文所說都會扯到法律,但是其他領域卻很少提到,法律絕非萬靈丹,還是需要許多領域的共同探討,法律才會是一門解決問題的法律。

雖然個人支持法官的判決,但也只是認同他對於法律文字的解釋。但是不治之惡疾是否可以成為離婚的依據,恐怕不是法律文字的分析能夠解決的。

(以上講了這麼多,感覺上像是廢話。別怪我,檯面上這麼多法律人,哪一個有講到重點的,但是卻操國家生殺大權.................)

不會啦,其實閣下有講到一個重點:法律不是看事情的唯一角度。

我認為,法律可說是最具體、最條理分明的一種規範,跟道德、習俗、宗教觀念完全不同,也正因為如此,我們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才會把法律從廣義的社會規範獨立出來,甚至以它做為社會案件和行為的判斷標準。

不過,法律畢竟產生於社會,還是不能脫離社會情境的考量,只是很多記者寫新聞報導時,總有死背法律條文的不良習慣。

天蠍浪子2007/10/04 11:51回覆
5樓. blue phoenix 極限返航Project Hail Mary
2007/10/04 10:39
感慨

夫妻本是同林鳥

大難來時各自飛


blue phoenix

4樓. 俏主婦
2007/10/04 08:24
執子之手 與子偕老??

看到這個例子

會讓不敢結婚的人  更加不敢進入婚姻

原以為夫妻是互相扶持走完人生

法官的一紙判決    撤底撕毀結婚証書上虛假的謊言 

當情份不在  也毋需勉強

但變成植物人太太的權益  法律要給予保障

要確保這位太太還是有以前相同的照料

不過   當上述案例的情況翻轉

躺在床上的是丈夫    訴請離婚的是太太

請法官、社會、輿論能有相同的對待    而沒有性別上的差異


俏主婦當家 姐姐妹妹站起來
3樓. meow
2007/10/03 21:42
情理法之外

有許多事非關理法乃是對人對己的承諾和誓言

旁人無法置喙也難體會

我會記得牧師帶領我们宣讀的婚姻證詞

很多的軟弱靠人絕對走不過來

我相信聖靈會在我們當中!

信心,盼望和愛~最大的是愛!

發表迴響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