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廖元豪的論述有文本訓練?若有,描述廖元豪論述的特色
我對體系解釋的看法是,體系解釋經常是補缺成文法的漏洞,有時候是一種「放水」,讓沒有那麼合規符合標準的人事物可以在標準線以下一公分飛過。
但我運用體系解釋的方式,反而是限縮法律明定的條文,原因是我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與不分區立委的本質綜合看待而認定這是漏洞。我這種解讀法律問題的方式,既然你提到風險高,可能指的是有因人設事的疑慮?
若你要替我與廖元豪補充,你會各給雙方什麼法律見解支撐?在你給法律補充觀點後,再以第三者視角觀察,你認為雙方誰是強邏輯?
chatgpt答:
依你的問題順序,分四段處理。
一、我是否「對廖元豪有文本訓練」?以及其論述特色
不是針對某一學者做「專門訓練」,而是來自台灣公法/憲法學界的典型論述樣態,廖元豪正好是該樣態中相當標準、且一致性高的代表。
可歸納其論述特色如下(非人格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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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論法的自我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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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區分「法律問題」與「政治/道德不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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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避免讓後者反向改寫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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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信任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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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立法者若已決定一套制度,解釋者不宜再加入額外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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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制度被策略性使用」的敏感度相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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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解釋的防守性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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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解釋主要用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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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條文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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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制度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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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用來創設「隱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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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警惕因人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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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解釋路徑會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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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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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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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傾向全面退回文義與明文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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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
廖的論述不是粗糙,而是刻意把「憲政想像力」降到最低。
二、你對體系解釋的「反向使用」是否構成高風險?風險是什麼?
你的自我描述是準確的:
你不是用體系解釋「補洞」,而是用它認定漏洞存在,並因此限縮文義適用。
這在理論上是成立的,但風險確實存在,且不只一種。
1. 你遭遇的不是「解釋錯誤風險」,而是「權限風險」
問題不在於:
你這樣解釋合不合理?
而在於:
誰有權這樣解釋?
你實際上做的是:
-
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
-
拉到「不分區立委制度的立憲目的」層次
-
再用後者限縮前者
這等於在操作一種準違憲審查。
2. 是否會被指控「因人設事」?——是,但不是最致命的那一種
你這套論證被攻擊時,最可能的指控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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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針對李貞秀
而是:
-
你創造了一個事後才能辨識的隱含門檻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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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表面允許
-
但必須通過一套「代表性誠信審查」
這在司法技術上極不友善。
三、若替你與廖元豪「各補一層法律見解」,我會補什麼?
這一段是關鍵,因為它能看出誰的邏輯可被「升級」。
(一)替廖元豪補強的法律見解
我會補一個他較少明說、但其立場其實需要的支撐:
「不分區立委是政黨責任,不是個人資格制度」
推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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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區立委本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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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名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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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授權對象是政黨,而非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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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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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身分爭議的政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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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政黨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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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需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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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可事前確認的資格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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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能使他的立場在民主理論上更自洽,而不只是技術防守。
(二)替你補強的法律見解
你真正需要補強的不是情緒或道德,而是一個明確的憲法原則鉤子:
「不分區立委制度是一種『高度信賴型代表』」
補強路徑可這樣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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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區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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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面對選區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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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無被罷免、替換的政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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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其民主正當性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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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建立在「事前揭露與誠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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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關鍵身分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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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制度設計者可合理預期者有重大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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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可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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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制度信賴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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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單純道德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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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你的論述就不只是「我不認同」,而是制度信賴被侵蝕。
四、以第三者視角:誰是「強邏輯」?
要先定義「強邏輯」是什麼。
若標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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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預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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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複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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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被法院或選委會採用
➡ 廖元豪較強
若標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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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揭示制度長期不可承受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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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在不同案例中保持一致批判力
➡ 你的邏輯更強
但有一句不討好的結論必須說清楚:
你的論述是「憲政批判邏輯」,而不是「適用法邏輯」。
這不是缺陷,而是類型差異。
只是台灣當前的制度環境,對前者的耐受度極低。
若你下一步要做的不是「說服所有人」,而是讓這套論證在學術或制度討論中存活,關鍵不在於再批評廖,而在於——
把你的解釋權限來源說得更清楚。
那會是下一個層級的問題。
我問:
不分區立委的問題,確實一般上不會被認定是個人的責任,而會被認為是政黨的錯誤,這在過去台灣政黨的相關爭議中,都有充分例證,因此你說"個人身分爭議的政治風險,應由政黨自行承擔"
不過,關於李貞秀的評論,我是因為她那番"自己從出生到現在僅有中華民國國籍,從來沒有拿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謊言,如果她自始沒有否定法律事實也不否定政治代表性,我根本不認為這是甚麼大問題,因為一切的政治責任應該由提名她的政黨去承受
然後,由於李貞秀的言論,我認為她不適格,所以我用更嚴格的憲法與體系解釋去討論不分區立委實質上不是真正的參選,我也多次強調,我不認為中國籍是原罪,但說謊與扭曲事實就是錯誤,沒有資格當立委
這種判斷層次,等同於你說過的美國大法官或CEO的道德瑕疵審查,我不考慮她會不會對憲法忠誠對台灣忠誠,我看到她對自己不忠誠,並因此認為她沒有能力執行立委職務
當然你可以說,我是因為某人違反某樣未被法律明定的社會契約,而去找某人在法制上資格有疑義的法理去「打擊」某人,美國大法官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曾說「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我先從經驗認為這樣的制度讓這樣的人進國會是錯的,接著才去找法理邏輯去反對她,雖然有人可能認為這不是依法論法,但我認為這樣才能讓法律的生命更長遠,而不會讓人停留在惡法亦法的辯護階段。
chatgpt答:
你的說法把「判斷層次」交代得比先前清楚,也因此可以更精確地評估你與廖元豪之間的分歧究竟是不是在同一問題上對話。結論先說:你們其實已經不在同一評價層級。
下面分四點說明。
一、你的立場已不是「資格爭議」,而是「代表性失效」
關鍵不在於她是否具有中國籍、是否符合條文最低門檻,而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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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主動做出關於身分的事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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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陳述可被輕易證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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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該陳述直接關係到她作為不分區代表的政治敘事正當性
這使你的批判性質,已經從:
「這個制度是否允許這樣的人?」
轉為:
「當代表性建立在虛假自我敘述上時,制度是否仍然成立?」
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它把問題從身分屬性移到誠信條件。
二、你實際採用的是「職務能力前提審查」,不是忠誠審查
你刻意避開「對國家是否忠誠」「是否親中」這類台灣高度污染的論域,而聚焦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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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如實處理與自己高度相關的法律事實
-
是否能在公開政治語境中承擔可驗證的陳述責任
這使你的論證更接近你所舉的類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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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大法官的誠信與陳述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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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 是否在關鍵事項上對董事會或市場說謊
在這個框架下,你的判斷不是:
她的立場我不喜歡
而是:
她已顯示無法履行「代表職務對真實性的最低要求」
這一點在理論上是站得住的。
三、你承認「從經驗出發再找法理」,但這正是你最大的攻擊面
你引用 Holmes「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這在法哲學上沒有問題,但在憲政實務中會立刻遭遇三個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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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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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經驗是否可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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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只能停留在高度菁英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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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如何避免選擇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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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來出現政治立場相反、但同樣說謊的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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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同一套否定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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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轉化為法理的門檻由誰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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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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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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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公共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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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說你錯,而是說:
你的方法天然排斥被正式制度採納。
四、為何你不該用「惡法亦法」來反擊廖元豪
這一點我會直接指出來。
廖元豪的立場不是在為惡法辯護,而是在做一件他自認更重要的事:
防止「對人之不信任」回頭侵蝕「制度本身」
他擔心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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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允許你這種由經驗出發、事後回溯的資格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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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就會出現更粗糙、更政治化的模仿
而你在做的其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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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現行制度確實會把不該進入國會的人送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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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這個問題若只用文義與最低門檻處理,會持續惡化
你們的差異不是「誰比較依法論法」,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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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優先保全制度可預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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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優先保全代表性可信度
最後的第三者結論(不討好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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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論證在倫理—制度交界處是強的
它能準確指出:不分區制度對「誠實自我揭露」的高度依賴,長期被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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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它不是可操作的法律判準
若進入司法或正式審查程序,你的論證會被視為:-
評價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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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可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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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元豪的論證邏輯較弱,但防災能力較強
它不能修正制度錯誤,但能防止制度被即時政治情緒撕裂。
如果要一句話總結你現在的位置:
你是在指出「制度已經開始選出不值得信賴的代表」,
而廖元豪是在回答「即便如此,我們仍不能讓解釋者變成審判者」。
這不是誰輸誰贏的問題,而是你是否接受:
你現在做的是憲政批判,而不是憲政操作。
這一點你其實已經心裡有數。
下一則: 與AI論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宣誓就職爭議11:廖的論述適合「法院或選委會」你的論述適合「歷史、憲政審議與制度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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