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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憲又自肥的英派大法官:許宗力許志雄謊稱要護憲,實則為當官領高薪不擇手段
2016/10/19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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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宗力說依條文雖他當過八年大法官,但已隔幾年,所以「再任非連任」,被立院審查卻又說了兩國論,許宗力為當官的嘴臉顯然就是「對自己有利就文義解釋,其他則我高興」,原來憲法的守護神這麼好幹?許志雄亦如是,他說為了良心不會唱國歌,但事實卻是他可以為了當官為了錢可以當「蒙藏委員會委員長」!?許志雄認為三民主義的問題很多不想唱國歌,一毛錢也不會損失,但問題也很多的「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因為有高薪,許志雄看在錢的份上就放棄良心了?這種為錢拋棄良心的人憑什麼當大法官?,

一個是玩法的許宗力,一個是見官見錢眼開的許志雄,英派大法官的水準真是可悲。

由於許宗力等人在學界混很久,法學泰斗變成法學學閥,門生遍天下的結果是不是打手遍天下我不知道,但在「同儕壓力」下,以後若還要在法律界混,現在怎麼能不挺「扛霸子」許宗力呢?民進黨宰制立法院,讓許宗力當司法院長易如反掌,現在批許宗力的人就是自外於法學學閥之外。

許宗力說若有疑義就釋憲,那更笑死人,許宗力你要大法官們自己為自己賄選找頭路嗎?許宗力這招「釋憲旋轉門」實在妙,若真的有這個釋憲案,大法官們哪有不拿許宗力當範本的道理,以後大法官只要卸任一天兩天再回來,又可以當大法官了,大法官會議變成老人院會議,指日可待。

許宗力無恥的自肥行徑也不是「大姑娘上花轎」,我就來講古:

2005年一月底立法院刪除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及秘書長之「司法人員專業加給」,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七十四人立即出手釋憲,趕在會計年度前,「當錢不讓」的大法官們於2005年7月22日做出601號解釋,既說大法官是法官,又說「一塊錢也不能少」,當時輿論皆視為自肥,這個羞辱大法官會議的爛解釋,許宗力正忝為其中之一。

許宗力在協同意見書說:「大法官個人不等於釋憲制度,大法官個人縮衣節食事小,憲政國家之釋憲制度如遭破壞,則所謂憲政秩序,也不過就是有權者之意志罷了。」,看了真讓人想吐。如果許宗力有一絲心思掛心釋憲制度,就不該這麼不要臉的當了八年又回鍋。對啦,我知道民進黨現在是「有權者」,你許宗力又被提拔當院長,其他都是屁了!


世人大概不知道,六十年前,"老賊大法官"也面對了一模一樣的釋憲案,但他們為了避嫌而不審,沒想到"老賊大法官"死後,許宗力們就當錢不讓了...

最後,用自由時報的報導帶我們認識許宗力是什麼樣的人:
 601號解釋 大法官自肥解套
2005-08-15〔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大法官上月22日在爭議聲中,以解釋方式自行恢復被立法院刪除的每月近9萬元司法加給,法界最近傳出,大法官急著做出利己解釋,是因為司法高層擔心再不解釋,新年度就「來不及編預算」、「明年還是領不到」了,因而趕在上月底前運作出第601號解釋…本件解釋前後均引發爭議,解釋之前不少人即認為,本案事涉大法官自身利益,卻由大法官自己幫自己解釋,部分立委形容大法官球員兼裁判,自行加薪,而且司法高層先確立「大法官是憲法上法官」、「大法官應領取司法加給」原則,才做解釋,形同射箭後畫靶。
等到解釋一出,司法院就馬上編入預算;一名法官表示:「頗有『深怕錢領不到』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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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錢辛苦為錢忙
記者賴仁中╱新聞幕後
司法院高層為了「錢事」所做的601號解釋,當初真是煞費苦心。
司法院先是「發現」46年監察院與國大提出的釋憲案,也是要釐清「大法官是不是法官」這件事,但大法官囿於「事涉本身利益、為免落人口實」,40多年來不敢做解釋,成為司法史上最大懸案
司法高層腦筋動的快,想說把前述舊案與柯建銘聲請的新案合併起來解釋,可一舉解決這個尾大不掉的拖油瓶。原本事情就這樣敲定,不幸,解釋前夕,若干外界對大法官「想拿回近9萬元」出現質疑聲,這下麻煩了。
尤其討人厭的是,舊案提出聲請已48年,以前沒有薪水被刪的現實問題,所以大法官不急,數十年不做解釋無所謂,如今司法加給被刪,直接痛到荷包,這回非要解釋不可。
以至於,司法院說的再冠冕堂皇,也沒人相信「不是為了錢」而解釋

想東想西,司法院乾脆又決定兩案不併了,因為不合併,還可「硬拗」說是柯建銘等人今年初提出聲請,司法院是在被動之下依職權解釋,完全「依制度」而為,不是為錢。
後來601號只就「柯案」做解釋,新案了結,舊案總不能繼續擱著,於是又找個機會,說「既然601號解釋指明大法官是法官」,舊案已無解釋意義,所以決定不受理了。
舊案早在46年受理,分案處理了48年,度過將近半世紀,最後變成不受理結案,可說再為司法史增添一樁「奇案」。

看到許宗力許志雄現在求官的表現真應了一段話:錢不是萬能,但沒有錢是萬萬不能

Blackjack 2016/10/19

不正常國家? 正常大法官?
2016-10-19 00:10聯合報 林世宗/東吳大學法律系美國憲法教授

蔡總統以中華民國總統職權,依中華民國憲法提名之「準大法官」許志雄,公然於立法院同意權審查會,指稱台灣「不是正常國家」,引發爭議。試問:何為「正常國家」?既稱其「不正常國家」,有「正常總統」?「正常大法官」?難怪蔡總統於國慶演講,多次以「這個國家」表述;因而提名「這個人」為大法官,正足以相呼應。國人有強烈理由挑戰:一個輕視國家之人,適格於大法官,甚至總統嗎?
「這個人」又說:「國歌第一句話是三民主義,三民主義的問題很多」;「人不能違背良心」,因此「不能唱國歌」。嘆哉!一個拒唱國歌之人,竟期求為大法官,良心何在?事實上,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既稱「三民主義的問題很多」,以其制定之憲法,本於「毒樹毒果理論」,問題必然比國歌更多。惟卻「欣然」接受,爭取為大法官,「這個人」是否有「違背良心」?

跳離枝節論述;憲法乃建構國家之根本大法,以維護人民福祉,大法官更被尊奉為「憲法守護神」,以捍衛國家最高利益。尤其就職為總統之蔡英文更已宣誓:「余必遵守憲法,保衛國家」。詎料,竟提名一個公然否定這部憲法所代表的國家,羞辱國歌,更傷及憲法本身之人,冀求「這個人」,守護、解釋此憲法。蔡總統,你對得起「這個國家」,尤其是二千多萬子民嗎?

更甚者,憲法明訂:「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蔡總統硬是提名已完成任期八年之許宗力回鍋為大法官,並為司法院長。面對輿論質疑其「違憲提名」,蔡總統堅持不為所動。許宗力更自辯:「不得連任」,非「不得再任」。惟並無提出任何具有論述之理由。

就此涉及嚴謹之憲法條文解釋,宗力可曾認知:憲法核心有二,其一為保障人民之自由權利,其解釋得以彈性與擴張人民之最大自由與權利,憲法第廿二條即明定;另一為限制政府權力,其解釋應限於憲法條文明示之列舉權力,且適用「列舉排除其他」原則,非得逾越條文範圍。因此,大法官任期乃屬政府權力事項,既明定「任期八年,不得連任」,絕不容以未明定「不得再任」,擴張跳躍解釋為「得以再任」,超越「任期八年」明文,此應屬憲法解釋之ABC。

英國法學博士之蔡英文,與德國法學博士之許宗力,竟共同堅持其「再任」。國人有充分理由質疑蔡總統不顧「違憲提名」許宗力,許亦欣然承擔;配合否定「這個國家」之許志雄,甚至其他被提名人,將對大法官生態產生之影響,尤其於司法改革與司法正義之期待,存在嚴重質疑與憂心。

期盼民進黨及其黨友給「這個國家」之司法留下一絲機會與歷史見證。中華民國甚幸!

許宗力﹒蔡英文﹒許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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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派大法官?:石之瑜》他們是來處決憲法
2016/10/18 下午 08:00:29  石之瑜
獲司法院院長提名的許宗力,重申他一貫主張的以東西德經驗為基礎,建立兩岸間的特殊國與國關係。另一位獲提名大法官的許志雄,也強調中華民國僅止是台灣的名字,主權不包括大陸,且主張國歌中的三民主義問題多,基於良心不需唱國歌。

可見,他們並不介意憲法是基於三民主義,或領土是依其固有疆域,則他們願意擔任大法官,無非是出自與憲法無關的動機,甚至還抱著處決憲法的態度。

一般法治國家的憲法解釋,是根據憲法來解釋憲法,盡量讓憲法可根據某種原理及體系自圓其說。但台灣不是一般法治國家,也沒有法治文化傳統,自行憲開始,憲法關於政府權力的設計就不曾充分落實。司法權自始就依附於政治權力,且這個政治權力並不是行政權,而是憲政體制以外的赤裸權力。

過去,軍警特務組織是赤裸權力的基礎,今天,透過民粹主義操弄的政治正確,是赤裸權力的內涵。如果司法權過去仰賴強人鼻息,今天當然只能追隨政治正確。

這是為什麼雙許爭相能自居憲法之上,對憲法指指點點,卻毫不感到對憲政造成傷害,畢竟在人們心態上,憲政從未施行,根本不存在一個可被傷害的傳統或體制。或者就算有傷害,還更過癮。

從道理上講,他們既是在爭取大法官職位,起碼名義上要證明憲法有效、可行、可信,但他們所傳承的憲政(闕如)文化,以及他們自幼接受的法學教育,無不指向唯一一條合情合理的方法論,就是必須掌握權力之意向,才能嘗試擬就在政治上適當之法律見解。

無可諱言,台獨是今天政壇居絕對優勢的政治正確,雙許堅守於此,並沒有因熟稔外文文獻,而超越傳統,故其法學素養足與早期大法官分庭抗禮。儘管過去大法官養成不同,包括大量軍法官轉任,也包括返國年輕學者受李登輝知遇之恩感召,都向以擺脫憲法的勇氣,幫助政治高權排除困難。

既然當前台獨建國受國際形勢制約,則透過司法突破法理台獨瓶頸,發動司法建國,反而是國民黨憲政傳統下當仁不讓的任務。台獨的政治正確並沒有能夠改革司法體制,建立憲政。相反地,透過司法建國所反映的,恰恰是國民黨習以為常的同一種憲政文化。這樣弔詭的傳承,因為台獨即將水到渠成的興奮而失焦,其結果,台獨憲政體制仍然倘佯在政治正確的傳統中。

雖然「中華」換成了「台灣」看似不同,但充其量就是洗了個澡,換了頂不同顏色的帽子,將來隨時可再換。政治還是政治,三權依舊不是三權,司法界的日子沒變樣。至於即將入主的台獨司法界,豈不就成了猴子?

(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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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派大法官?:沈富雄》許志雄已失格
2016/10/18 下午 08:30:54  沈富雄
立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的審查會上,許志雄教授與委員們之間的一番對話,坦白到令人吃驚,卻也荒謬得令人咋舌。

我試著把自己虛擬為他,逐項列出個人的淺見:

一、願意不願意唱國歌?

許:第一句「三民主義」問題很多,人不能違背良心。

沈:整首國歌值得商榷的地方不少,但它是黨歌演變而來,是孫中山先生的訓詞,有它的時代背景,這種與時代脫節的國歌其他國家也所在多有,我在意的是第一句,但執政黨人在意的是第二句「吾黨所宗」。國人有不唱國歌的自由,但大法官在公開場合,如眾人皆唱,獨我不唱,的確有所不宜。

二、中華民國是否存在?

許:台灣國號為中華民國,《聯合國憲章》的中華民國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沈:中華民國一直存在,不過幾番播遷,當然今非昔比。《聯合國憲章》的創始國之一,南京時代的中華民國,那是不爭的歷史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能取代。

三、兩岸是什麼關係?

許: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國家。

沈:兩岸都是主權國家,且各自把對方包括在自己的主權範圍內,只是當今全世界多數國家承認對岸,而只有少數國家承認我們,這是國人極感委曲的地方。

四、能否與過去的兩國論主張切割?

許:人不可跟過去主張切割,以前怎麼講,未來還是這樣講。

沈:不是切割的問題,而是主張是否改變,如蒙大院同意,就任大法官以後,對這一部分的主張是否應該堅持的確是一個問題。大法官職司釋憲,就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的序言部分,有關兩岸關係的陳述與本人主張不合,這會使我十分掙扎。

五、對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的看法?

許:「固有之疆域」是什麼?黃帝、蚩尤大戰時候的疆域嗎?這沒有任何意義。

沈:當年憲法第四條以「固有疆域」含混帶過,有其方便取巧之處,但近年來,在台灣卻被制憲及修憲派人士視為極其荒唐的眼中釘,欲去之而後快,但此一條文卻被國民黨及北京當局視為維繫兩岸臍帶關係的指標條文之一,本人為獨派學者及民間人士,當然視該條文為「老母雞條文」,十分不妥,如蒙大院同意,就任大法官後,如需面對該條文加以釋憲,將會十分為難,所幸我認為任內這個機會不大。

總之,許志雄教授的一番詢答是典型獨派學者的基本看法,不為五斗米折腰的坦白令人佩服,但荒謬的是有兩個職位是許志雄絕對不該出任的,一是已經出任過的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另一就是別事不必幹,專司釋憲的大法官。

(作者為前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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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解釋!大法官要領加給90萬 TVBS新聞網
news.tvbs.com.tw/politics/422043
2005年10月24日 - ... 不過大法官最近卻自己做出了第601號解釋,認定大法官領取專業加給於 ... 每位大法官90多萬元,立委痛批大法官自肥,不過司法院卻不這麼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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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601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4年7月22日
解釋爭點
立法院刪除大法官司法專業加給之預算違憲?
解釋文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足資參照。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
        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依法官審判獨立應予保障之憲法意旨,係指法官除有懲戒事由始得以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法律予以減俸外,各憲法機關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或方式,就法官之俸給,予以刪減。
        司法院大法官之俸給,依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公布之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及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四項前段、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以觀,係由本俸、公費及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所構成,均屬依法支領之法定經費。立法院審議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刪除司法院大法官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預算,使大法官既有之俸給因而減少,與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之上開意旨,尚有未符。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係由大法官並​任,其應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而不得由立法院於預算案審議中刪除該部分預算,與大法官相同;至司法院秘書長職司者為司法行政職務,其得否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自應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等相關法令個案辦理,併予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翁岳生
                                                                                                   大法官  城仲模  林永謀  王和雄  謝在全
                                                                                                                 賴英照  余雪明  曾有田  廖義男
                                                                                                                 楊仁壽  徐璧湖  彭鳳至  林子儀
                                                                                                                 許宗力  許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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